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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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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法上及司法实践中有关禁令及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三种侵权责任方式,整合为停止侵害禁令.这样不仅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依据,而且具有请求权基础上的妥当性.停止侵害禁令的请求权基础为不作为请求权,分别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相似文献   

2.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现行专利行政强制许可制度建立20多年来仍然是"零实施",探寻其他有效途径解决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冲突势在必行。多年来,美国司法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实施的司法强制许可,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办法。在严格规范适用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拒绝适用停止侵害的做法,适当推行专利司法强制许可,可以弥补现行行政强制许可的不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需要。  相似文献   

3.
强制许可是解决绿色专利实施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绿色技术专利行政强制许可的实施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短时间难以克服。法院在公共利益认定上具有天然优势,其根据个案做出绿色专利侵权不停止侵害的判决国际影响较少且能达到强制许可的目的。其替代措施"合理费用"的确定应以公共利益为主要考察基点。  相似文献   

4.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然趋势,标准必要专利(SEP)是这种趋势的产物。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成为SEP权利人、标准的公共利益、标准实施者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该原则缺乏明确含义,SEP权利人等利益主体对FRAND原则的理解各异,导致在许可费确定、停止侵权的适用等方面产生诸多纠纷。通过对华为诉IDC案以及华为诉三星案等典型案例的考察,可以发现FRAND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可费计算与考量因素不够合理、停止侵权适用条件不明确、对过错的认定不具体等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在于:对于FRAND许可费可比较协议的选取确定统一规则,具体的计算方法应遵守四个原则性标准;对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更为慎重,原则上不适用停止侵权,只有在没有可替代的救济方式时才能考虑适用;涉及具体因素则回归到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本身来考量。  相似文献   

5.
主流学说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类物权请求权,侵权即应适用停止侵害。这种类推是知识产权物权化的表现,容易使知识产权保护过强而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本质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造就独特的事实状态,不仅牵涉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卷入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应基于侵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侵权发生的过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具体履行方式,采用灵活的措施修复侵权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应机械地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债之履行的一般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况下不判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改为责令其赔偿权利人损失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实现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6.
基于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请求权,原则上财产性的请求权应当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不适宜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实务中要注意把握单行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可以直接适用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判决停止侵权。但由于专利产品的特殊性,有时停止侵权的判决会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专利侵权诉讼中认定侵权后不判决停止侵权的判例;从知识产权法理和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不判决停止侵权具有合理性,并可通过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偿和救济。  相似文献   

8.
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信息披露、禁令、许可费等是学术界、产业界面临的重大难题.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85条作出了规定,引发学术界、产业界对标准必要专利规制问题的热烈探讨.本文认为,从法律制修订应坚持的立场看,专利法制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时应密切关照法律客体的属性及其变化,以本法律的宗旨及主要任务为边界,并兼顾已有的立法、司法探索.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应把市场认可作为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视角,注重专利信息披露的实效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均衡,以有节制的方式限制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权,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确定许可费,并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提出了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之制度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并都逐渐得以确立。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以及我国政治经济环境来说,我国有必要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限于特定产品的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不宜借鉴《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f)款规定,也不应借鉴《欧共体专利公约》第26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   

10.
责任适用中的法度边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专利权原权与专利权救济权并非同一,决定了停止侵权并非专利侵权司法救济中的必然结果。专利权保护的强弱选择需要、专利权异化导致的停止侵权责任功能的"失灵"、法官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伦理道德偏好,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在停止专利侵权责任中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关乎专利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以美国永久禁令制度的司法实践变迁为鉴,中国法官在停止专利侵权责任中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应确立法律精神、伦理道德、专利政策的指向性标准。  相似文献   

11.
绿色技术是加速“双碳”目标实现的“催化剂”,在我国构建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必要环节、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要求以及构建专利生态化的关键路径。我国现行《专利法》缺失“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相关规定,现有制度还存在“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不足、许可使用费“度”难以把握以及申请强制许可主体及救济程序不健全等法律问题。据此,问题破解之道应当聚焦于:在现行专利制度的框架内增加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条款、将环境利益明确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健全许可使用费定价机制以及完善强制许可主体及救济程序等4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德国专利法规定了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以及类推的合理许可费三种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方法.实际损失计算方法最为直接,能够直接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在操作上较为困难,很少在实践中使用.侵权人所获利益计算方法并非是为了直接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寻求一种公平的解决方法,德国法院会先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应扣除的成本,以及因专利侵权所获收益占总收益的比重,后计算得出侵权人所获利益.合理许可费的计量方法是德国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最高的方法,德国法院在确定许可费的计量基础以及许可费率之后,即可计算出合理许可费.德国对这三种方法的具体适用对我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减少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的使用,并应以上述三种方法为核心,科学、准确地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据此我们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关于利用专利技术商品的财产权利的一种法律形式。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共授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说的约定范围通常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专利实施期限、区域、形式和使用权范围,就实施期限来说,它包括在整个和在某一段专利存续期间的实施许可;就实施区域来说,它包括在全国和在特定区域的  相似文献   

14.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采取“四要件”说,即“无过错”、“无实际损害”等等就不能认定侵权,当然更不能要求行为人停止其侵权行为,这实际上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此外,还应借鉴传统民法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来构建独立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类型。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调查研究表明,随着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的增加,专利法所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由于专利人举证存在困难,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对采集到的法院案例进行统计学分析的结果表明我国目前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存在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度变革,促进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得到更好的应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论美国专利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抗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来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心问题是专利的有效性,美国专利行使权的不公平行为抗辩则把焦点转向了专利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专利的申请阶段.在向专利商标局专利申请期间,权利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专利在后来的侵权诉讼中实际上得不到保护.现行司法实践中有关此类诚信义务认定的标准还不统一,导致了不公平行为专利侵权抗辩案件判决的混乱.可以通过立法来统一法院和专利局判断不公平行为的标准,修改有关不公平行为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细化对不公平行为的救济  相似文献   

18.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人滥用主要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体上主要是指专利伏击和专利劫持,而程序上主要是威胁申请禁令或排除命令;被许可人滥用主要是反专利劫持和诉求专利无效等。比较分析各国的FRAND和严控禁令等规制措施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立法的法律建议:原则性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负有对所有专利使用人按照FRAND条款许可使用和不能滥用FRAND承诺,对专利使用人寻求禁令救济的义务,原则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允许标准必要专利与使用人达成独占性专利改进技术的回授协议等。  相似文献   

19.
诉前禁令是对被控侵权当事人行为的强制性禁止,禁令一旦发出,在全中国范围有效,效力非常强。法院一旦发出错误禁令,被控侵权人的损失是巨大的。从程序设计上看,通过对禁令的科学分类,建立诉前少出错,诉中不出错的纠错机制,使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在诉前能得到及时控制,保障被申请人不会因错发禁令蒙受更大的损失,切实提高诉前禁令制度在专利权司法救济中的功效。通过对专利诉前禁令进行科学划分,并建立与之相应的正当程序,从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采取措施发挥专利诉前禁令在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专利法等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通常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形式。针对专利侵权中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具体探讨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对于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厘清国内学术界的模糊认识,正确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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