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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具有房屋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要对房屋交易安全进行切实的保护,就必须完善现行的房屋登记制度。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设置统一的登记机关、明确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确立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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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入手,分析其对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影响,对于因房屋登记瑕疵而造成的相关权利人的损害,提出了若干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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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生效主义的目的之一,在于将原本个人在不动产交易中承担的风险转由登记机关承担,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参考国外经验,我国的登记生效主义需要完善实质审查主义;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严格选拔登记官员;登记结果必须及时公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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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卖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买受人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原登记车主不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而且他既不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未过户机动车肇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要根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二元说”确定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两个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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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其中单设一章详述了物权变动的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抗主义及处分要件主义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理论模式,基本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但是除登记外的其他公示方式也应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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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事业的发展 ,房地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纠纷也大量涌现。正确认识房地产买卖中过户登记的性质 ,有助于解决商品房买卖中的一些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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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涌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1)
<房屋登记办法>在落实<物权法>实质审查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制度设计上仍有进一步检讨的空间:不应当要求登记申请人对登记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当以公告异议程序作为登记机构谨慎义务的边界;创立房屋登记赔偿基金,降低登记工作人员的赔偿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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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鹏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1)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在房屋登记启动、审查和决定程序方面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在登记启动程序中应明确生效要件.在登记审查应以收件为时点,区分两个不同阶段的审查范围和方式.在决定程序中补充暂缓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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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规定新的质押类型,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电子登记平台.并颁布有关登记办法。然而,关于质押登记的模式和法律效力上存在着争议,特别来自金融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相关登记采用是对抗主义模式,而登记涉及物权公示,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核心所在。因此,本文对此关键问题进行梳理,指出应收账款质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并就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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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从立法价值目标来考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过程,这一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审批和行政征收来管理房屋租赁市场,但后来演变为社会管理手段。从理论和实施效果看,这两个目的和具体制度都有失偏颇。应当改革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发挥其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权转移的公示公信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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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及土地登记办法的不健全,造成房地产流转不规范,从而使房产、地产有了不同主体,最终形成权利冲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一要对房地产统一管理,二要实行土地分割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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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推动农村房屋流转改革的制度保障(一)完善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也应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要完善宅基地与农村房屋的转让制度,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设立登记机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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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治自治既是传统民法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法律技术和研究进路。然而,它的局限性是非常明确的,在不动产研究领域,如果不能以客观态度看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难以形成科学的认识。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在民国初年经历了从契约主义到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变迁,从表面上看,这只是公示方式的变化,实质上却是公法对于私法法律关系形成过程的渗入、控制过程。这说明,在私法自治的空间里,公法强制的因素已经融入并与其一起构成私法规则的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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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否具有限制权利人处分登记财产的效力,应结合文义、体系和比较法等多种解释方法予以把握。我国法律特设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制度,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之下,采取不限制处分的立法模式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予采纳。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制度也影响异议登记注销模式的选择,我国法律应允许登记机关在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届满失效后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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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登记机构的新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统一物权登记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具体由什么部门来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依旧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专门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事业编制的物权登记机构来负责登记工作,并以此为契机,理顺物权登记工作关系,保证物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行政机关机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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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1)
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采取高于形式审查低于实质审查的标准.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构建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其理论基础,明显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在单方申请主义模式之下,债务人的权益被极大的漠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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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之后,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了市场化轨道,与此同时,商品房买卖纠纷日渐增多.通过分析房屋所有权转移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证明转移登记申请的主要义务在于出卖人和房地产登记部门,买受人仅承担协助义务,建议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相应修改,并由此对我国格式合同及条款的适用与完善进行探究与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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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基本问题,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确认的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两个问题,以期对物权法的制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