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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刑事法治中的刑罚模式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刑罚轻缓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法治领域的体现,和谐社会在刑罚模式的选择上必然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刑罚轻缓化.实行刑罚轻缓化,应树立人道主义观念,反对酷刑;破除刑罚万能和重刑主义的观念;消减死刑;完善监禁刑;改革、增加非监禁刑;从立法上完善缓刑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方法;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制定刑事执行法,改革行刑制度,逐步实现行刑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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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行刑是刑罚运用过程的最后环节,但是,行刑效果如何则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能否最终实现。科学合理地配置刑罚执行权将有助于行刑效率的提高与刑罚运行机制的完备。通过对当代中国刑罚执行权的现实考察,不难发现,中国现行刑罚执行权配置并不科学合理,存在着行刑权过于分散、相互之间彼此抵牾之处,这严重地影响了刑罚功能的发挥。因此,树立行刑一体化的理念,科学地配置刑罚执行权,乃是中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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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非监禁化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的一种刑罚改革趋势.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一大主题,刑罚非监禁化以人权保障理念、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两极化"刑事政策作为理论基础.在当下的中国,实现刑罚的非监禁化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其一,树立慎用监禁刑的刑罚理念;其二,加强刑事立法;其三,完善量刑方法;其四,推行行刑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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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8):61-6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我国刑罚执行的完善也具有导向作用。文章认为,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属于重刑模式,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旨趣要求。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管制、假释、资格刑、社区矫正等制度,从而进一步推进行刑社会化变革,使刑罚执行变得更加人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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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目的应是刑罚目的的具体体现,具体的内容包括报应目的、特殊预防目的和罪犯回归社会目的。报应目的是人类历史上刑罚产生根本原因和刑罚属性在监狱行刑中的体现;特殊预防包含着现代刑罚理念的合理元素,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人本主义的提倡;罪犯回归社会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是整个社会的切实愿望,也是监狱行刑的终极目的。三目的相互衔接,前一目的为后一目的的手段,后一目的为前一目的之实现提供方向,形成了平衡与和谐的监狱行刑目的的统一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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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由于国情和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对缓刑立法模式的选择亦存差异。各国的缓刑立法模式可分为刑罚暂缓宣告制、刑罚暂缓执行制以及综合缓刑制,其中综合缓刑制既融合了刑罚暂缓宣告制和刑罚暂缓执行制这两种模式以便取长补短,又融合了其他制裁方式以弥补缓刑的缺漏,堪为缓刑立法的理想模式。我国缓刑的基本模式是刑罚暂缓执行制中的附条件赦免,这种单一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诸多缺憾。应借鉴综合缓刑制的合理因素,从完善刑罚暂缓执行制、引入刑罚暂缓宣告制、增设附加其他制裁措施的情形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缓刑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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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由与人权保障精神体现在刑罚原则方面,即为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对于指导我国刑罚权的行使,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刑罚制度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的重要的意义。必须理性的、客观的、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刑罚人道主义的正确内涵。目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刑罚人道主义尚未真正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往往会出现对刑罚人道主义的滥用。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我国的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得以人道地行使,使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得以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使之真正成为一种法律信仰,从而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并实现其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