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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成立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9(4):37-39
民法保护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 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民法保护中,应当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合理划分侵权诉讼 的举证责任,依法判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程宗璋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5)
一般说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合同法的途径,权利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来保护商业秘密,一旦该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权利人即可以以违约之诉来获得法律救济;另一途径是通过侵权法的途径,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一旦该商业秘密受到与权利人无... 相似文献
3.
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法》保护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文学艺术属于民族文化与民族传统,具有民族性、集体性、传承性等特点。因此,对它的法律保护模式也必须与这些特点相适应。目前学术界的主流是以《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实际上这一保护模式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形式以及鼓励创新的价值取向等都是相悖的。因此,应当在洛克劳动财产权以及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上,出台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相似文献
4.
李岩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5(2):148-151
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类,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存在严重的漏洞和不足。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采取“民事权利的一般保护” “人格权请求权” “具体人格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模式。 相似文献
5.
吴东作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8(3):52-55
经由哲学思辩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应有科学的逻辑起点,民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财产权,而不是财产,财产仅是财产权的载体。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为保护财产权而设定的法律权利。物权是法律赋予特定财产权之上的排他性权利,旨在强化财产权之归属。应将财产权和物权严格区分开。 相似文献
6.
论财产权、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秀霞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18-22
商业秘密作为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之一 ,有必要将其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同时 ,商业秘密又是一种未公开的信息 ,这就决定了它在财产权体系中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这样界定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 ,有助于商业秘密的研究与开发 ,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相似文献
7.
阮正贤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1):10-19
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本质上是数据信息,其信息意义带来经济价值.因此,大数据客观上具有财产性,这种财产性在法律上并不必然违禁,法律应当有条件认可大数据财产性的正当性.简单认定大数据财产权客体为邻接权、所有权或信息财产权客体皆有缺陷,大数据的财产权为集合权,客体具有复合型和复杂性特征.因应大数据财产权具体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和其客体的复合型,大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方法可分属特殊权利法保护、合同债权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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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商业秘密与数据信息的关系、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缺陷、以及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指出在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困境,并从立法、行政监管与企业自身防范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完善与统一商业秘密立法,增加并完善数据化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行政监管,以及企业提高防范技术等措施,进而改善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弥补立法的缺失,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许美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1):106-110
随着全球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繁荣,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世界各国均广泛地对其采用刑事保护。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强弱程度要依据一个国家在特定发展阶段所采取的刑事政策来确定。当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采取弱势刑事政策。刑法应当取消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和违约行为犯罪化的规定,加大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1.
赖梁盟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4):39-43
平心而论,司法实践证明,无论从刑事法律还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对公民的合法财产都规定一定的保护内容,但远远不够,而且也不那么具体便于执行,还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出保护的得力措施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因为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财产,都需要法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否则,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相似文献
12.
陈龙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3):268-271
针对当前在劳资关系中,国有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劳资关系的必然性。分析了当前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具体政策措施。即: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企业劳资关系的现代化观念;理顺企业劳资关系运作的体制;加强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加大维权力度和监督处罚力度等。 相似文献
13.
全球视域: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是一种极富竞争价值的重要财产,必须予以法律保护。而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这种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在于追求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就业权的利益平衡乃至"双赢";这种制度的设计贵在"合理",即竞业禁止必须在对象、利益范围、区域、行业领域、时间、补偿措施、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合理、谨慎规制。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在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针对性地充实相关内容,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论经济法之内物权及其应用——创设新的法权利深入关怀人权促进中国变穷为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如果民法所保护的存在于人体之外的物 (有体物与自然力 )的权利可以称为民法之外物权 ,那末 ,人对其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的权利 ,就可称为经济法之内物权。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 ,是法律对人权的深入关怀 ,符合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要求。经济法之内物权是经济法所需确认和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 ,它既可应用于微观经济法 ,也可应用于宏观经济法 ,这有利于开发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 ,有利于全面保护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中国变穷为富。 相似文献
15.
程淑娟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5(1):56-62
虽然在法理、立法和逻辑上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障碍,但是中国绝少有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与国家所有权作为民事权利性质的模糊、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地位的"虚置"和国家"民事利益"本身的含混都有关系。应当将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作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基本法律,企业或公司自身可以就国有资产损失提起民事赔偿,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国资委提起民事赔偿的职责,检察机关和普通公众也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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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礼旺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13-16,20
考察成吉思汗与朱元璋以诚实信用为主线的社会治理实践,不难发现,拨乱反正的治理效果与人民在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悲惨命运是并存的.这类史实反映诚实信用缺乏制暴品格.事实上,诚实信用仅具有"守信不欺"的内涵规定性.否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妥的.但是,对历史反思表明,"帝王条款"学说将诚实信用原则推崇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的结论却是不无疑义的.因此,学界应重新审视相关问题,而不应人云亦云. 相似文献
18.
论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术麟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2(3):22-26
传统老字号蕴涵着丰富的传统文化和宝贵的无形资产,保护传统老字号及其商号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还没有直接保护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国内法。应当利用现行法律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等方面间接保护和通过立法直接保护仍在业的传统老字号的商号权;对于非在业传统老字号的商号权的保护也应给予重视,不能笼统地将它们推向公有领域。必须历史地考察非在业传统老字号创立和演变过程,确定其权属和保护期限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9.
章礼强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3):268-272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声名鹊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