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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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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我国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相对粗疏,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有必要对权利质押进行深入地研讨,以完善我国的权利质押理论,并可为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做有益的准备。一、权利质押的界定对权利质押的概念,学者间的表述有所不同。《物权法》一书的作者认为,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客体而成立的质权。”①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质权谓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之财产权为标的之质权。”②其他学者与史尚宽先生的表述大致相同。学者的通论认为,权利质押权是指…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演进历程、无体动产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考察角度寻求我国关于权利质押适用规则的依据,提出涉外权利质押所适用的准据法仍以“物之所在地法”为主,并辅以其他原则,但这个所在地在不少情况下乃于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地,有关法律行为的实施地等有莫大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评析,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3.
保险单质押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银行通常均接受保险单作为信贷的担保,我国《保险法》第55虽也提到了保险单质押。但是,我国《担保法》对此却只字未提。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一、保险单质押可行性之法理分析(-)权利质押合同的客体的法定条件权利质押合同,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以依法可设质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权人就设质的权利享有权利质权①。从法理上分析,并非一切权利皆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构成其客体的法…  相似文献   

4.
潘为 《社会科学家》2012,(3):109-112
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融资渠道是缓解该类金融产品流动性难题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囿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制度,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尚欠缺合法性依据,且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亦无法满足其实现担保价值的需求。因此,文章建议构建独立的集合信托产品质押法律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应改变《物权法》、《担保法》对可设质权利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方式为之;同时由银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制度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在质权内容构建上,文章从质权主体、质权设立、质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制度构建之建议。  相似文献   

5.
高扬 《理论界》2010,(7):70-74
票据质押在担保和融资领域起着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票据债权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质押能够兼顾效率和安全。现行法律对于票据质权的设立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规定,致使在票据质押实务中对于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的认定方面产生诸多纠纷,也令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面临适用法律的困难。应当以区分担保和票据两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设质背书是票据质押制度的核心。通过设质背书方式设立的票据质权具有担保法和票据法上的双重效力。这使票据质权可以通过由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这一方式实现,这种独特的便利高效的实现途径正是票据质押的意义所在。除此之外,票据质权人对设质票据的背书处分权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6.
李峰 《江淮论坛》2011,(3):109-112,53
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规定新的质押类型,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电子登记平台.并颁布有关登记办法。然而,关于质押登记的模式和法律效力上存在着争议,特别来自金融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相关登记采用是对抗主义模式,而登记涉及物权公示,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核心所在。因此,本文对此关键问题进行梳理,指出应收账款质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并就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7.
在传统民法上,可设定抵押的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只能设定质押。抵押之特征在于不转移标的占有,可以达到一物二用之目的;而质押之设立须将标的物移转于质权人,质权人对标的物不得使用收益,从而在质押下,乃是以牺牲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来谋求资金融通。为达到既能融资又能发挥物之效用之目的,动产抵押制度经判例学说百余年的发展,最终在成文法上得以确立。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对动产抵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动产抵押的权利公示及其效力问题略陈管见。一、动产抵押之公示传统民法认为,…  相似文献   

8.
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松涛 《兰州学刊》2006,(11):205-208
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融资业务中存在以企业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办理融资的现象。“应收帐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而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可以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必须具备哪些要素?有效的“应收帐款质押”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应收帐款质押”对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具有什么效力?“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如何实现?“应收帐款质押”这一质押方式存在哪些风险和不足?如何完善和防范?本文试图从以上问题入手,对应收帐款质押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廓清认识,促进银行业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9.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相似文献   

10.
近日,笔者的一位朋友向我:谈到这样一件事:说是他把家里的数万元家庭财产保险单向银行出示,要求办理质押贷款手续,不料却被拒绝,理由是该保单不能质押。朋友问银行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其实,笔者朋友碰到的这件事在个人消费信贷普遍开展的今天很有代表性,于是,就此事笔者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据银行部门介绍,现在消费者尤其是个体业主购买保险的越来越多,急用钱时有人便想以保单质押向银行贷款。银行部门有关贷款条例中虽然表明可以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一些保单可质押的险种,但保单质押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弄清楚贷款人所持的质押(凭证)保单是财产保险单还是人寿保险单。  相似文献   

11.
与企业创新效率有关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为研究股权质押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基于BCC模型对我国2013—2020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创新效率进行测度,从国有和非国有,高科技和非高科技企业实证分析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创新效率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效率;在存在股权质押时,非国有企业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效率;相同的,高科技行业也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效率。以期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创新效率之间的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2.
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破产别除权权利基础及其范围认识存在一定分歧。这一问题已在破产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全面考察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对其范围作合理界定,从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的理论支撑。通过国外立法案例考察,可以发现,各国均将典型担保物权确认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还有不少国家将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不同程度地扩展到非典型担保物权及优先权。在我国,除典型担保物权无可争议地构成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外,以特定化的金钱交付的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均应可成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相似文献   

13.
武兴伟 《理论界》2007,(11):67-69
股权质押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物权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设定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与忪司渤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文也有较大冲突,不能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应该为股权质押的设定程序制定统一的规则,关键是对股权质权公示方法的选择。应采取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或者内部登记与占有、交付结合的方式,在质权人、公司、出质股东及交易安全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专利权质押有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但现实中企业在银行直接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或用专利权质押作贷款的辅助担保尚面临很多制约因素.为了大范围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必须对<物权法>、<担保法>、<专利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建立专利权确认登记制度、以地方银行贷款为主的制度、专利权价值评估制度、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制度、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15.
吕品 《晋阳学刊》2006,4(1):117-120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银行广泛开展的贷款业务,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性质一直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制约了该制度优越性的发挥。相关法律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法律性质规定不足,应确定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一种权利质押贷款。  相似文献   

16.
股权质押的安全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全性是股权质押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规制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安全性制度安排的客观基础。但我国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并不完善,存在设质标的限制过严、公示方式缺乏安全性和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周延性等弊端,不利于股权质押安全价值的实现,应予改进。  相似文献   

17.
殷玥 《广西社会科学》2022,(10):114-123
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18.
李菲 《理论界》2009,(7):68-70
当前,我国银行越来越多地开展以各种收费权为质押担保的融资业务,但包括新近出台的<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收费权质押作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导致收费权质押这种担保方式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故本文在对我国现有收费权质押相关法规作梳理总结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收费权质押的法律特征,认为收费权质押有其独立价值,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张圆 《学术探索》2011,(3):74-80
信用证已成为了目前国际贸易中广为采用的交易付款方式,而其中作为交易中付出货款的第一人的议付行,由于常有因各种交易障碍而遭到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因此其往往以其持有的提单作为对该笔货款行使追索权的保证,但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对于此种情况下,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性质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天津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着眼,沿着议付行"议付"提单的性质,以及提单本身表征的权利属性,层层深入地剖析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在比较和评析现有的对提单权利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先行的《物权法》、《担保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得出议付行享有提单质押权的结论,并解答案例中提出的议付行维权困境。  相似文献   

20.
针对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提单的权利问题,本文认为在开证行对卖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后买卖双方对提单及其货物都不具有权利,因此不存在质押人;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实质上是要求开证行先行购入全套相符单据,然后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售给货物买方,而买方提供的开证保证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我国目前流行的对以提单进口押汇的法律解释迂回曲折,且有矛盾之处;买方与开证行之间实际上只存在信托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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