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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突出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不仅有非讼调解的规定,即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性质任务及方法原则,而且还有诉讼调解(法院调解)的规定,即规定了着重调解与及时判决的原则。本文就着重调解与及时判决原则,谈点粗浅的见解。 一、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优良 传统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即法院调解),这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  相似文献   

2.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和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是两国诉讼外调解制度中的典型代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调解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间ADR的一种;而民事调停制度附属于法院,是一种具有广义上的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两种制度在调解组织的性质和权限、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中的强制性因素以及调解程序与司法权的关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日本民事调停制度中司法权的有效利用可为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某些启示。  相似文献   

3.
在纠纷趋向多元化的今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体系逐渐发挥出其优势.与此同时,面对矛盾的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高度期望推动了法院在功能上的拓展.在建设和谐社会时期,为满足社会纠纷的解决在司法上的需求,加强对司法ADR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基于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的界定,探寻司法ADR构建中法院角色的转变及制度的完善,方能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效用.  相似文献   

4.
论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总则中的这一规定表明,法院调解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5.
法院调解是我国一项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司法传统,但目前法院调解工作中未能充分展现调解的价值所在.基于人大代表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工作成为一种有益的司法尝试与探索.这不仅在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及代表法中能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拓展人大代表履职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以及推动民主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6.
调解息讼是中国固有法所崇尚的重要法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也贯彻了这一法律原则.并且,国民政府通过立法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当时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二十余年的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显著的作用.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较好地避免了争端当事人的尴尬境地,保持了日后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从而有利于社会凝聚力的发挥.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调解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相似文献   

7.
论非讼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与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春兰  陈兵 《理论界》2006,(10):66-68
作为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体系主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讼调解和法院调解,因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及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本文以非讼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与整合为着眼点,提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机制衔接的具体设想,并提出以当前的司法改革为契机,设立法院附设调解,使之与诉讼机制合理衔接与整合,由此形成制度化的非讼调解体系。  相似文献   

8.
随着司法政策的调整,法院调解重新受到重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得到凸现与强化。法院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合意,其法律基础是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应当构建当事人自主性解纷机制,树立新的调解理念,建立审前调解制度和重建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9.
韩国民事调停制度设计及其司法实践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保留庭审法官调解、扩大调解主体、调解程序前移、调解主体多元化与专业化、完善诉前申请调解制度等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路径,构建独立的调解法律体系则是改革的最终目标.韩国民事调停改革"降低调停的强制性"的改革方案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素材和新的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10.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确立了法院调解的原则,并规定了法院调解的程序。虽然,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世界立法中并不少见,但像我国这样,将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的,遍寻难见。由此可见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独特作用和不可或缺的功能,其所依据的价值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也有鲜明的特色。一、法院调解的含义、价值理念和功能…  相似文献   

11.
能动司法语境下的大调解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针对当前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而提出的司法新策略,诉调对接机制的提出符合当前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新趋势。法院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审前调解、诉讼调解以及执行调解的具体诉讼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使调解与诉讼充分衔接,不断挖掘能动司法的合理因素,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2.
调解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模式,有其特殊的文化理念。在我国,调解制度,一方面有其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有诸多弊端。而国际上一些国家在近期进行的司法改革中,青睐以调解为重要手段的ADR模式,并且国际上越来越多的跨国纠纷中对调解制度的选择,使得国内调解制度与国际调解制度之命运截然迥异了。  相似文献   

13.
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案件之所以可以得到多种途径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审前程序中能够为纠纷的解决设置多样化的结案形式。故应该在失权制度上建立不应诉判决,将调解重心前移,确立民事和解制度,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诉讼内ADR等结案形式。  相似文献   

14.
我国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缺乏法律与法理依据,这种人为增加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负担,增加了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更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时期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具有极其复杂和难以处理的特点,因而我们应摈弃以对抗性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简单思维,彻底废除将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和劳动仲裁的功能,将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为"或调或裁或诉"并行的体制,在立法上承认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在解决劳动争议时享有同等权威的法律地位,按照"侧重调解,司法补充救济"的原则完善现有的非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调解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不得不进入司法程序时,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或裁或诉,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司法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5.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通常译为“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一组程序群。本文通过分析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中ADR实践的特点,以及目前我国纠纷解决资源利用的现状,进而提出了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发展ADR的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16.
国外经验表明,ADR制度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构建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水平,发展民间调解,促进各类调解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17.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通常译为"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一组程序群.本文通过分析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中ADR实践的特点,以及目前我国纠纷解决资源利用的现状,进而提出了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发展ADR的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18.
顾贵学 《理论界》2006,(5):71-72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种审判方式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改革开放带来的深刻变化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来适合于调解型审判方式的社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如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强迫调解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立法,重新制定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法院民事调解的运作方式,从而使法院调解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19.
调解,是指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在我国,调解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调解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另一种是群众调解(又称诉讼外的调解或者非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非诉讼调解工作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其他调解组织或者在有关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二是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直接与对方当事  相似文献   

20.
和谐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和谐的基础上诉讼过程及诉讼结果的和谐,它应该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目标.为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申诉难"、"执行难",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对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进行了小修改,此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修订方式,难免顾此失彼,造成了民事诉讼法制度体系内部之间的相互矛盾与不协调,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未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应该以和谐诉讼理念为指导思想,通盘考虑,使民事诉讼法制度体系协调统一,为诉讼过程以及诉讼结果的和谐乃至最终实现定分止争,彻底解决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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