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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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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是本次立法面临的重大课题.对此民法学者与商法学者之间存在着意见分歧.从二者之间的论争可以看出,争论的核心其实在于商法是否具有其独自的存在理念.从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以及日本法的考察中可知,其各自商法典的形成都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原因所致,并没有独特的理论基础.对于我国现今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而言,探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已然没有意义.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并存,不必制定独立的商法典,亦无必要制定过渡性的商法通则.  相似文献   

3.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其实质是立法模式之争,"法律部门说"和"法律制度说"都是这一问题的错误演绎."民商完全融合论"、"民商分立论"及"大融合、小分立论"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在现实立法中难以从理论变为实践.以民法典之外另立<商事通例>为标志的"民商实质合一、形式适当分立"的三级层次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合作与博弈的结果.  相似文献   

4.
当前 ,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 ,如何设计民法体系结构却至今尚未定论。我们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在制定民法的基础上 ,对于原商法内容纳入不了民法的 ,重新审视以往所坚持的思路 ,使民法、商法能够真正地融合起来。  相似文献   

5.
论商法的独立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不仅直接影响到对商法学科性质、地位的认识,对商法学科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无疑也具有重要影响。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形式商法的独立性问题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自1807年法国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后的近百年中,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均仿法国立法模式,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如德国、日本、西班…  相似文献   

6.
朱晓婷  陈丹 《兰州学刊》2011,(8):205-207
关于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一直未曾彻底消弭。文章在对几种代表性的理论观点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逐一展开评述。进而认为我国应遵从现行的民商立法模式——坚持民商合一的大前提,在创制统一民法典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事单行法体系,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一系列新的商事单行法。  相似文献   

7.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虽已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严重缺陷.对此,商法学界一直在致力于研究补救方案,并提出了各种设想.我们认为,现行商法体系的主要缺陷在于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缺失,而该类规范又不可能完全纳入民法典之中,因而应制定形式商法.不过,鉴于商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时代要求,故不妨制定<商法通则>.但在立法定位上,<商法通则>不能是<民法通则>的翻版,而应是立足于现代商法体系的发展,以总纲性商法规范为中心兼及具体商法规范的特殊形式商法.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的民、商事立法基于其与罗马私法的一脉相承,体现出惊人的同源性。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在总体上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和经验,在进行商事立法时,我们应建立“合而不一,分而不离”的实质商法主义之民商分立模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法的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国际性是其重要特性。《民法典》民商相互交织的模式一定意义上可以暂时平息民商分立或合一之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商法研究也面临着助力国家全面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更好走向世界的历史任务。在宏观方向上,与民法更多关注本土性相比,商法研究需要更加面向国际,在关注中国问题、夯实基础,注重商法各科平衡发展的同时,把握“一带一路”倡议等时代机遇,深度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为其发展提供中国方案。在具体路径上,商法研究应注重不同学科的合作,吸收科学的实证研究和交叉研究成果,重视外文成果及其国际影响力,助力我国营商环境和国际化水平的提升,推动中国商人和中国制度走向世界。  相似文献   

10.
《商法通则》立法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我国各种商事单行法已相继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是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未来立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任务。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商事关系广泛、普遍的存在及其法律调整的需求是《商法通则》制定的基本依据,商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深入为《商法通则》制定作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准备,我国既往中央和地方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为商法通则制定提供了丰富的本土经验,而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则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最具借鉴价值的先例。  相似文献   

