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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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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行为,行政调解体现了现代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助于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和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着性质认识上的误区、运作模式上的偏差、调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备及调解效力不明确等不足,致使行政调解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机制,须明确行政调解定位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从制度设计的细节着手,扩大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人员,细化程序运行规则;以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为参照,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2.
论非讼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与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春兰  陈兵 《理论界》2006,(10):66-68
作为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体系主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讼调解和法院调解,因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及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本文以非讼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与整合为着眼点,提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机制衔接的具体设想,并提出以当前的司法改革为契机,设立法院附设调解,使之与诉讼机制合理衔接与整合,由此形成制度化的非讼调解体系。  相似文献   

3.
日本和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式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专业优势。我国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导致我国法律体系出现混乱和冲突。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赋予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资源纠纷处理中均可行使包括行政裁决在内的完全行政权。  相似文献   

4.
梁秋花 《学术论坛》2015,(2):146-148
当今中国社会纠纷不断增多,并呈日益复杂之势。基于司法诉讼、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固有的制度性缺陷,应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从行政调解的原则、主体、范围及效力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5.
孙春伟 《北方论丛》2000,(4):115-119
我国现行有关法规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对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民事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则又必须经过机关的行政调解,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行政调解有其存在的必要,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我国关于公安行政调解的立法却不统一、不完善。公安行政调解活动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急需解决。我国应当加强公安行政调解的立法,加强对公安行政调解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徐栩 《东岳论丛》2008,(2):179-182
调解制度是处理纠纷的一种简便方式,而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体现了行政机关服务行政的鲜明特点。分析行政调解制度的内涵、特点以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可使行政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能发挥其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首先确定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此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又作了规定,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如果适用调解,则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不利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然而,在行政复议法中却没有对调解作出限制,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事实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妥协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只要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调解就能使双方获得满意的效果。而调解解决的实际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复议、诉讼的负面影响,树立民主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8.
肖光坤 《理论界》2005,(12):92-93
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许可案件的权限范围。明确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既可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权限,又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解决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许可案件上的合理分工。要保障行政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就有必要明确和扩大行政许可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行政调解问题刍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调解并非一个确定的概念和统一的制度,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属于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调解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价值,可用以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其形式多样,在程序设计中需要妥善解决公权力处分、信息公开、调解协议效力及其与裁决的关系、司法审查等关键问题。鉴于我国当前行政调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在制度建构和改革中应充分认识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优势,充分考虑民众的纠纷解决习惯与实际需求,充分认识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和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需要,确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以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康枫翔 《理论界》2012,(2):63-66
荷兰的调解制度主要受美国和英国ADR发展的影响,于1993年设立的荷兰调解协会是一个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赢利机构,相关法律规定了调解的原则、程序、调解员的行为和纪律准则等。荷兰调解协会在自愿、平等、效率和保密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制度,对于荷兰的纠纷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特点为:对调解人员的严格选拔和纪律要求、注重机构和人员的中立性、调解范围广泛(包括家庭、劳动、商业和行政纠纷等)。  相似文献   

11.
目前,在我国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范围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从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域外的经验,界清了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带来其他重大损失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亟待解决实际困难的案件、群体性行政纠纷案件以及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共计六类,并从实践操作上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运行进行了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2.
目前行政诉讼大量存在调解或变相调解之后结案的情况,这与《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权不得处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形成矛盾和冲突。考虑到法的价值和行政诉讼之目的,结合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调解的情况,根据均衡和制衡的原则,应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以合法、自愿和有限为原则,对行政诉讼调解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个热点问题。迄今为止,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受案范围从不同的层面上进行了讨论。但这些讨论多是在行政诉讼法原有框架内对受案范围的修正,都是不够完善的。因此,重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势在必行。本文从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立法模式和立法标准三个方面入手,尝试着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4.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锦标 《阴山学刊》2006,19(5):99-102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进入修改的议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扩大我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所以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必须在该法律里面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达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防止实务中对行政行为的错误理解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政府不可逃避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也应当存在某种程度的限制。限制的缘由不是基于政府的权力而是被处罚人的权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范围应当是涉及公共领域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政府对社会公众人物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应当区分不同的公众人物而作区别对待。政府对还未明确证实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信息的公开应当保持克制。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被处罚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不应当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此外,对政府的公开义务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相关法律对公开范围作明确规定)以及程序性限制(对信息公开进行程序控制)亦是维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相似文献   

16.
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由行政主体依法定要件实施的具有行政行为外型但与行政相对人权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内部行政行为或外部行政行为。其包括貌似外部行政行为的内部行政行为、貌似给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以第三人为对象的行为、貌似具有特定对象的对象不特定性行为、貌似实体性的程序性行为、貌似执行性的决策性行为、貌似设定义务的赋权性行为、貌似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等类型。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并非完全没有诉讼地位,它是具有部分诉讼地位的行政行为,即当事人有将其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人民法院有裁定不予受理的权力,原告资格转移后有再诉的可能,人民法院应作出适当的司法处置。  相似文献   

17.
家事纠纷是发生于家庭内部并以家庭成员为争议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其具有的非理性因素多、隐私性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重、社会公益性大和证据证明难度高等特质性决定了调解机制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优选择。家事调解包括法院外的家事调解和法院内的家事调解两个方面,故对家事调解机制的构建主要是指对家事纠纷民间调解机制、家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和法院附设家事调解机制加以相应的制度化和完善化。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确立了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基本框架,但实践中审查标准的模糊甚至冲突使得许多规范性文件并未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即使进入也并未认定为违法。这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为此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需重新定义提起司法审查的适格主体、放宽审查范围;同时进一步矫正与完善行政自我审查,从制定伊始即寻求内部审查与外部监督。该文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经验,以期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为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正当的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19.
“房屋拆迁公告”的合法性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提起行政诉讼是进行自我救济的重要途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的不一致,引起学界的一些争议。通过对两则典型案例的介绍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房屋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并且当事人可针对“房屋拆迁公告”单独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公告”违法体现在发布主体违法、时间或内容同拆迁许可证不一致、违反公序良俗、没告知救济途径、发布形式不符合要求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行政履行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其适用条件和范围均存在诸多缺陷。从诉判关系以及行政诉讼类型与行政判决关系出发,应该以行政处理为标准重构我国的行政履行判决体系,确立行政给付判决和课予义务诉讼两种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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