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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当事故发生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应与合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缩小两者的差距,完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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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曾受雇于某机械加工厂,2005年7月9日上午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认为郑某应属于因工死亡,于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该机械厂并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于是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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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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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前后.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了历史罕见的冰冻雨雪灾害,在抗雪救灾中,部分人员受伤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普通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明确,伤亡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是否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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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如何做好因工伤亡的认定及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工作,已成为困扰劳动保障工作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劳动争议处理的角度,主要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待遇问题,就如何构建科学、有效、快捷的争议处理体系,提出几点建议。一、劳动争议的一般处理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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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32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王某离职。2012年5月8日,王某提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法院核实,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对外营业,至今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王某入职时知道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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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杨某生于1996年11月。2011年9月,杨某被某餐饮公司招录,从事服务员工作。招录杨某时,该公司没有对其身份证件进行审查,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1日,杨某在下班途中摔伤,致右腿骨折。因杨某系童工,又是意外摔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2012年3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的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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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某保安公司对自己招用的工人袁某进行培训后,派遣到某医院当警卫,但保安公司未给袁某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5月5日,袁某在院内巡视时被石头绊倒,摔成重伤。2011年7月9日,袁某被认定为因工受伤,2011年11月8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为工伤赔偿问题袁某与保安公司发生争议。请问,袁某是否可以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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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月5日发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大幅提高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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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本来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仍然会被法院判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又是为什么?超龄用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构成工伤[案例]刘先生虽然已经61岁,但却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由于其具有某种特长,公司也一直没有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刘先生在上班期间,由于办公室电线老化,导致在使用电器时遭到电击并摔倒负伤,由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而当其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李先生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自然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出乎公司意料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刘先生构成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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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实践中,对于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审理,一般列相应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予以审理和裁决。依据主要为原劳动部的两个复函:原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和原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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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第10期《中国劳动》刊登了《张某的死亡能否认定工伤》(以下简称张文)一文,读后对其中的一些观点尚有不同看法,现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求加深对工伤理论的理解和把握。依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对张某的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这确实是管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一个常识性错误,我赞同作者的观点。但我不同意作者所作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失效的解释。《办法》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