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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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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飞 《社科纵横》2009,24(2):97-98,101
在现代社会,司法是保证受侵害的权利得以救济的重要屏障,是保障各种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防线。然而,因公众对司法价值目标呈现出多样化的理解,司法裁判的结果或多或少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使现实与理想的司法有一定的距离。法的生命力就在于得到广大公众的认可和遵守,要保证司法裁判的客观公正,就必须认识到司法裁判与公众情感因素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社会权利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权利伦理化和权利社会化是社会权利保障形而上的理论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和提振民权则是社会权利保障的功利基础。未来我国法治发展应当把社会权利保障作为重点,并以平等化、法制化、司法化、社会化等四化建设为导向来创新社会权利保障模式。平等化,就是要从"倒福利"变成"正保障";法制化,就是要从"政策支票"变成"国家责任";司法化,就是要从政府"自我约束"变成"权利救济";社会化,就是要从"行政包揽"变成"合作治理"。  相似文献   

3.
司法公开具有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能力、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的重要功能,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程序保障。虽然公开透明一直是我国司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但我国目前司法公开的状况与现代法治精神、公平公正司法理念和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的实际需要等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尽快建立符合上述要求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是当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就此,应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一方面要坚持全面扩张,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也要坚持适度限制,实现扩张与限制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4.
何淑娟 《探求》2013,(Z1):160-162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基层,就必须全面完善司法所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工作根基。司法所的全面建设将改变长期以来司法行政系统基层薄弱、基础不牢的状况,使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有了直接的平台,有了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一线阵地,使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得到强化巩固,真正在社会、在基层、在群众中间扎根。一、司法所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及现状  相似文献   

5.
任何社会中司法权威的确立,总是要以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为前提。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公正司法的一种内心确信和普遍感知,判决的可预测性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在现代开放社会中,司法尤其是法院在应对充满太多不确定性的社会情境当中,努力通过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无疑是从社会的"可感知"层面来建构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在判决可预测性要求的背后,意味着社会在"可感知"层面对公正司法的信任,以及社会在"行为可预测"层面对法治秩序的信仰。  相似文献   

6.
恢复性司法是在寻求抚慰、宽容、和解中,通过对话与合作实现和伸张正义。它以新的视角来审视和检讨传统报复性司法,强调司法程序的多元化参与,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缓解犯罪人再社会化困难的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彰显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和谐。尽管有不同的尝试和一定的本土资源,并且在试验中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发展还是面临着本土化的困境。我们要把恢复性司法作为一个崭新的课题予以研究,在尊重和修复价值的人文关怀下提炼和建构恢复性司法的原则和限度,增强它与我国司法管理模式所根植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  相似文献   

7.
文章分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 ,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的成绩与不足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建议。文章指出 ,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即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要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在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中深化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不是主张脱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制约 ,而是只有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正当监督 ,方能有效保证司法独立 ;坚持整体推进与逐步改革相结合。在保持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进度大体同步的前提下 ,鼓励司法改革适当超前 ,为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经验。文章认为 ,中国司法改革应当树立大司法观 ,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明确 ,司法改革应遵循依法行事的基本思路 ;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 ,改革我国司法管理体制 ;同时 ,尽快采取措施 ,积极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司法改革面临的任务与挑战  相似文献   

8.
《社科纵横》2015,(2):66-70
仅仅依凭空洞的口号或简单移植西方法律难以实现法治之梦,要将法治中国从抽象符号具象化为行为逻辑,就必须依赖富含智慧的司法活动和对作为中国最坚实基础的乡土社会的真正关怀,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去审视中国基层司法,探寻基层司法改革的路径。乡土社会笼罩在饱含着自身与现代城市社会截然不同的文化理念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下,基层司法实践呈现出乡土化运行的实践样态。针对基层司法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同案不同判和司法不独立等现象,必须革新观念,通过完善案件评价机制、深化司法公开制度、建立司法协商制度等举措,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制度予以规范,以求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  相似文献   

