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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学敏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1(2):169-172
大学章程既是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前提,又是高等学校运行的基本依据,大学章程属于自治规章,隶属行政法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应具有可诉性。大学章程常被喻为大学的“基本法”或大学的“宪法”,校内其他规章的制定和管理行为的作出都应在大学章程设定的框架下进行。大学章程由大学制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便获得了法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大学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内它是依法治校的基础,学校成立的要件,民主管理的条件,学校运行的必要规范,学校内部各项规章的基础,自主办学的条件;对外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学校的依据,举办者、投资人对学校进行监控、监督的手段。 相似文献
3.
赵玄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3):57-61
大学章程作为联系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规程的纽带,被视为大学的“宪法”。从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上至最高位阶的宪法,下至其他规范性文件,凡涉及高校制度的规范均是制定大学章程的依据。但由于这些法律规范本身效力位阶的不同,因此,它们就相应地成为制定大学章程的不同层次的依据。厘清这个问题,有助于当今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
相似文献
4.
冯建明 《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1,(6):8-11
大学章程是大学精神传统、功能定位和管理架构最为重要的法定表述和综合限定。一所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也是该大学总结历史、凝练特色和筹划未来的研究过程。制定大学章程必须在普适与个性、现实与理想、国际与国情之间寻求到恰当的平衡点,继而构建和凸显大学精神,并探索我国大学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道路。 相似文献
5.
丁琼 《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1,(5):84-90
国外大学和我国近代大学一般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也都规定大学应具备章程。近年来,大学章程逐渐受到研究者的关注,人们对大学章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大学章程的历史、国外大学章程的特点及启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大学章程的内容、大学章程的修改、大学章程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等。由于大学教育主体价值观、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相对滞后、法律界定不清晰等方面原因,导致以上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逐渐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加强大学章程研究工作,制定大学章程的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的大学章程体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工作仍相当薄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拿大大学章程发展较早,且特色鲜明,既实现了大学管理权力的明确性又对大学管理中的权力设立了制衡机制,凸显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框架。加拿大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主要有:通过章程制定程序的完善赋予大学章程更强的执行力;通过大学章程明确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大学章程在内容上关键是组织机构的权力分配等。 相似文献
7.
张胜利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大学章程是内部治理的总纲领,也是调整大学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加拿大皇家大学章程在法律框架、大学宗旨、法律地位、治理结构方面极具特点。通过分析加拿大皇家大学章程文本内容,对完善我国开放大学章程建设有以下启示:一是开放大学章程应包涵开放性、公平性、高质量、服务性的理念与学历、非学历教育以及终身教育的宗旨;二是开放大学章程明确规定大学主体法律地位;三是开放大学章程是调整开放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大学章程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深化,为推动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笔者对有关章程的几个重要问题如大学章程的内涵、制定的基本原则、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作用等进行了较深入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也是调整学校内外部责权关系的重要依据,更是一所高校理念、精神、文化的总概括。据此,探讨大学章程的科学制定是必须而必要的。本研究通过回顾国内外大学章程的发展历程,剖析大学章程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从充分彰显学校特色、充分体现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应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应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和解决争议制度四个层面提出大学章程的制定路径。 相似文献
10.
