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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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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农村改革与制度变迁基本上是在缺乏宪法规范支持的背景下实施的。为了消除人们对它的合宪性产生的质疑,在分析我国农村改革与制度变迁的合宪性时,必须坚持合宪性推定原则特别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规章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和机制特征,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是一项已经存在、尚待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可以通过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行宪法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军事规章之间建立形式上的法律联系,从而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提供形式合宪的法理基础。目前关键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把规章纳入《立法法》所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的范围,以保证规章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3.
论合宪性推定原则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当代的宪政制度发展中违宪审查制度起着有效地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重要功能。合宪性推定作为合理地行使违宪审查权的重要原则,为宪法解释者提供了理性判断的依据。文章分析了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概念、理论基础与相关判例,并探讨了其功能与局限性。  相似文献   

4.
作为宪法实施重要保障的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但过于宽泛的理解宪法监督缺乏现实意义,狭义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概念不谋而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不应完全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避免国家权力的重新洗牌。在备案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基础上,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合宪性审查工作,同时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赋予最高法院强制力较高的"审查要求权",由司法机关对个案中法律条款的合宪性争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形成对审查权的外部制约。  相似文献   

5.
宪法司法化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通过宪政立法的方式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用这些具体法律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而从根本上看不需要宪法规范的直接司法适用;二是宪法规范只是行为规则,不是裁判规则,不具备可司法性。对这两点,我不表赞成。首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不可能也不需要用宪政立法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宪政立法虽然重要,但不可能替代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其次,宪法中虽然有一些纲领性权利规范不具有可司法性,但多数宪法规范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具有可司法性。当然,就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操作而言,在受案机关上,出于对法治成本的考虑,可以利用现行普通法院系统,而不必另行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诉讼案件;在受案范围上,只宜受理具体行为违宪案件,而不应行使对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权和对国家机关权力争议的审查权;在受案程序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处罚前置等程序,而不必单独设立一套宪法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在宪法解释上,应依据经验法则限制在常识范围内,不应作扩大或者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6.
违宪审查原则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违宪审查作为一项最程式化、法制化的宪法实施方式,应遵守:(1)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2)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3)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原则;(4)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7.
最新修正的《立法法》将宪法精神正式承认为合宪性审查的依据之一,迈出了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一步。《立法法》上的宪法精神,主要是指用文义解释以外的方法解读出的现行宪法规范。宪法精神的提出,为建立包括文义、体系、历史和政策等方法在内的宪法解释方法体系奠定了基础,也提示探索确定宪法解释的立场,据此协调体系内部关系,树立和巩固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和政治权威。  相似文献   

8.
自"齐玉苓案"以来,学界掀起一股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热潮。有学者否认中国宪法司法化,但是宪法司法化存在三种形式——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直接援用以及宪法的间接性援引,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力架构和规范逻辑并不排斥宪法的间接性援引作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形式。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运用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过程一般都伴随着宪法的间接性援引。  相似文献   

9.
修改《立法法》将立法权下放是改革所需发展所要,是中国法治建设实现"良法之治"的关键。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也是立法腐败的多发之地,除了要将立法权关在《立法法》的笼子里,从《立法法》自身的角度对立法进行必要的事前防控之外,还应该将立法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也是防止立法权滥用的最有力防线。为此,不仅应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提请权的适用情形,还应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基于宪法而行使的法律选择权和法律解释权,完善人民法院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从而让我国司法审查制真正承载起防止立法权滥用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0.
违宪审查作为一项最程式化、法制化的宪法实施方式,应遵守:(1)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2)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3)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原则;(4)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11.
通过法律的宪法实施体现为内在的生活方式和外在的社会秩序。宪法文本规定由具体法律落实和实施宪法;法律体系的位阶决定由具体法律实施宪法;宪法的精神与价值辐射着具体法律领域。宪法将其文本规范、价值精神、基本制度和政策性宣言等融合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且不发生合宪性质疑,宪法就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12.
我国对立法行为的规范基本上经历了从宪法和组织法授权型规定、程序化规定到单行法律或法规规定,最后发展到法典化这样四个阶段.《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明确立法权限、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完善法学体系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立法法》实现了立法制度的法典化,充实了程序性规范,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及可操作性,它根据社会实际需要,扩大了立法主体的范围,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给予了一定的制约,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且增加了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裁决机制,完善了立法监督制度.《立法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3.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有深刻而独特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及三权制衡原则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政治保障,法官享有的社会威望和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奠定了法治基础。通过运用违宪审查权,普通法院不仅达到了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目的,而且实现了司法权对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横向平衡和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平衡功能。  相似文献   

