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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基本途径,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刑法解释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故法官是刑法解释当然的主体.但法官的刑法解释权不是任意的,应当对其进行规制.具体来讲,应从内外两个方面来规制法官的刑法解释权:外在规制是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和遵循先例原则来实现;内在规制是通过树立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官对法律文本的尊重来实现.  相似文献   

2.
司法解释是与法律适应相伴生的活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可以是一种由法院或法官任意行使的权力,其中"尊重法律"就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基本规制.本文探讨了立法与司法之间所存在的固有张力,明确了"尊重法律"作为法律解释原则的意义,并通过"推定法律的合宪法性"、"规避合宪性审查问题"、"解释任务的阐释性"、"尊重立法解释"等四项内容,具体地界定了"尊重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尊重法律原则"也自有其适用的限度,因而应当通过其他解释原则来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3.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的应有含义进行解读,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实质解释作为一种刑法解释方法,是一种追寻立法原意的、具有正当性的解释方法。实质解释以法益保护的正当性为依据,其不仅仅从刑法条文的文字进行解释,而且以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为依据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刑法规制的合理范围。通过对实质解释概念、存在的必要性等问题的研究,可知实质解释是进行刑法解释必不可少的一种方法,它是一种能动的、合理的刑法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4.
刑法解释是刑法学界亘古不变的话题。目前在我国,法官在适用刑法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解释被排除在刑法解释之外。但是法官适用刑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依据。在从解释的基本思想、解释方法及解释对象等问题上对法官适用刑法解释进行限制的基础上,必须要承认法官适用刑法解释的权力。唯此,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解释理论。  相似文献   

5.
提出法官在适用刑事法律裁判案件时有必要对刑法进行阐释,法官阐释刑法应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阐释刑法应当处理好刑法的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两种功能的关系,法官就裁判而对法律所作的阐释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当中  相似文献   

6.
中国现行的刑法解释体制包括统一解释和法律适用解释两部分,其中统一解释体制是一种多元并立、各国家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从合宪性的角度来看,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法解释符合宪法规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的刑法解释都属于违宪解释。而从宪政理念的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误读,人大常委会不应成为刑法统一解释机关。最高法院统一解释刑法符合宪政原理,但应坚持被动的、结合个案的释法模式。在具备司法(法官)独立制度的前提下,应赋予法官以法律解释权。  相似文献   

7.
法律解释在法律发展和司法适用中的地位已不容置疑,但是就法官的刑法解释权而言,到目前仍未在法律层面得到承认。理论上,我国的法律传统、刑法解释的思想、司法机关的职能要求及现行刑法解释体系的缺陷,无不体现出法官享有刑法解释权的合理性;实践中,此种解释已然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故而赋予法官刑法解释权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8.
规则、原则、程序——对法律原则的一个诠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法律模式理论,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为了应对法律的局限性。规则与原则的关系就是严格规制与自由裁量的关系。在司法过程中,原则具有六个方面的功能。对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的最有效的方法是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9.
"依法判决"和"合理性判决"是内在的统一,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法官只有掌握较高的说理艺术,才能将这二者统一起来.要区别逻辑涵摄与法律涵摄,法律涵摄不是就上下位概念的外延宽窄而言的,而是就上下位概念的构成要件而言的.根据德沃金的"整体性的法律"理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明确的"法律原则"通过理想型法官对判决所作的"建构性解释",就具有了唯一正确的答案--既是"依法判决",又是"合理性判决".  相似文献   

