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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特殊刑罚措施,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纯粹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兼顾着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功能.其适用对象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终身监禁可以溯及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被决定适用终身监禁者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后,应依法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或不再执行终身监禁.  相似文献   

2.
由于传统上对死刑执行程序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存在不足,本文主张应该以死刑的准确性、时效性和人道性三个方面构建新的理论基础。同时,文章从死刑执行根据、死刑执行主体、死刑执行阶段权利救济的程序、执行死刑核准程序、执行死刑命令签发程序、死刑缓期执行程序的变更等方面探讨了死刑执行程序完善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死缓制度是中国独创的死刑制度。它设立的理论根据是报应与功利的折衷体现;它的适用标准包括罪该处死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它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类:一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一刑罚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它既没有放松对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也没有放弃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线希望;而且对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具有强烈的瓦解作用,又能为国家的建设事业保存一批劳动力。总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是我国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5.
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至今学界观点异彩纷呈,但学界的诸
多观点均不能达致完满。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寻求死缓适用条件的路径应坚持先后不同的位阶顺序:“罪行极其严
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区隔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分界线。“罪行极其
严重”应从客观危害上框定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遵循行为刑法原理;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应从主观情节上予
以考量,遵循行为人刑法原理。通过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评估,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颁布指导
性案例等予以把控死缓适用的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6.
文章提出应当重新构建死缓制度,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在立法上加以限制,仅仅局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和严重侵害人身的暴力犯罪,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将死刑缓期执行作为判处死刑的必经程序。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刑罚教育和预防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8.
朱峰 《今日南国》2014,(2):11-11
2013年12月底,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副局长马俊飞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似文献   

9.
无期徒刑具有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性质和危害都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与关押没有期限等特点。无期徒刑具备条件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规定却存在失之过轻的问题。死刑缓期执行的具备条件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并列规定在同一个量刑幅度时,是选择无期徒刑还是选择死刑应分为三种情形来考虑。  相似文献   

10.
一鹤  素枝 《百姓生活》2012,(1):24-26
正2011年10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杀人案件作出死刑复核,核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起杀人案发生在2009年8月28日。当日下午3点,买完日用品的谢娟一到家门口,发现平素不全锁的铁门、木门都锁得严严实实。谢  相似文献   

11.
论“死缓”     
<正>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第43条)这一我国独有的死刑制度,习惯把它简称为死缓。它作为传统生命刑的补充,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和有效地改造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越来越引人瞩目的作用。认真总结、研讨死缓在我国死刑制度中的特点和适用中的问题,对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死缓的作用死缓是判处死刑后的一种执行犹豫制度,即判后暂缓执行,根据罪犯在二年缓期内  相似文献   

12.
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曾经轰动一时的女护士以注射甲型H1N1流感疫苗为借口,诱杀情人案作出复核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女护士为何以身试法呢?  相似文献   

13.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但结合人道主义的立法目的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4.
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与死缓犯的生命权息息相关,该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但在提起目的、审理对象、启动事由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裁判生效之后,应由对新罪提出指控的检察机关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核准程序。为了保障核准前申诉权的落实,新罪判决生效后应为死缓犯提供15天的申诉期,申诉应有阻止核准程序的效力。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遵循一致裁决原则。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并首次规定对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限制减刑制度。对于这些新规定的理解与具体适用,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目前存在着一些分歧,包括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条件、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使用等。对于这些规定理解使用上的分歧,要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解释出发,结合相关的刑法基本理论,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他是一个农民的孩子。2008年,他以580分的高考成绩成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系的学生。然而上大学一年半后,他却沦为抢劫杀人的阶下囚。2011年5月17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17.
目前学界对于死刑违宪的论证主要是从生命权的角度,但是"生命权到底是绝对权利还是相对权利"并未有定论,加上"生命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十分难以界定,以此判断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违宪将甚为不易,所以不如从死刑是否违反平等权、侵犯人性尊严的角度旁敲侧击。在我国,死刑的适用和执行确实有明显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之处,如:同为中国公民,外逃犯可得免死承诺,港澳地区居民可不必生活在死刑制度之下,部分民族自治地区具有"赔命价"习惯,不可强制适用死刑法,有些罪行死刑立法配置不平等,死刑执行有注射和枪决的不平等,等等。死刑不平等将动摇人们对生命权平等、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立法机构可以借鉴南非宪法废止死刑的国际先例,以实现宪法平等权为切入点来推动死刑废止的进程。  相似文献   

18.
颜兵  吉明 《中华魂》2013,(9):24-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原党委常委、伊宁市原市委书记焦宝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焦宝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9.
死刑的执行方法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死刑执行方法的发展历史看 ,最初的死刑执行方法繁多且残忍 ;随着人类文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死刑执行方法逐步趋向人道。在 2 0世纪 ,枪决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死刑执行方法 ,在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有很多弊端。毒剂注射执行死刑的历史相对较短 ,但是有其他执行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权衡枪决和注射两种方法 ,我国应采用毒剂注射作为统一的死刑执行方法。  相似文献   

20.
死刑执行在我国经历了由单一枪决到枪决与注射并存的发展演变,本文通过对两种执行方式的优劣比对以及对我国目前死刑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死刑执行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其意能够对我国死刑执行的改革起到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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