14.
中国成文法上客观存在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维护该宪政原则的辅助性宪政原则,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有限的宪政原则与有限政府的宪政原则.为维护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中国以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备案违宪审查处于低效状态,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着违宪的法规规章以及以之为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管口,违宪的法规与规章进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为准确适用法律,法院不得不对法规与规章作司法审查以克服备案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但缺乏制度支持的司法审查实践,蕴涵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统一法制被破坏的危险,以及公众对宪法与法律的信任危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文章建议以全国人大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关,建立备案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并存,全国人大常委会优先的统一的违宪审查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意在加强执政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并且保持国家稳定。我国宪法传统和历史说明,合宪性审查不是“对准立法机关的一门大炮”,与削弱和制约民主有着本质区别。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决定合宪性审查属于政治审查,是民主立宪主义的产物,与自由立宪主义的法院审查模式具有差别,故而应在符合我国宪法法理的前提下思考这一宪法设计,阐明谁审查、为什么审查、如何审查、审查什么和审查效力。  相似文献   

16.
“宪法立法适用论”意在通过立法将宪法具体化以解决权利保障等问题。但是,由于忽视了对立法权的制约,“宪法立法适用论”会造成理论上的宪法至上而实际上立法至上,基本权利也将面临被抽象肯定的同时被具体地否定的危险。此外,“宪法立法适用论”还会导致宪法权威虚置。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必须贯彻权力制约的立宪主义精神,建立非由立法机关主导的违宪审查,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相似文献   

17.
世界上多数国家有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但自公布实施以来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其可以限制冲动离婚,反对者则认为其限制了公民离婚自由。公权力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逻辑起点是人权保障,基本内容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方面。基于比例原则审视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宪性,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在立法目的上具有合法性,满足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要求,但是以少数人的利益影响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符合均衡性原则,合宪性基础略有欠缺。当务之急就是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其符合宪法目的,维护宪法权威。  相似文献   

18.
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合宪性审查工作中仍存在思想认识模糊不清、制定工作有待改进、备案审查不够严密、统筹协调不够有力、审查力量严重不足、理论研究有待深化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党内法规制度合宪性审查工作,建议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对党内法规制度制定环节的合宪性审查,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大统筹力度,加强专门人才建设,深化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9.
在宪法权利水平效力理论谱系中,有直接水平效力与间接水平效力之分,宪法权利的间接水平效力是宪法权利发生水平效力的常态.根据宪法权利对私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影响的强弱程度,宪法权利的间接水平效力包括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强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和混合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如果以宪法是最高效力的法律为基础,将宪法权利适用于普通法,法院不审查普通法的合宪性,则属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如果宪法权利通过审查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合宪性影响私主体,则属强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如果混杂强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和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则属混合间接水平效力模式.中国宪法权利属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与沿用多年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不无关系.其结果,将会模糊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功能界限,不利于宪法实施;构成立法不作为,虚置了宪法委托,不利于权利保障,影响公权力运行.增强立法的具体化功能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之选,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当下我国立法具体化限度的保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强化法律保留原则对立法权的控制以限制不必要的立法授权;其次,构建法的明确性原则的层级体系,优化法律规范的表述;再次,在法律施行过程中加强立法评估并及时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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