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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依法行使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难以落实,律师会见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完善律师会见制度,必须首先树立权利本位思想,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其次进行制度改革,具体而言,在律师会见的批准、侦查机关现场监督、会见时间和次数限制、羁押机构与侦查机关的隶属关系等方面进行改革.通过律师会见制度的完善,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文明,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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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从交往理性的优先性立场对一般意义上的自然法学派进行了批判.这种批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自然法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论,它不能解决当今现实中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作为自然法之基础的实践理性也日渐式微;以自然法为指导的实践结果与自然法的初衷是相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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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作了较为详细的修改和完善。但实践中,在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上却出现了部分遗忘、部分被滥用的怪现象。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提升羁押机关管理水平,加强律师执业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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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详尽研究了在近现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践理性概念,认为实践理性开启了理性主宰社会整合、个人行动自律和人类自我立法时代。但实践理性忽视了话语的力量,没有注意到话语在行动中所起到的中介作用。因此,哈贝马斯用交往理性改造实践理性,以重建理性的语用学维度,恢复理性的话语力量。这样,交往理性就可以依据主体间的普遍同意,采用言语这种非强制性力量,为社会提供出理性整合的原则,以重建合理化的现代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实践理性前进到交往理性,开掘出交往理性内蕴的话语力量,对于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理论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批判理论体系的建构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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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交往理性与宗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发扬启蒙理性精神为己任的著名学者哈贝马斯近些年来十分重视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宗教因素,提醒人们不要以为启蒙已经把宗教赶出了历史舞台。恰恰相反,反世俗化倾向与世俗化潮流几乎并驾齐驱,势头强劲,必须认真对待。从理论上说,哈贝马斯日益肯定犹太-基督教的宗教论证方式可以在公共领域中发挥相当的作用,肯定哲学尚无法完全“翻译”和取代宗教道德的内容。但是哈贝马斯同时指出,哲学-理性有其独立领域,它也不能为宗教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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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是近代以来西方哲学精神的主题,也是西方现代化进程的最有力武器。但20世纪以来,理性片面发展,工具理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胜利导致了"生活世界"的破碎,哈贝马斯把这一现象称为"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贝马斯融合哲学与社会学思想提出的基于语用学的交往行为理论重新审视了人类的理性意识,努力实现理性精神的全面均衡发展,重建破碎的生活世界,这在非理性思潮占主导地位的20世纪起到补偏救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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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性"是理性的崭新形态,它再次张扬了理性价值。以交往理性为根基所形成的道德实践即为商谈伦理。商谈伦理是交往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依从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基本价值规范而达致相互理解的过程,它能够克服"道德分化"的困境,形成非强制性的伦理共识。而伦理共识的最高境界就是在面对差异与分歧时人与人之间能够相互宽容、相互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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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由于单位是一种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其参与诉讼以及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与自然人有所不同,因而探讨犯罪嫌疑单位的律师帮助权问题十分必要。由于犯罪嫌疑单位无法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从直接责任人员因单位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被讯问之日起,犯罪嫌疑单位应当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基于诉讼过程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聘请同一辩护律师;犯罪嫌疑单位的非人身性使辩护律师无法向其了解案情,而直接责任人员是最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因此犯罪嫌疑单位的辩护律师应当有权会见其同案的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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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哈贝马斯视域中的理性,既非柏拉图、康德、黑格尔意义上的先验理性,也非韦伯、卢卡奇、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批判的工具理性,而是以对话论辩、协商沟通为旨趣的交往理性。如果说先验理性和工具理性属于意识哲学之范畴且以主客二元的对立结构为前提,那么交往理性则属于语言哲学的范畴且以主体间对称的理解关系为宗依。哈贝马斯对具有语言性、开放性、程序性与可错性等特质的交往理性的阐扬,既走出传统社会批判理论悲观主义的阴霾,又走向了一种新的批判理性主义;既在理论上推动了当代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发展,又在实践上深刻地影响了当代社会在政治、法律、道德、文化和教育领域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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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法律"是法律思想的重要命题之一,理性本身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缘于对理性的片面理解.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与哈耶克的演进理性及其法律思想,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而深刻地理解理性的内涵,从而推动中国法治事业更为良性和顺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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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6年我国新刑诉法确立了具有对抗式机制的审判方式,但没有建立与此相配套的健全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律师刑事证据开示权(即控方向辩护律师开示证据的义务)的规定尤为不足,这已直接妨碍了控辩对抗和法庭审理的实质化,也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对于正义和效率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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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虚拟实在技术的快速发展,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社会行动与交往世界——虚拟世界。在这里符码和拟象的大量生成和复制,迅速覆盖了语言、话语的生成和表达,颠覆了传统的表征系统,构成了全新的经验领域。但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其传播本质仍然是交流、传递、交换和共享信息的行为和互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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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角色的转换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提出并运用诉讼代理人与对抗型法治和ADR参与人与合作型法治两对分析范畴 ,以民事司法改革为切入点 ,认为“司法危机”就是法治危机。在此基础上 ,认为本质上经由诉讼实践并实现的只能是对抗型法治 ,由此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与对抗型法治语境中的“司法危机”具有内在联系 ;认为ADR有助于实践合作型法治 ,有助于缓解“司法危机” ,而作为ADR参与人的律师在实践合作型法治 ,实现法治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最后 ,对最近我国推动ADR实践及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具体做法做了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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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律师在刑事执业中困难重重,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最主要的原因是律师在刑事执业中风险太大.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豁免权有利于实现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维护弱者权利,维护最基本人权,同时也是跟国际相接轨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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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需要与合理性问题--探寻深化价值哲学研究的理论生长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需要与合理性问题作为价值哲学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当今学界争论较为激烈的课题.今天,它们已成为进一步深化价值论研究所不可回避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与合理性问题的共同症结在于人们对需要的实质及合理性之理性理解的分歧.从实践观念的思维方式看,需要实质上是人的一种生存发展状态,具体而言即一定的主体为自身生存发展而与一定客体处于矛盾对立关系中的能动统一趋向.合理性之理性作为人们现实生活指导,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有认知、实践、评价等方面的内含.综合考察二者,我们便发现价值哲学中一个重要课题--合理需要问题的凸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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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果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1):43-45
本文试从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制约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主张尽快赋予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从而更加充分地体现刑事辩护的真正价值,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实现国家的刑事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