11.
我国学术界一直将“民商合一”作为重要理论之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样一种说法几乎成了学界的经典学说。但商事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且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看,商事行为同商事主体密切相连,商法逐渐从民法中脱离出来形成单独的立法。因此,我们应该从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与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等方向来真正理解其本质,并根据私法的概念和原则构建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2.
简论商主体与民事主体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主体属于民事主体 ,而不是独立于民事主体之外的另一类主体。原因是 :( 1)商事主体的基础理论脱胎于民事主体制度 ;( 2 )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的社会条件已经消失 ;( 3)民商合一在立法实践和理论上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将商主体独立于民事主体之外已无必要。但是商主体有其特殊性 ,不能将商主体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3.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事执行立法有三种模式:“审执分立”的单独立法模式、“审执合一”的混合立法模式和其他类型的混合立法模式。比较而言,三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第一种模式代表了立法发展的趋势。为克服“执行难”、“执行乱”的难题,我国亟须制定一部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典,而且,目前我们也有条件制定这样一部法典。  相似文献   

14.
每个国家的诚信原则规定都有自己的特色,进行诚信原则的国别研究可发掘此等特色并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启示。意大利新旧两部民法典采用buona fede术语表达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都肯认主观诚信保护弱者的功能,都分别在人身法和财产法中适用主观诚信,都只在财产法中适用客观诚信。在旧民法典时代,立法者否认商法典与诚信原则兼容,民法典对诚信原则的承认尽管违反自由主义与三权分立原则,但处在合同履行的层面,可以容忍,而商事活动注重安全,所以不能容忍授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诚信原则。新民法典民商合一,其思想基础是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团结的职团主义,遂承认了商法与诚信的兼容。但立法者认为体现个人主义的客观诚信不能表现职团主义,遂另创端方原则补充,形成一个民法典有两个客观诚信规定的奇观。新民法典把主观诚信也适用于人身法,以免返还孳息、较多得到改良和附合的补偿、取得对占有物的留置权和所有权奖励之。意大利统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5.
《比利时国际私法典》拓展适用立法原则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屈广清  曲波 《东南学术》2008,251(3):145-151
意思自治原则在<比利时国际私法典>被拓展适用到合同领域以外的五个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拓展适用是由该原则本身所具有的能够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决定的.我国国际私法应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利时国际私法典>对文化财产准据法的规定尤其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6.
中国崛起的过程就是以商法为基础的法律规则体系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的过程.现代中国商事立法体制依旧沿着民商合一轨道,以《民法通则》和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为基本法,以商事单行立法为特别法的形式蔓生着.此种商事立法模式发展有两大动因:一是国际上商事单行立法风潮;二是中国民法法典化运动.中国崛起背景下,商事立法模式面临挑战:一是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二是现有模式的局限.在对现有商事立法模式设想逐一分析后,指出《商事通则》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适应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二是形成商事立法基本体系.《商事通则》模式应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恰当选择.  相似文献   

17.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走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大批重要民事法律,积累了宝贵的民事立法经验,为实现我国民法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应当着重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制定民法典的工作机构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注重对商事代理的调整。但在我国,无论是现有立法还是民法典建议稿,规范模式均注重民事代理而忽视商事代理。我国忽略了对经理权和代办权的规范,且对于组织能力行使的规范,存在着诸多不足;对于大陆法系其它国家所重视的代理商制度,我国的规范是缺失的。鉴于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差别,在民法典编纂之时,应预留商事代理的规范空间,对商事代理做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9.
胡强  刘捷萍 《理论界》2004,(6):139-140
商法源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法典化的形成是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然而,商法法典化自其产生之时起就先天不足,其合理性值得质疑。商法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民商合一不科学,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用商法典的立法形式,商事立法应当采用商事单行法的形式。  相似文献   

20.
伪满洲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满洲国民法典>是伪满洲国成立后在日本帝国主义势力协助下制定并颁布的民法典,它由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穗积重远等审定,出台后曾被认为是当时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法典之一.这部法典确认了资本主义近代民法三原则,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并将之贯彻于分则各编,吸收了明治民法颁布实施以来日本民法学发展的最新成果.编纂过程细致有序,既体现了日本帝国主义势力殖民满洲的企图,也隐含了一批日本法学者制定一部先进民法典孜孜以求的精神.该法典不应成为我国近代法律史学研究中的一个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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