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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涛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1)
贪污罪和盗窃罪的界限问题,这是当前刑法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发生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的错误。如何才能正确划清贪污罪和盗窃罪的界限呢?我们认为必须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一、划清贪污罪和盗窃罪的意义贪污罪和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比较突出的两种犯罪。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同贪污罪和盗窃罪作斗争,而且取得了极其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十多年来。贪污、盗窃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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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收受贿赂是剥削制度所固有的不治之症。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在反动统治机构内任职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中贪污受贿成风。所以,毛泽东同志在揭露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腐败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997页)贪污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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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34-141
虽然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性要素,但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上的占有转移即可,因而“处分意思不要说”相对合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此应以阵营说为基础,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盗窃罪与诈骗罪不仅可能形成想象竞合,还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承认二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有助于认识错误和共犯问题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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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逸仁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5)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犯罪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犯罪。在我国普通刑事犯罪中一直占居第一位。所以,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界对盗窃罪的诸多理论问题给予经常的关注,相对来说,研究得比较深入。但是实践在不断发展,理论是无穷尽的,以往关于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中也有多种观点或学说,但仍然众说纷纭,认识难以统一。尤其是“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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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华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78-82
《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等归为盗窃罪,扩张了盗窃罪的犯罪圈。随着盗窃罪的修改,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为此,需要对盗窃罪进行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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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英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3)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目前贪污罪发案较多,危害较大,必须严厉打击。本文拟就贪污罪的特征发表一些浅见。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以把贪污罪的主体分为三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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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府败已然成为社会之积弊,各领域的反腐研究甚为必要。本文从贪污罪刑罚配置着手,以与盗窃罪比较研究为视角,比较分析了我国古代以及国外的相关立法,对贪污罪的刑罚配置提出两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真正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完善刑罚配置体系,具体包括降低起刑数额、增设拘役刑、使贪污罪内部刑罚协调等;二是鉴于当前反腐败形势之需要应保留死刑,但应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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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贪污罪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从历史出发,论述了贪污罪的社会背景,并从造成的危害性上,说明了要认真研究的必要性.论述了强调以刑法的条款为依据,轻重的处罚规定的划分以及危害性.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和主观要件,着重分析了贪污罪的客体和主体,均从特征出发,使人易于区分,贪污罪同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区别.使之能准确地掌握与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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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铁成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9):85-91
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职务侵占罪的内涵始终存在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配置,给司法实务和理论重新审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提供了机会。围绕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涵,有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行为方式之争,且以行为方式的不同形成了\"竞合论\"与\"互斥论\"两种区分理论学说。修改后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刑罚配置相同,入罪数额不同,如采取\"互斥论\",则会致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未达到6万元数额时,无法被职务侵占罪涵摄。采取\"竞合论\"可能会虚化盗窃罪的司法适用。根据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现有理论界分,应当在借鉴德国盗窃罪与侵占罪规范关系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手段说\"释义职务侵占罪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涵,将盗窃罪解释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兜底条款和加重处罚条款,不仅可以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司法实践类型化,也可以跳出单纯的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之争,促进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理论共识之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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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伟华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4)
盗窃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刑法有例外规定的场合下也可以是无体物。只有具有金钱或经济价值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仅仅具有消极价值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中的财物必须具有所有和占有的可能性,葬祭对象物中的尸体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棺里藏置物依照我国社会观念或者一般风俗习惯,不能被视为放弃了所有、占有的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虽然法律禁止私人持有违禁品,但该种场合下法律例外地保护占有,故违禁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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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63-65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刑罚的规定有一些不足,其相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不少争议。笔者针对该法条量刑数额、量刑幅度、刑期设置、量刑情节的内涵、等级梯次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进行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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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汉福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3)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关系的犯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或符合以下四个特征: 一、贪污罪的主体不是一般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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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多文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34-38
本文首先采用通说的观点,认为贪污罪是"纯正身份犯",其身份特性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对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即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在分析"主犯决定论"、"分别定罪说"、"主要客体决定说"、"贪污罪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正确理解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含义,将主观要件作为核心,在对上述人员定罪时,主要考虑主观上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如果是相互利用,则要考虑数罪并罚和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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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笔者赞成肯定说,认为贪污罪属于结果犯,因而存在犯罪未遂,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贪污罪;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存在失控说、控制说与占有说,笔者则主张非法占有说,认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核心内容,因此可以直接将是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具有不同的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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