9.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论和谐社会的审判公正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审判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内涵是要在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在我国当前,由于司法理念的滞后以及体制或制度等一系列原因,审判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创新司法体制和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1.
洪冬英 《浙江学刊》2013,(1):129-135
大调解(机制或格局)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机制的变迁及社会的需要使司法调解必须进行改革.司法调解与大调解是既融合又独立的关系,司法调解改革必须融于大调解中为社会管理服务,又必须坚持发挥自己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明确大调解的时代特征前提下,司法调解改革应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行能动司法演绎,坚持自愿与合法原则,倡导自由裁量下的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2.
司法地方化一直困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司法区的建立是克服国家权力地方化的有效制度安排,而顺势根据城乡统筹乃至城镇化建设调整司法区管辖地域,不仅是司法正义的应然要求,也是适应社会纠纷呈现拐点时期以人为本的司法能动的具体应对,司法区的建立与调整则是践行这一规律的科学抉择。  相似文献   

13.
张光君  陈正勇 《创新》2014,(4):71-75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尤其是司法救助起步较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积累制度建设的经验。重庆市大渡口区针对涉诉、涉罪案件中的困境未成年人开展的司法救助,创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为他们维持学习和生活需要、走出困境、走向新生搭建了一座"金桥",具有拓展司法职能,实现了未成年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创新了社会管理,增进了儿童权益与社会和谐双赢;完善了司法救助,弥补了现有社会救助体系的不足等三方面的价值,增添了一道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屏障。  相似文献   

14.
由于国家管制放松等原因,元代江南地区的围湖垦田以及由此引发的讼争十分普遍,其司法实践则反映出地方权力关系对元代江南司法秩序的深刻影响.蒙古诸王、 贵族、 官员、 军将以及僧道等权贵势力是元代江南地域社会中的强势力量,他们享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和特权,往往以权力破坏司法规则,导致法律的失效和司法秩序的异化.以士人、 富民为主体的地方精英是地域社会的领导者,他们既协助司法运作,又时常有武断乡曲、 把持官府的现象,凸显出地方官府功能的不足以及统治的吃力.不同地方势力在司法运作中的角色,体现了元代江南地区司法秩序与地域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其本身亦是元代江南社会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15.
诉讼解决机制是以启动国家的司法资源,并以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解决各种民事纠纷.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也随之发生,并且呈现出群体性、突发性等新的特点.新时期具有新特点的社会矛盾,不能再仅仅依靠有限的诉讼司法资源解决.反思我国传统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要想保障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成功,我们就要更新诉讼理念,摒弃"诉讼万能"的错误观点,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健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既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坚持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法律的两大价值目标,两者对立统一。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最佳诠释,司法和谐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契合。本文以此为视角,从处理好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两大核心主体关系入手,以司法为民和司法清明两大方式,实现建构司法和谐天平之目的。  相似文献   

17.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作为法治代言人的现代司法,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功能是现代司法的应然功能,主要体现在司法权在宪政结构中对权力的制衡调控功能和对权利的保障协调功能。司法法治功能的实现对落实宪政、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巨大的作用。面对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应当将法治功能与中国社会的本土特性、时代特点相结合,发挥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巨大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8.
《求是学刊》2019,(3):106-115
司法观的错位,导致现阶段司法改革面临着多重困境。司法观取决于对司法功能的定位。鉴于司法功能要符合中国实际,当代中国的司法应以审判为中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需要从司法工具主义走向司法自治,从"政策实施型司法"转向"纠纷解决型司法"。在实践中要强调法院在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中心地位,改变法院作为"弱势群体"的不良结构进而促使司法功能的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观将为寻求现代化司法理念的司法改革予以正确指引。  相似文献   

19.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其理念具有丰富内涵,深刻影响着国家治理方式,也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没有法治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实现又离不开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司法的公正恰是司法的灵魂。所以,和谐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内生的,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应有之义。和谐社会是利益多元的社会,其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亦是多元的。司法公正则能消解不同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纷争,达致多元利益诉求的共存,这无疑使得司法公正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0.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体系,扭转重发展、轻规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新理念;扭转重效率、轻公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新理念.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确认和维护社会权(社会权利).立法者应当建立社会权的有效实现机制.旗帜鲜明地向弱者倾斜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不仅不违反平等原则,恰恰是坚持、捍卫和发展了平等原则,并最终贯彻了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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