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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人有无过错,于确定赔偿责任上应当有所区别,例如无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国法规、规章中有了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但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能够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证明或者未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完善中国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若干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自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以来,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设已有了很大加强,但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还亟待完善.应从法律上明文规定,如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不仅应承担被撤销和被改变的法律责任,还应逐步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对其共同参与的违法行为,应负主要侵权赔偿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应当直接向行政相对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特殊情况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对于混杂有其他侵权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救济选择求偿的原则.对行政不当行为,应采取有限制的责任豁免原则,以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之大小.  相似文献   

3.
搜索引擎网站为终端用户提供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中间提供商的典型代表.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并不涉及侵权文件的上传下载,因此搜索引擎网站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中国法下,认定搜索引擎网站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帮助侵权"规则判断."帮助侵权"成立的重要条件是行为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第三人所进行的直接侵权行为.近期国内两起涉及著名搜索引擎网站的判决反映了法院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思路,并在某种程度上对"知悉"条件和范围做出了修正,以"默示告知规则"取代"明示告知规则".  相似文献   

4.
网约车平台与传统平台相比,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乘客之间法律关系更加紧密,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各类型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为乘客时,平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受害人为第三人时,若责任在网约私家车一方,平台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责任在乘客一方,平台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受害人为驾驶员时,平台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或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于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文章对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产品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建筑侵权责任是由于建筑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可称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简称建筑责任;服务侵权责任是由于服务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可称为"服务质量侵权责任",简称服务责任.产品责任、建筑责任、服务责任构成我国"三位一体"的质量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将违法行为的"同一性"作为适用条件。该条件包括行为数量上的单一性与唯一性以及财产责任承担上的重合性与冲突性两个基本要素。受调整对象的限制,《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但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优先适用的余地,未来民法典应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民事赔偿优先的程序法衔接与保障机制,立足事前救济。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在行政罚款责任及刑事财产刑责任认定及执行中,应当将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纳入其财产范围中,依法适用缓、减、免制度。可将民事赔偿权利人纳入刑事财产刑及行政罚款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中,借助执行异议和执行中止,确保民事赔偿优先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称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被定义成为"没有过错",这是极其不妥的.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应准确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精神病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伤害事件,可以分为可防范的冲动性伤害行为和不可防范的冲动性伤害行为。精神病人伤害事件,并不是只要是在精神病院发生的,不管精神病院有无过错,都由精神病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精神病院和监护人等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侵权行为之债系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在含有外国因素的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在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责任范围等问题,得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来决定.国际私法上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三种理论与实践:一是采侵权行为地法,二是采法院地法,三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或行为人的属人法.但是,诸如海上侵权,空中侵权、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并非上述三种理论与实践所能囊括和替代的,有其特殊性,需另作立法规定,也需另作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11.
侵权行为之债系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在含有外国因素的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在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责任范围等问题,得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来决定。国际私法上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三种理论与实践:一是采侵权行为地法,二是采法院地法,三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或行为人的属人法。但是,诸如海上侵权,空中  相似文献   

12.
对食用农产品致消费者损害的侵权案件,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并不明确,理论研究也不充分.通过对食用农产品侵权责任法律性质立法例的考察与分析,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是由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也是立法者对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衡量的结果.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制度进行价值分析的评判标准,应当修订完善我国目前的立法,明确食用农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为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   

13.
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驰名商标侵权的特点、侵权赔偿原则及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驰名商标的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和标识侵权应适用补偿性赔偿,反向假冒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数额应等于驰名商标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惩罚性赔偿数额应是损失额的倍数,赔偿倍数应等于承担驰名商标侵权责任的概率的倒数。同时,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侵权赔偿法律制度也应作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各地政府都在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享受其益处的同时,在各地的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侵权损害的现象,供应商提供的公共服务有瑕疵或者存在缺陷,从而对相对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大挑战,站在事后追责的视角和从相对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国家应当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供应商如果存在过错,国家可通过各种方式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15.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公众人物承担广告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公众人物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及其从消费者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应当采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或者已经超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17.
部分学者对美德日等国环境侵权排除责任方式存在不当认识,环境侵权排除责任并不存在"完全排除"、"部分排除"和"排除责任的替代性赔偿"之分,而只有停止侵权行为和消除危险两种方式;且环境侵权排除责任不能适用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而只能适用危险责任原则.环境侵权排除责任的核心要件是行为致害的难以弥补性,这一条件的认定不仅应该从质上分析还应从量上分析,不仅应当考虑侵权客体与对象,还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8.
《南都学坛》2017,(5):71-76
传统侵权法秉持加害人中心主义,倾向于个体行为自由之维护,因而以侵权行为为其核心,注重以过错之存在及其程度对加害人行为予以评断。近现代侵权法已转移至受害人中心主义,倾向于个体权益保护与救济,因而以损害事实为其核心,注重以损害之存在及其程度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由此,损害与赔偿成为侵权法上的两大关键词。损害是侵权责任成立之至关重要的条件,所谓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皆可归入损害限定之内;而赔偿则是侵权责任承担之最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旨在使受害人之状态恢复至侵权行为未发生时。损害的界定是侵权之诉的入口,其具体认定贯穿诉讼之整个过程,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则是出口或完结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侵权责任始于损害,而终于赔偿。  相似文献   

19.
P2P系统的应用,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方便与快捷,也使得对作品的侵权越来越成为可能,为了寻求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与版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从网络技术和法律方法相结合的角度,研究了P2P系统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认为P2P系统中的著作权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ICP所提供的内容侵权,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软件提供商在明知或应知软件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服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软件经营者则可以适用"通知与删除"规则,在有证据表明有人利用P2P系统侵害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经营者应当停止相应服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P2P用户,则可要求其对其共享文件夹中的侵权作品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社区》2008,(22):36-37
上海一位读者咨询:我于2007年因公驾驶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我承担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这次交通事故,导致我下肢骨折,经医学鉴定为9级伤残,单位为此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单住没有给我上工伤保险,我要求单位对我进行赔偿,但单位说我负担全责,不属于工伤,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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