制定彰显大学特色的章程,应该对大学特色、章程特色等概念形成共识,并制定判断大学章程特色性的若干标准,继而设计体现大学特色的章程框架。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好既有规章制度与大学章程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段长征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59-62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追诉时效占有重要地位。传统的刑罚理论如报应论、预防论、改造论都不能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根据功利主义的立场,考虑到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考虑到时间因素对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影响,追诉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基于此种考量,应对追诉时效的期限予以合理设定。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大学章程价值的内涵来分析大学章程价值的主体、客体及价值关系,从而进一步探讨大学章程的法律价值、文化价值及制度价值,充分体现了大学章程的价值是大学设立的法律基础及制度保障,也是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中精神文化的具体体现。大学章程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课题,对高等教育法制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极强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关于大学章程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学敏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2):169-172
大学章程既是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前提,又是高等学校运行的基本依据,大学章程属于自治规章,隶属行政法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应具有可诉性.大学章程常被喻为大学的"基本法"或大学的"宪法",校内其他规章的制定和管理行为的作出都应在大学章程设定的框架下进行.大学章程由大学制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便获得了法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杨华英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53-64
传统中国社会对民间纠纷多采用"里断"、"调处"、"私和"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是立足于血缘性的宗法/伦理社会的特征与性质,并且是建基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一性以及囿于各种各样的所谓"地方性知识"之上的,故而没有(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人、人格(人格权)、财产权(权益)、(社会)法权等等可言.中国共产党在把我们从传统社会逐渐带进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适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一方面为仲裁实践指明了方向,划定了范围,为仲裁人员依法行使应有的权力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它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上保护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向度.然而,由于仲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并且影响到一个社会的正义、公平、权利和伦理道德等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一番认真的考察,以使我们的仲裁实践日趋成熟与完善.本文正是从法理学的几点基本原则出发,对事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的一些法理学思考,其目的是努力引起人们对这类问题的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15.
"国家观念"视野下的国家政治安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中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6)
国家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研究体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运用交叉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家安全学界、政治学界以及国际人权研究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国家观念"作为逻辑主线,深入研究包含社会认同、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民族意识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在内的国家观念与国家政治安全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辩证关系,有助于开拓国家安全学和人权法研究的视野,为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提供基础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16.
高军 《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1):26-29
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大学制度建设应契合大学的学术性本质。以与大学学术性本质的契合程度为划分依据,在实践中存在着较为理想、不理想和有害的三种大学制度类型。我国正在朝着建设较为理想的大学制度类型迈进。 相似文献
17.
孟宪清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9(3):21-27
自然有没有目的性,如果有的话,是在什么意义上讲的,自然的目的性是否具有层次性,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些不同形态的自然及其目的性,等等。这个问题,不同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回答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机械论和传统唯物主义是否定自然的目的性的,西方传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理性主义往往形成自然与社会、物质和精神、理性与非理性等等二元因素的对立。而儒家、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明确主张,或从现代现象学可以推断出,自然界不但存在着目的性、主体性,而且存在着它们的差异性,如马克思强调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自然与历史的一体化,而儒家的仁爱是有差等的爱,不是墨家所说的具有绝对主义倾向的“兼爱”。也就是说,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按照从高到低的价值顺序,微生物、植物、普通动物、人,都是具有独立的意志和价值的生命体。在道德的理想性、超越性上,它们是平等的,都是爱和尊重的对象,而在现实性上,它们对人的价值是不同的,人们对待它们的态度也应该是不同的,即是有差等的。 相似文献
18.
刘引玲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7-60
婚姻伴随人类的发展而变化,从伦理关系演变为法律关系,婚姻在现代社会仍然是重要的法律关系。研究婚姻问题需要从婚姻法律学涵义入手,厘清学界一些争议,明确法律婚姻的几个要素:两性结合,自愿前提,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合法结合的社会性。婚姻在法律社会需要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这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任瑞兴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0(4)
我国既有的诉权研究主要局限于实证法层面.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诉权是在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过程中所产生出来的权利主体向司法机关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根据诉权的这种本质属性,诉权的具体属性有应然、法定和实然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的诉权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在此基础上,诉权的价值可分为保障、救济权利和解决纠纷的价值,制约国家权力的宪政价值,表达公民个人意志的民主价值以及彰显公民的法治主体地位的人权价值. 相似文献
20.
对民法本质的论述,学界众说纷纭。在对各类学说进行评析扬弃的基础上,通过对民法产生的根源、发展历程及其定义的追根溯源,提出民法是私人法的本质。如果民法本质仅停留在私法的本质上,依然不够精确。因为民法的最终目的是人,是彰显平等自由及独立意志的人法,是对人性的尊重和终极关怀。因此把民法的本质界定为私人法,更能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民法本质产生的人文经济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私法产生的根基,而权利本位则是民法本质的法律体现及实现方式,使民法私人的性质最终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