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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案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2014年1月5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2.
<正>案情简介赵某系某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向赵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劳动合同书除载有法定内容外,还附加了有关赵某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赵某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该终止劳动  相似文献   

3.
咨询台:我于2013年1月进入某生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入职该公司前,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了14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我于2013年2月与朋友出境旅游,向公司请了10天的年休假。2013年6月我  相似文献   

4.
正案由2007年,叶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附件《员工保密协议书》。该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每月应向叶某支付保密金,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叶某不得到与该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保密协议中还约定,若叶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公司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承担3万元违约金。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9年9月,入职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甲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12年6月,甲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成为乙公司,李某随即成为乙公司员工.2014年8月,乙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与本地另一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合并重组,再次变更公司名称,成立丙公司,李某自然又成为丙公司员工,又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没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11月的一天,李某以丙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6.
劳动者入职时,同意将社会保险费计入每月工资之中.劳动合同实际履行3年后,劳动者对此约定予以反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案例]:2011年11月25日,某客运服务公司与某高中学校签订班车租赁合同,约定高中学校向某客运服务公司租用3台客车,租赁期为3年.同年11月26日,某客运公司与56岁司机赵某签订了《大额司机聘用协议》,某客运公司安排赵某为高中学校开车.  相似文献   

7.
兮亦 《劳动世界》2016,(10):64-64
张某系四川到浙江打工的农民工,自2006年到浙江建筑公司上班后,长期在粉尘环境下工作。建筑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从来没有给像张某这样的工人任何劳动保护用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初,张某感觉自己工作时老是喘不上气,还经常咳嗽。建筑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后,就打发张某回四川老家看病了。但是经多方诊治,病情都不见好转。2012年,张某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到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尘肺病。在得知自己患有不易治愈的职业病后,张某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可公司认为,张某已经离职多年,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建筑公司特别强调,张某离职时,公司曾经要求其进行离职体检,但因张某本人不愿承担体检费用,才没有体检,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目前这个尘肺病不能说明就是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  相似文献   

8.
[案例] 孙某于2014年1月入职A公司任技术操作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孙某自驾车外出游玩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右手,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孙某右手不便,无法从事原来的技术操作岗位,公司遂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认为,公司此举太没人情味,在再三请求无果之后,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经当地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经调解用人单位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恢复了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并调整了适合的工作岗位.  相似文献   

9.
劳动关系,事关工伤保险、离职辞退工伤补偿等一系列问题.减产能、去库存,人员精简、重组、岗位调整.为了使收入不减,一些人走上了“兼职”的道路.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同时与另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算不算双重劳动关系?待岗期间,又与另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劳动关系咋算?白天在一家企业工作,晚上到另一家打零工,这劳动关系咋认定?我国法律是否支持双重劳动关系,他们的劳动权益如何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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