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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6,(2):106-115
以传统的监察视域而言,唐代的地方监察体系大致由两部分构成:唐前期的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大臣出使巡察地方;唐中后期则归因于开元二十一年设置的采访处置使制度。就唐前后期的这些常规性方式而言,均职司监察。但若以监察的实效性来论,则几于形同虚设。事实上,唐代地方层级上贯通着多重监察路径。而在这些颇具实效的地方内部监察系统中,身为州府僚佐的录事参军之于地方政治和监察,均饰演着极为"剧要"的角色。录事参军的主要职权即为监察权,不仅涉及对州府内部官员的行政监督,同时又深入到州府财政、户口、粮食等多重领域的监察之中。对州府录事参军的考辨,可补传统监察视野的罅漏,亦能感知其在唐代地方监察体系中的真实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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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吏的选拔制度古已有之。在封建监察制度建立初始的秦汉时期,封建王朝是制定了监察官吏的选拔、任用、奖惩等办法。魏晋南北朝时期,增设了一批如校事刺奸、丞相左丞等新的监察职官。唐代对以卑察尊的体制作了重大改革,泛监察官吏分为高、中、低三类。对于高级监察官员,提高他们的官等。如御史大夫,其官等起初为从三品,提高到正三品。宋朝建立以后,在吏部之外另设一个考课院(后改为审宫院)“以分中书之权”,与此同时,废除了唐代宰相推任御史的制度,改由皇帝亲自选任。明朝的官吏铨选机构大都是都察院和吏部共同管理,台官的任用则主要由都察院掌握。清承明制,制定了《钦定台规》,对严格选拔监察官吏有了很大发展。由此观之,历代监察官吏的领导体制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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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7,(11):144-154
辽代节镇除本州外,亦下辖支州。节度使通过带本州刺史衔管理本州,同时加观察使衔统领支州。辽代实行的是中央—节镇—州—县的管理体制,节镇为辽代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辽代节度使所带观察处置使、御史台官等结衔,皆是节度使监察权的体现。节度使以下,节镇内部由判官、孔目官、录事参军等具体负责监察事务。辽代节镇内部设置的判官分为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军事判官三种类型。由观察判官负责考课下属,节度判官、军事判官负责监察司法审判,孔目官负责勾稽文案,从而达到监察政务的目的。地方监察事务在节镇一级基本可以得到解决,节镇是辽代地方监察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辽代节度使总揽辖区内行政、监察、经济、军事等权力,为防止出现唐末五代地方割据情况,辽朝中央采取了诸多措施。辽朝在节镇之上设置更高一级的监察区,后由于监察区与军事区、经济区之间存在重叠,使得辽代已经开始逐渐孕育出一种钱粮兵谷合一的大的行政区划。这与金代的路—节镇—州—县四级体制,宋代的路—州—县三级体制,共同奠定了元代行省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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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的好坏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教化推行、社会稳定的基础 ,而吏治清明与否与最高统治者能否重视和选拔德才兼备的清官能吏、地方官吏执政素质的高低及对官吏的监察是否到位等都有直接关系。在两汉地方治理中 ,改善吏治是齐鲁籍官员实践活动较为集中、较为突出的方面 ,具体体现在廉洁自律、执法严明、整顿吏治几个方面 ,对两汉地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也为后世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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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强调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廉政建设的重要时刻,一部特色鲜明的、系统研究我国历代监察制度的著作面世。由知名学者关文发教授和原广东省监察厅厅长于波同志主编的《中国监察制度研究》(37万字,以下简称《监察》)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1998年正式出版发行。监察制度,无疑要落实在监与察之中,其目的就是要整饬法纪和吏治,达到廉政和惩治官员的贪与腐。由于国家政权的建立,便必然存在一个人数众多的官吏队伍,这些官吏代表国家和政府在各级政治架构的各个环节和层面行使其法定权力。在基本要求上,官吏必须奉公守法,清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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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绵延几千年,为了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使文武官员尽忠职守,我国古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所属官吏的监督工作。古代御史监察制度是整个官吏制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从战国开始创立,两汉大力发展,使之从国家行政系统独立出来,自成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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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惩治官吏贪赃对策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为惩治官吏的贪赃行为,制定了严格、详细的法律规范,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监察监督机制,并实行了有关犯赃官吏告发和包庇的奖惩政策,对遏制封建官场的贪腐之风起到了重要作用,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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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 ,宋朝承隋唐、五代之制 ,又略为损益 ,建立有比较严密的监察制度。但如果认真剖析宋之监察体系 ,其弊端颇多 ,主要表现为 :第一 ,从机构设置上看 ,监察机构重叠 ,上下间又互不统属 ,监察职能为之分割或壅滞 ;第二 ,从监察官员的职权上看 ,受宋代职官体系中官阶与差遣分离的影响 ,出现了名为监察官而实际不司监察的情况 ,削弱了监察职能的发挥 ;第三 ,从监察官员的选任上看 ,宋循汉唐成制 ,选任一些资浅阶低的官员执行监察 ,但他们缺乏权威 ,难孚众望。下面允许我们从这几个方面陈述一下自己的管见。一首先 ,宋代中央及地方监察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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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保持吏治清廉的最重要措施是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察。我国古代的监察机制有三大特点:一是单线垂直的领导体;二是高质量的监察人员;三是严格规范的监察制度。