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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统计》2006,(9):48-48,F0003
(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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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新华社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明确了经济普查的目的。经济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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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根据该规定,今后我国划分第一、第二、第三次产业的范围将作出相应的调整。据悉,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始于1985年。当时为了适应建立国民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报告中首次规定了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该报告中提出的我国三次产业划分的方法一直延用至今。那么,为什么要对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进行重新界定?新的划分与过去有什么区别?记者近日就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记者:此次国家统计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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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7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农业普查活动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农业普查的各项活动.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应当学好、用好《条例》.依法推动农业普查工作,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在工作中应一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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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在蓉隆重召开全省农业普查工作会议,安排和部署全省农业普查工作。会议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唐建军主持,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郭永祥到会并作重要讲话。省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35个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各市(州)分管农业普查工作的市(州)长或副市(州)长及农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有关新闻单位300余人参加了会议。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郭永祥作重要讲话。他指出: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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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全区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广大普查工作人员辛勤工作,克服困难,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在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下,组织工作到位,业务骨干培训扎实有效,宣传工作有声有色,经费、物资得到保障,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但我们的工作才剐剐拉开序幕,之前的一系列工作都是在打基础,做铺垫,实质性的普查登记工作即将开始,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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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7日、22日,青海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统计局局长薛政分别指导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农业普查工作。薛政局长与区主管统计及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农业普查的同志召开座谈会并深入小区、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检查指导农业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在城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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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用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单位、农村住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农村住户、行政村和乡镇进行全面调查登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制度,我国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1996年我国曾成功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国家全面了解农村、农业、农民的基本状况和基础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将进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圆满完成这次农业普查任务,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各环节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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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次在新形势下囊括“三农问题”的全面普查,涵盖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方方面面,普查任务十分艰巨。而普查登记又是整个普查工作的重头戏,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普查工作的成败,可以说普查登记质量是农业普查工作的命脉。本次农普有五大类普查表,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