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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完善民事地域管辖制度有两种基本思路:在法典中细致全面地规定民事地域管辖制度,或者通过法典和司法解释共同构建地域管辖制度。民事地域管辖制度的建构不可能完全由法典来完成。在完善民事地域管辖制度过程中,需要纠正司法解释规定民事地域管辖制度时存在的种种弊端。  相似文献   

2.
专业性案件专业法官专业化审理是知识产权法院设置应有之义.以专利纠纷案件为例,捡视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规定及实践,发现其更多地体现从应然性视角强调管辖案件范围,而忽视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目标定位;管辖定位模糊,缺乏解决"三地"知识产权法院与"三地"外普通法院管辖权冲突的明确规则;欠缺具有技术背景知识的法官.完善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及审理,应限缩管辖案件范围,实行(三地)域内集中管辖与域外优先管辖相结合模式,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并谋求在立法中予以固化,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法院对专业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实现专业化审理.  相似文献   

3.
法国的调解(médiation):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médiation)是法国立法者振兴调解和发展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其 特征是引入独立的第三人即民间调解员(médiateur),由他们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帮助纠纷协商解决的有偿服务.该制度意味着法国调解发展的新开端,因为它改变了以往调解依赖无偿而取胜的经济特征,而是把调解产生的“灰色”结果特征推至首位.调解(médiation)在法国诉讼程序中的运用类似于中国的委托调解,但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区别.法国的委托调解强调调解员的客观和中立,中国的委托调解制度则欠缺此特征,体现的是对法院的依附性.法国调解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对当事人合意的保护,他们唯恐产生强制调解,而这对于中国调解改革的中心即保护当事人的合意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也谈网络侵权的管辖权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向敏 《社科纵横》2004,19(1):74-75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引发了众多的争议。本文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 ,评述了各种新管辖理论 ,提出网络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 ,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5.
李慧玲 《创新》2015,(5):107-110
管辖制度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也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新《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制度的修改是行政诉讼的进步,却仍然无力触及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忽视行政诉讼作为私权对公权的对抗特殊性,不利于原告诉权保护,加剧了司法地方化。为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原、被告同一辖区可择地而诉,确保正义分配。  相似文献   

6.
《社科纵横》2016,(9):105-109
民事诉讼司法受案采取立案登记制度以后,在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取得巨大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存在或诱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附带性问题,如增加应诉当事人诉讼成本,消耗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诱发虚假诉讼、放纵滥诉等。故应坚持审判中心理念,构建立案管辖释明权制度、庭前管辖权质辩制度,完善恶意诉讼等滥诉行为的审查及其法律责任制度等,形成系统性的立案登记配套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7.
一、地方保护主义在诉讼中的表现地方保护主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立案管辖方面。外地当事人起诉本地当事人的案件,本地人民法院就推,甚至违法移送。本地当事人起诉外地的,就抢着受理,这在票据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及联运纠纷、侵权纠纷中表现十分突出。某些法院为争管辖权,甚至在立案时间上作文章,把本法院的立案时间写成比其他法院的立案时间早几天,从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取得该案的审判权;有的法院对不属于自己依法管辖的案件擅自收案,拒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对外地当事人依法起诉本地当事人的,考虑到本地当事人可能  相似文献   

8.
中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在解决当事人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完善.完善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比较和借鉴美国的ADR制度.在全面分析和比较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和美国ADR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ADR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在法院调解中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调解向当事人主义调解的转变,并进一步做好调解主体从法官的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工作.  相似文献   

9.
构建中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丽丽 《社科纵横》2007,6(10):93-96
民事保全制度是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的体系性子程序,它的意义在于保障法院裁判的执行以及在纠纷解决前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保全的客体来划分,民事保全制度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类型。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是处于同位阶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愈加错综复杂,已远远超出了财产保全力所能及的范围。目前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讨论中,大多数学者对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建立行为保全制度达成了共识。江伟教授带领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所提出的专家建议稿,已将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独立的保全制度。但民事诉讼理论界对如何界定行为保全的内容及具体构建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思考构建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通过建立系统的行为保全制度,使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相配合,弥补通常诉讼救济的滞后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不同性质的救济,及时保护权利,有效解决纠纷,实现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10.
证据失效制度是指在当事人商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和法院的某些行为会影响证据失权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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