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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是对人格权商事化的一种特定描述,它不指代一种具体的独立权利。如果将商事人格权独立化,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权利的归属、区分、行使以及法人的人格权等等。事实上商事人格权是传统人格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事化表现,通过人格和人格权的分离、人格权的有限让度、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凸现,人格权与其他民事部门法一样实现了商事化的过程。大陆法系讲求概念清晰和逻辑严密,因此在法律设计上应当以扩张传统人格权的方式而不是建立独立的商事人格权方式应对该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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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报道其涉嫌赌球侵权案是我国第一个提出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例.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的需要,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公众人物纯粹的私人领域和空间隐私应当受到保护,为了商业目的而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隐私以及恶意侵害他人人格权、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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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是人格权的基础,人格权在突破"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后,发展成包含生命、身体、健康等要素的自然人格权和建构在"外在化"的社会伦理价值基础上包含知情、信用、名誉等要素的社会人格权两种形态。人格与人格权的基础关系具有"同质不同形"特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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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 ,舆论监督是政治权利 和自由的体现。对两者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在这一冲突面前 ,法律应选择优先保护的法益。本文认为 ,在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 ,法律应优先保护人格权 ,强化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作者认为 ,强化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是当前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 ,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倾向 ,并在国内外司法审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文章还对强化人格权保护的途径提出了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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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的人格要素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究其本质是人格要素及其蕴涵的影响力所产生,此种利益应属于主体自身享有.基于人格和人格权的非财产属性,此种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此谓人格信息财产权.此种权利与人格权一起为人格要素提供了并行不悖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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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外化的结果,是以人格为客体并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非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第二性特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将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以“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采取“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弥补法律“漏洞”,完善人格权体系,而且能比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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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泽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76-80
商事人格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它是作为商主体存在基础的独立的人格权。因此,单纯地用人格权制度来调整这些权利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商事人格权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传统人格权的理论。因此,有必要对商事人格权的定性、内涵及种类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而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提出,其制度价值也将对人格权的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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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法定化--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前提性论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2):67-74
人格权的法定化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的法定化实质上是具体人格权的法定化,其适用应以承认一般人格权作为弥补手段。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不仅能达致理论逻辑的顺畅,而且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此,在整个民法典是按权利类型予以体系化的大背景下,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同时也意味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应予坚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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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显忠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5):156-160
权利保障是现代法的功能取向,通过法律的权利保障就是通过法律的权利确认、义务承担和责任的追究机制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的法律保障包括权利的形式保障、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三种类型。权利保障是现代法律运作与发展的轴心,现代法律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权利保障的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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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①的特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均会因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同而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从我国婚姻法的权利设定这一角度出发,研究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设计中的难点,同时,阐明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部门独立美元民法部门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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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霞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5,(1):39-41
死者无人格权,但死者具有人格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善良风俗,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也达成了共识。完善死者人格利益应在保护范围、行使主体、法律责任、免责事由及保护期限等方面给予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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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身体权,这是侵权立法对身体权保护的不足之一。在未来将身体权法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或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或借鉴他国作法将对健康与身体完整性的侵害作为一个独立诉因,这些作法皆可以实现对身体权的实质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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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对我国意义重大。作为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国际法要求自然人和法人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在此条件下,如果在正式提出求偿之前,自然人逝世或者公司由于损害的原因而不复存在,那么他们的求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移。相比自然人,公司的求偿权转移更复杂,还要涉及公司不复存在后外交保护国的确定、导致外交保护国变化的权利转移等其他问题。与求偿权相关的是受益权的确定与转移问题,两个问题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此外,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问题也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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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婷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1):58-62
我国没有对经理权问题进行统一立法,《公司法》对经理问题的规定不足以应对现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经理权的性质,存在着代理权与代表权的争论,但两者在适用时都存在着不能满足商事代理特殊需要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对经理权的态度是将其作为代理法的特殊问题进行处理。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区别论将经理与公司、经理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内外部的划分。将大陆法系的区别论加以适当的改造,对我国经理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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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明旗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2):84-87
配偶间的隐私权和忠实义务的冲突是我国婚姻关系中错综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乎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备,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婚姻法》修订后的数年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对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指导性的法律意见。文章拟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的理解,阐述夫妻间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通过讨论二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原因,以寻求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