这种曾经行之有效的监察机制对我们当代的监察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有一定可资借鉴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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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王朝的国家监察制度 ,具有监察系统的独立性与垂直领导性 ;监察官吏的任职官小、权大、赏厚、罚重 ;监察权与检察权分离 ;监察系统内部实行互察制度 ,外部又被其他中央机构监察 ;固定监察与巡视监察相结合 ;建立谏官系统 ,实行对最高统治者的监督等若干特点。这是在中国古代专制主义封建制度的条件下的权力制衡制度。其设计的得当与运用的有效性 ,使官吏的腐败速度与皇权的滥用受到一定控制。延续二千多年的御史监察系统及其运用 ,是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的重要历史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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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西官吏制度管窥袁志筱元代官吏制度,由于民族、文化等诸方面原因,与历朝有所不同。元地方政权实行台、省、院三足鼎立。辖江西的台、省、院分别是:江南诸道行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的派出机构,除监督江西地方行政外,还监察浙江、湖南两省的地方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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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通鉴论》是王船山晚年撰写的一部史论与政论结合的巨著,该书中有比较丰富的"法治"思想:把"法治"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地位,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突出了"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治理国家方面,船山还隐约认识到根治官场贪污腐败需要发挥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因此,他将吏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在重视官吏道德修养的同时,还强调在制度的范围内对官吏进行监察、考核,对官吏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把法治作为惩罚贪官污吏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与现代法治中预防官员腐败与制度反腐的立法精神相一致,足见王船山"法治"思想之远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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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员历来被称作“风宪”官 ,负有上谏君皇、下劾百僚的职责 ,在国家的监控系统中居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两汉监察官员选任制度的奠立 ,具有启导先河的作用 ,对其后历代监察官员的选任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本文对两汉时期监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监察官员的选任方式与途径、选任的标准与条件、考核与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的探讨与论证 ,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两汉政制的特点以及我国历代监察制度的承继关系 ,也为世人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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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历代监察制度的概况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一)都察院(二)总督与巡抚(三)监察御史与巡案御史(四)给事中 三、明代监察官员的地位和作用(一)明代监察官员在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的作用(二)明代监察官员对皇帝绝对权力的制约(三)明代监察官员在与宦官集团斗争中的作用(本期选刊此节)。(四)明代监察官员在打击贪污、肃清史治、巩固封建统治过程中的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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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县间是以州统县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在朝廷的授权之下,州拥有对县较为广泛的管理权力。在职事上,参与县级官员的考课监察,并以批书印纸、历子的形式评以考等;在人事上,州级长官对县级亲民官的不法行为,采取对移的方式加以惩戒。这些行政职能的完成,依赖于相应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职能的实施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的上行下移。这对宋代行政体制的运作有重要影响,即通过州县之间的监察行政,将中央和地方联结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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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官吏制度早在古代即自成体系,并且其内容之丰富、其体系之完备是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所绝无仅有的。在西方众多的政治学论著中,都把中国古代的官吏制度推崇为鼻祖。在这官吏制度的延绵发展过程中,监察制度的内涵也日渐丰富,其效果也非常显著。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结构体系、政治价值、思想价值和理论价值都弥足珍贵。我们开掘这一宝贵财富,对于依法治国、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对于促使国家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人民所赋予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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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方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本文试就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课为考核;闻即上报。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泰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颁布诏书,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由于武帝重视,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泰宁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