10.
法律必须解释方能适用,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法官为了让自己的判决使当事人所接受,必须在判决中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论述,以证明其判决的理由是正当的,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进行法律解释是其当然的职权和必为的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体制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制度的设计与司法本身的属性相背.笔者认为:法律的公正在于实现,而法律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法律解释技术,司法是法律实现的关键,而司法权的行使离不开法官,因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限应当通过制度予以保障和规制.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众说纷纭,主要有最高司法机关说、司法机关说、法院说、法官说和折衷说等观点。从实然的角度看,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应采最高司法机关说;从应然的角度看,则宜采法官说。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的法定性、解释对象的特定性、解释形式的规范性、解释内容的司法性和解释效力的普适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2.
本文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所涉及的三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剖析,即:(一)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实施以后自身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刑法司法解释对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实行以前。已有的生效司法解释正在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笔者主张,在这三种情况里都应该坚决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提出了立论依据。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反恐刑法立法具有前置性、抽象性、复合性和片断性特点,分别对刑法谦抑主义、法律专属主义、犯罪的刑法治理模式以及司法判断方法提出了挑战。不应当以既有刑法理论对反恐刑法立法一味地进行批评,而应当依据反恐刑法立法的特点对既有刑法理论进行适当调整,使其为反恐刑法立法的正确适用提供理论支撑。为此,刑法谦抑主义应当从立法论回归解释,为出罪判断提供理论基础;法律专属主义应有例外,把地方性反恐法规作为恐怖主义犯罪司法判定的重要依据;犯罪的刑法治理模式应由封闭走向开放,实现刑法与行政法及地方立法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应当超越"在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的司法判断方法,建立"在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的司法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将“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处分”作为“其他较重情节”并给予刑法评价。党纪处分首次被赋予刑法意义,这不仅源于当下中国反腐败实践的客观需要,更有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伦理和刑法责任主义的理论考量。以《解释》相关条款为例,对“党纪入刑”条款适用要以刑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厘清“曾”“党纪”“事实同一性”和“贪贿数额”在具体刑法适用中的含义,运用体系性刑法解释方法,实现刑法人权保护和犯罪惩治的价值衡平。  相似文献   

15.
悬赏通缉在侦破重特大案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悬赏通缉兼具侦查措施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重性质,其中侦查行为属于公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行为,因此,针对悬赏通缉在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应当从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共同对其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6.
"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主张刑法第13条"但书"所"但出"的是"符合形式犯罪构成"且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该说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进行形式化解释打破了"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法律标准"的信条;混用了"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这两个属于不同理论体系且内涵不同的术语;忽视了我国刑法分则许多条文都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并以此对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做了照应性规定的事实;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形式化解释会导致刑法第13条与刑法第63条、第101条规定在体系上的矛盾。在我国的熟人社会尚未彻底解体、人治文化统治尚未彻底改观,以及司法的整体水平和司法体制仍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初创阶段的现实状态下,"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  相似文献   

17.
成文法系传统导致刑法解释权仅仅由国家机关垄断,解释者被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一元解释体制是对解释的误读,不仅造成司法解释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巨大鸿沟,也使刑法适用结果与公众期许相悖,导致法律解释成为文本的附庸。中国的刑事司法适用只有将法官的个人因素与公众情感纳入考量范围,通过合理的路径,才能实现刑法解释的真正合理化。  相似文献   

18.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涉的犯罪包括可以直接进行理论解释的犯罪和需要修补、增设的犯罪两种情况。通过刑法解释,《条例》第25条"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不能全部在刑法中得到回应和落实,因而无法做到全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我国刑法需要增设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刑法条文,修正增补的方式可以继续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补这方面的犯罪既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又有利于刑法典与附属刑法之间保持协调,同时也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9.
从论证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法创设功能入手,发挥其作为概括性原则的成文法漏洞补充作用。但是又反对直接引用诚信原则作为判案依据,主张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来实现法律规则的具体化,从而避免法官简单地向一般条款逃避。笔者又试图通过三审终审制的构建,来实现诚信原则被具体化以后具体规则的类型化及统一化,从而对法官可能滥用诚信原则作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是中国刑法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二者之间存在着能否严格区分,以及如果无法严格区分该如何处理,是禁止扩大解释抑或允许类推解释的争议。反思争议,已有区分标准无力严格区分二者,扩大解释的概念本身也决定了二者确实无法严格区分;不过,既有的禁止扩大解释和允许类推解释的处理方案并不合理,前者偏废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后者则无法保全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事实上,如果认识到禁止类推解释的理由只是在于防止法官权力的绝对不受限制,二者之间本就无需严格区分,应当提倡一种“不必严格区分说”,即不必纠结于如何明确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际也无法明确),只需给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划定一个边界——被解释事项不能与刑法用语之间存在明显的文义相异即可。至此,二者的区分问题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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