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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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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证时限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证据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是2002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亮点,这一制度的确定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工作的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含义和制度价值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2.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更符合国际民事诉讼立法的潮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设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但因最高人民法院仅能对现行法律作操作解释的职能局限和实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有些规定严格来说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终究不能最终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应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或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相似文献   

3.
20 0 2年 4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我国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地位 ,但并不意味着给有关举证时限的研究探讨划上句号。本文从历史发展的视角 ,探讨了举证时限在我国逐步确立的过程 ,论述了设立举证时限的意义 ,并结合理论界的研究 ,比较国外有关举证时限的立法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提出思考  相似文献   

4.
王桂芳 《理论界》2005,(4):86-87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过去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顺应了国际潮流,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实现了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但它在举证时限制度的设计上,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作者对这些问题联系国内外实际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举证时限制度所蕴含的程序正义及提高效率的理念可能与实体正义冲突,《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存在难以操作或容易引起误解的不足与缺陷,需进一步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对逾期举证一般不宜规定证据失权而采取有条件的费用制裁,同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完善争点固定制度,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6.
<正>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理论问题。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本质出发,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一问题加以科学的研究,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确认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在当事人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各方对于这些已确认的法律事实,履行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即确认某些法律事实,是举证的前提条件,这些主张是举证的对象;第二层含义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表现为  相似文献   

7.
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举证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诉讼模式,即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吸收职权主义优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一模式既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取向,又符合我国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法律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的国情,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意义必将是积极而深远的。…  相似文献   

8.
证据问题兼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法域,也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文章通过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举证等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正确理解该《规定》的精神,准确加以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新增的有关举证时限的内容与《证据若干规定》和《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存有一定程度的矛盾,即确定举证时限期间主体的范围相冲突,举证时限期间的长短不一致,举证时限适用的程序范围不协调,证据失权的适用标准宽严不统一.鉴于此,以《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目的作为根本的评判标准,以《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作为基本依据,以《证据若干规定》和《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作为主要内容,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它们做出梳理与评析,认为确定举证时限期间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举证时限的期间应当以三十日作为标准,举证时限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严格适用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虽然是为完善举证时限制度而制定,但是实际上也起到了明确划分在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关于案件事实的探知和解明的权限的功能.这种权限的划分符合协同主义的理念与基本内容,相应地,人民法院承担了证据提供的释明职责,当事人了承担诉讼促进义务.据此,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客观现实中,两者共同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发现,追寻实体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有观点认为法院是证明责任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的查明和判定行为不等于证明责任行为,更不同于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法官不仅不具有产生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不可能承担提供证据不足,证明不力的败诉风险。无论是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看,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2.
试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材料 ,其正确性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为此 ,我们应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及审查内容。  相似文献   

13.
阳旭东 《云梦学刊》2002,23(2):37-3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当事人举证责任规则方面的规定过于抽象粗疏,不便于实际操作;民事证据立法必须具体明确地限定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程序,以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应当对当事人取证的权利、方法、手段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使其举证责任在司法实际工作中能够真正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4.
陈其泰 《文史哲》2006,(2):126-132
清代乾嘉时期学术考证名家辈出,成果丰硕,治学方法迥异于前代。江藩《汉学师承记》的著成,客观上正符合对此进行适时总结之需要。本书第一次将乾嘉考证学作为学术史的重要的发展作了总结性的考察,梳理出其演进的脉络,评价其意义,此一总结性研究从整个清代而言未有出其右者。此书又一成功之处,是不停留在论述学者的生平行事和著述的主要内容等项,并且着力摹写他们的治学特色和精神风貌。  相似文献   

15.
证明要求是证明标准的逻辑前提,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衡量证明活动是否已达到证明要求的尺度。证明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紧密相连,作用上互动,功能上趋同。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当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坚持主客观的统一,坚持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6.
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内容,又是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性因素。本文从正确认识证明责任的含义入手,结合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自由裁量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电子证据既存在与传统书证同样的真实性问题,即需要确认其制作者的真实性,以防伪造、捏造,更重要的是,还存在传统书证不涉及的同一性问题,即证据掉包或混入问题。电子证据同一性证明依赖于电子证据保管链的证明,电子证据保管链具有动态复合性,既涉及原始电子数据的保管链,又涉及呈述性电子数据的保管链。原始电子数据的保管链证明环节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收集环节、原始电子数据的保管环节、原始电子数据的移送环节。呈述性电子数据保管链证明的环节包括呈述性电子数据发现环节和呈述性电子数据固定环节。刑事电子证据保管链的证明方式主要有笔录证明和证言证明等方式。与传统证据保管链的证明不同,笔录除纸质笔录外还包括电子笔录,证言除取证人员的证言外还包括见证人的证言。此外,原始电子数据和呈述性电子数据保管链证明适用的证明方法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法官的责任是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依据经验法则建立联系。证明标准问题,就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足以再现案件的事实,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程度。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管是英美法系所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或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高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它始终是属于人的认识活动,而人的认识活动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如何统一人们的认识,对一般的、原则性的东西形成共性的理念,是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天然的核心地位 ,而证明责任则是民事诉讼制度中核心中的核心。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裁判某个事实的真伪不明时 ,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通过对证明责任的含义、法律性质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阐述 ,旨在说明完善我国证明责任的立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20.
郭小冬 《阴山学刊》2005,18(2):111-115
司法认知规则是证据法上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与他国相比较,我国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不仅零散、尚未形成体系,而且还存在许多认识性的错误,因此通过对两大法系相关规则的介绍,以期对我国司法认知的确立与完善提供有意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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