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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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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传统罪过形式理论采用容认说之立法模式,揭示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意志因素方面之本质差异,但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案例因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处于故意与过失分界点上的"灰色区域",从而难以准确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分析古今中外刑法理论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界分问题的解决经验,在我国传统罪过理论的基础上引入第三种罪过形式"轻率",重新构建我国现行罪过形式理论.  相似文献   

2.
结果加重犯理论经历了从结果责任到意思责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根据现代刑法理念的要求和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行为人对基本犯罪的罪过应当限于故意,而对加重结果的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双重罪过说这一刑法理论通说基本可取,但有必要予以完善.借鉴“危险故意”等学说的合理内容,应当提倡新双重罪过说.  相似文献   

3.
两大法系关于环境犯罪立法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大法系关于环境犯罪都有不少立法 ,但存在一定差异。在环境犯罪的罪过形式上 ,英美法系认为环境犯罪的认定需有故意和过失 ;而大陆法系则采用罪过原则认定环境犯罪。在犯罪行为上 ,作为犯罪是两大法系立法的基本情形 ,不作为犯罪是两大法系立法的例外情形。在刑罚执行上 ,两大法系对刑罚方法的运用各有特点  相似文献   

4.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修改以来,学界对该罪的罪过形式就产生了分歧,理论上存在"故意说""过失说""混合罪过说"等三种观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保护优先原则出发,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解读为混合罪过,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过失.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污染环境罪可以细分为众多亚类型,有的类型属于危险犯,有的类型属于实害犯.就危险犯而言,立法关注的是规范违反,着重惩罚的是明知法律禁止仍有违反,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就实害犯而言,立法突出的是法益危害,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需要说明的是,混合罪过不是不需要查清罪过的具体内容,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司法机关应努力查清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判断时要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  相似文献   

5.
关于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学说:单一罪过说、复合罪过说、混合罪过说和模糊罪过说等.本文对上述各说进行了概述和评析,进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采取单一罪过说的立场,即:刑法分则渎职罪章所规定的个罪的罪过形式是单一的,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且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其中,滥用职权型(包括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是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7.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指使人和肇事者的主观罪过既存在有故意也存在有过失。在四种情行中两者都可能构成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指使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且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传统的共犯理论认为共犯是故意犯罪。由此,理论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之间无疑产生分歧。运用"行为理论"或许能更好地解读共犯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8.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立法者并未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理论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说三种观点。与之相应,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罪过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一问题则要么避而不提,要么各持己见、歧见纷呈。经研究发现,过失说不仅不能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找到文理依据,而且也不符合风险社会中污染环境罪新型法益保护之要求,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也不应当是过失。相应地,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混合罪过的说法也站不住脚。无论是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条文,还是从污染环境罪在风险社会语境下所承载的法益保护需求来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都应当确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9.
事故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事故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然而中外刑法对事故犯罪主观方面存在不同的界定,对中外刑法事故犯罪主观方面进行比较,有助于正确界定事故犯罪的烛光方面,进而促进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笔者认为,事故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罪过只能是过失,不存在复合罪过。  相似文献   

10.
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97刑法规定的一种新罪。理论界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尚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包括故意说、过失说及混合说。从该罪的立法原意、行为方式及其与相关罪的关系来分析,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过失,是过失危险犯。鉴于"非典"时期的经验教训,也为了在理论上给打击妨害"非典"及类似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提供支持,应该将本罪涉及的传染病范围扩大,改为"突发传染病",进一步明确本罪的行为方式,并适当调整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11.
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性、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客观基础。在为过失犯罪配置法定刑时,除应具备合理根据外,还应当遵循法定刑节俭、法定刑趋轻、根据过失程度配置法定刑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作者对修订前后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状况作了认真考察和评说,指出了立法的特色和缺陷。针对刑法规定的不足,作者提出了完善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方式的建议:明确界定过失犯罪范围;强调对业务过失加重法定刑的观念;谨慎对待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问题;适当增设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种类  相似文献   

12.
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未能给惩治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立法提供充分的指导,进而会导致不完善的刑事立法无法对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犯罪起到警醒和预防作用.文章通过对境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从社会危险性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的可行性.认为我国应依据过失危险犯理论,对刑法总则过失犯罪条款和分则交通肇事罪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同时指出应丰富过失危险犯理论指导下的交通过失犯罪立法层次,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3.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尚存争议.然而,如果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那么共同过失正犯、过失教唆犯等共同过失行为有其成立的依据,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按照他们各自的主观罪过来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论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学者们依据不同的理论根据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无论哪种学说似乎都有其缺点。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其可罚性,但具体采取的立法例却有不同。尽管有上述国家的立法,但原因自由行为诸多理论上的问题仍未解决,如处罚对象、主体范围、罪过形式等。我国现行刑法未规定原因自由行为,但从法感情以及法秩序来说,应当对此种情形作出规定,以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至于理论上的争论可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5.
冷战后法国共产党的“新共产主义”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冷战结束后,法共在反思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法国具体国情提出了一些新的思想和观点,形成了"新共产主义"观。"新共产主义"观的形成,标志着法共在探索法国共产主义道路问题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相似文献   

16.
环境监管失职罪罪过形式的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困难。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一罪过形式,有且只能有过失这一种罪过形式。较之一般犯罪而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构造稍显特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两个层级的注意义务,一是对被监管者之危害行为或者其他外力因素存在的认知义务,二是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法益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和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违反注意义务便有成立过失犯罪的可能。环境监管失职罪属于监督过失型犯罪,审判实践中应将其与出于故意心态的滥用职权罪区别开来,准确定性环境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通过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分析,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并不要求牟利的目的的理解,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且,认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为典型的复合罪过,即过失和间接故意,并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相似文献   

18.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最容易混淆的两种罪过,本文对这两种罪过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并对两者的实际操作中所体现的矛盾进行了分析,最后文章对矛盾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相似文献   

19.
从两大法系主要典型国家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或理论学说来看,两者在认定主观方面的标准侧重点不同,其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奸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对行为人“轻率”的心理态度的理解较富特色。我国对强奸罪主观罪过通说的界定不够全面,不符合行为人的正常认知,需要进行修正;将行为人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奸淫行为一律推定为直接故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应当修正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构成强奸妇女型犯罪;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  相似文献   

20.
基于刑法教义学和事实发生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该罪行为对象"甲类传染病"的内涵、外延应紧密观照前置法予以把握.由此作出的"甲类传染病"即"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平义解释",非扩张甚至类推解释,并未违背罪刑法定;紧密观照前置法所作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改,体现了将"罪刑法定性"与"现实回应性"、"原则性"与"张力性"、"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结合的刑事法治观.现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还应在罪刑阶梯设置和罚金刑增设等方面予以完善.但完善前,出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和满足预防需要,特定情形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可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罪名认定所涉的"行为场所"等问题也需在转变观念中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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