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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郜俊斌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3):115-118
两汉时期的"杂治"制度是一种官员集体审判案件机制,审理的案件大多涉及皇亲国戚及国家的高级官吏,参与"杂治"官员的身份较为复杂,一般会随着审理案件的不同有所变化。"杂治"的启动和最终审判权始终属于皇帝,这是汉代中央集权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之一。"杂治"制度的实行,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慎刑观念,是慎刑观念在汉代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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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隋朝前期监察官作为监察制度的主体大都具有良好的素质,在谏诤皇帝、以匡君失、纠弹官邪、整饬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法律政令的统一和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隋朝前期政治清明,经济发展,出现被后代史学家称誉的"开皇之治",是与监察官们的积极作为分不开的,是监察制度正面效应的体现. 相似文献
3.
秦汉以降,中国古代各朝都以强化专职监察权作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这种措施虽然对于澄清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系列弊害和恶果,其主要表现是:以监察职能混淆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扰乱正常的行政秩序和司法秩序;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因拥权过重且缺乏监督而自身严重腐败;监察机关因其工具性本质而使其职能发生严重异化.就总体的实施效果而言,中国古代强化监察权并没有成为防治腐败的良策,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贪腐之风和强化了腐败产生机制.中国古代强化监察权之所以没有成功,其根源是权力一体化的政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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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中,监察机关对行政司法监督为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主要特征。作为监察机关的御史台,最初由一般的文书管理到监察国家行政和司法,其权力也是伴随着封建国家的集权化逐渐扩大,成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古代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11)
“天人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和最高目标。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法律都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天人和谐”的法律思想予以分析 ,说明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上 ,诸如立法、司法及审判 ,都在印证着天与人相和谐的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7.
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是其诸多职能中最主要的职能,然而在宋代司法与行政区分不甚明显的政治体制下,大理寺的司法审判常常受到皇帝、中枢机构(宰执)、权臣的制约与干预以及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等监察机构的监督与驳正.在这种"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政治环境中,大理寺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8.
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相似文献
9.
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落实,确保司法审判公正;新闻媒体要以公开案情事实为基础,全面、客观地报道案件审判;营造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共同配合人民法院正确实施国家法律;引导公众理解司法工作,加强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实现法律实施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注重司法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和技术化建设;尝试仿效英美等国建立司法新闻报道协议制度和新闻咨询评议会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 相似文献
10.
姜城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9):35-39
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应然与实然必然存在张力,如何在保障法律适用确定性的同时实现个案公正,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不仅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而且也是增强审判实效性的核心问题.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指导审判实践的制度设计,在统一法律适用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变革,理论的变迁和司法改革的推进,这一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有必要在梳理我国现有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界的态度及其制度回应,提出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行政案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之问题表现为:法院行政审判权威问题;审判独立重构及制度保障问题;行政诉讼执行难与司法地方化问题;司法行政化和法官官僚化问题.针对我国行政审判制度问题,构建行政法院是根本目标. 相似文献
12.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如何配置,而非司法投入与产出之比.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司法资源的稀缺使得司法必须追求效率,否则不足以完成其实现法律公正之价值使命.及时审判规范是司法效率的规范依据.审判及时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无效率司法,必将侵犯到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提升司法效率的可行之道在于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案件管理.案件管理要求承审案件的法官完全主宰案件的审判过程,且能权威地调动其它司法资源为其案件审理服务.我国移植案件管理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法院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如何分工明确,尤其是使前者不能干扰和影响后者. 相似文献
13.
文章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介绍了我国法官制度的发展。古代中国没有独立的法官职业,也没有独立的司法官员,在地方政府中行政官员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而在中央,皇帝则是集合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最高长官。清朝末年西方国家声讨中国落后和残酷的司法制度,纷纷建立了治外法权,清政府的司法权受到威胁。理论界和思想界也对中国传统的法官制度进行了强烈抨击,纷纷要求进行司法改革。在内忧外患下,清政府不得不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期收回治外法权。辛亥革命后中国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这一时期近现代的司法体系逐步建立:法院系统设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检察机构设置在各级审判衙门内,负责侦查、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法官称为推事。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华民国进一步学习德国、日本的大陆法系司法制度,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并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法院体制由过去的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文革之后,我国的法院和法官建设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该法正式在新中国成立后提出了法官这一称谓并建立和完善了我国一系列现代法官制度,它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官制度的全面确立。从法官制度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我国的法官制度从古代的司法行政合一逐步发展到现代的专业法官制度,是历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同时我国法官制度是在学习西方法官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又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起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14.
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司法独立、公正的前提条件和"真正内核"。保障法官公正裁决,关键在于完善法官权利保障制度。一是从内外制度方面保障法官司法独立权,重点是完善四种内部制度与理顺两种关系,即"发回重审与改判"考核制度、内部案件管理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理顺法官等级关系、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二是通过完善法官任免程序与退休制度保障身份独立;三是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以降低法官因经济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四是赋予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古代司法的证据主要分为七种,但存在证据制度上的先天不足,表现在与西方重神判的宗教传统不同,中国审判重人判,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等。与西方法律相比较,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内容比较简单,加上证据采集手段的简单粗糙,官员注重自由心证,导致刑讯逼供频繁,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证据制度应有的功能与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 相似文献
16.
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许可案件的权限范围。明确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既可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权限,又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解决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许可案件上的合理分工。要保障行政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就有必要明确和扩大行政许可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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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及其制度优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指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法律监督。我国尚未确立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确立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将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发挥独特的制度优势: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有助于健全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能有效填补行政法制监督传统机制的不足;有助于摆脱司法审判困局,缓解行政审判机关的压力,畅通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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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末司法改革到1947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和修正《司法院组织法》,经过几十年的演变,近代中国形成了特有的最高司法机关模式——司法院。在司法行政方面,大理院自始便拥有非常独立的院务自主权,司法院承袭了这一权力,并加以扩充;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是否合一的问题是民国制宪时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但事实上司法院长并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所以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从未真正合一。司法院继承了大理院统一解释法令权,并将其规范控制权扩展到宪法解释领域。民初大理院、平政院(肃政厅)分立,开日后司法院内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并行的先河。可以说,在《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之前,司法院体制已经渐趋成熟,甚至宪法本身也无法另起炉灶,根本改变既有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果说司法院本身的制度设计尚有可取之处的话,整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际的司法运作则是腐败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