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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晋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8):1-8
诉的合并提出和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困惑,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于诉的合并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尤其是合并审理的相关程序性规则几乎完全缺失,因而从程序规则的角度对诉的合并制度进行完善尤显重要。为此,我国立法应当从诉的合并的形成规则、诉的合并在审理上的特殊规则、诉的合并在裁判上的特殊规则等三方面去完善诉的合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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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诉信访的实质是与诉讼有关的申诉与控告,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程序正义救济实体正义的制度设计,与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相似.涉诉信访的主要成因有行政矛盾的转移、司法和信访体制存在缺陷、诉讼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化解我国当前过度信访现象的出路在于将信访规范化、法制化和诉讼化,将涉诉信访纳入再审制度,加强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建设,强化释明制度和判决书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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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再审之诉制度的建立,旨在摆脱民事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常常难以有效处理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上错误的尴尬并破除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原启动主体和监督范围太窄的局限。但其作为一种崭新的民事执行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在申请主体范围、诉讼地位、提起条件、审理程序和审理法院、再审申请期限、结案方式均无先例可循,亟待科学探索,其司法适用对解决类似问题也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程序问题,因我国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困惑多多。婚姻无效之诉从其本质上看,解释为形成之诉更为妥当;对婚姻无效之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宜借鉴国外立法制定专门的人事或家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则可援用新诉讼标的理论中“诉的声明说”予以解释;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资格问题,鉴于婚姻无效事由多是损害公益的事项,故而可对申请人范围予以适度扩张,除当事人外,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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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制度从起源时起就承载了中华法文化的许多特质,特别是蕴涵其中的人本主义和人治主义传统.从价值意蕴上看,它体现了"人本"理念下我国古代历代统治者治国对百姓的人文关怀的一面,反映了"仁者爱人"、"民惟邦本"和"道德教化"等人本思想的核心价值.从实证意蕴上看,传统中国直诉的发达,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治方式下百姓诉求表达的曲折艰难和君主的制度诉求.对直诉制度进行深层解读有助于发掘并利用其现代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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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9,(4)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8.
作为“元祐更化”的一个组成部分,高太后垂帘听政时期,曾搞过一次冤案诉理,为此专门设置了“诉理所”,接受了许多人的申诉,对有关案件做了重新审理和新的判决。宋哲宗亲政以后,否定“元祐更化”,从而也否定“元祐诉理”,同时审查了“元祐诉理”过程中否定神宗圣政的言论,对各案件及申诉人做了新的判处。宋徽宗初年,推行折中政治,否定了绍圣、元符年间的判处,又重新判处。崇宁年间蔡京当政,重新肯定绍圣、元符年间的处置。分析考察对“元祐诉理”的否定、肯定、再否定的过程,可以深化对北宋后期政治的认识,也可以从一个方面解答“元祐党籍”中为什么纳入了许多非元祐党人的疑问。 相似文献
9.
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进行了理论阐释,阐述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概念、特征,剖析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等各构成要素,探讨揭示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揭示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全面论述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理论问题和制度架构,丰富了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内容,促进了执行救济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为执行救济制度乃至整个民事执行程序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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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探析——以“和谐社会”构建为背景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民事纠纷的多元化发展,各国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我国,与法制发达国家ADR机制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有的一些诉外解纷机制逐步萎缩。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关于诉外调解协议效力规范的缺失,对于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民间调解协议和行政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解纷成本,也挫伤了纠纷主体对于诉外调解的利用热情。提升诉外调解协议的约束力,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使其效力与诉讼衔接)赋予其以执行力为核心的法律效力,是合理配制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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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投诉制度中的非常程序,就是吏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些特别的方式,向特殊的机构、官员提起诉状。这种非常诉讼程序与直诉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直诉属于非常诉讼程序,但非常诉讼程序不仅仅限于直诉。封建社会投诉制度中的非常程序是封建社会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这种非常程序,可以帮助我们从一个侧面加深认识中国封建法律文化的传统特点。一非常投诉程序的主要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吏民通过非常程序提起诉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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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私诉制度如何定位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公诉制度占主导地位的现实情形下,应该充分发挥私诉制度的价值和作用,这对于公诉制度将是有效的补充,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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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冬泉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03-107
婚生子女否认诉讼是人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德国、法国等大多数国家都相应建立了这种诉讼程序。并且,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成为当前指导亲属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反观我国亲属法和民事诉讼法,婚生子女否认诉讼还付之阙如,即便学界在制度的设计上有所见解,但仅该诉中适格原告和被告问题就无法达成一致,其性质、诉讼时效等也有待明确。借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实有必要构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并对其性质、适格当事人等作出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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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外第三人救济上部分功能重叠,在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扩张情形下的第三人救济。结合立法背景、体例安排和制度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兼具救济第三人和防治虚假诉讼的功能,应当定位为有别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在适用层面,主体范围上应放宽至一般案外第三人;竞合问题的处理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竞合时应当适用执行异议,与再审程序竞合时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随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逐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功能将回归至没有受到程序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进而实现既判力扩张情形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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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比较中日两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与审判"审理模式中形似的"辩论兼和解"审理方式后,提出应根据"和解"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设置崭新的"辩论兼和解"审理方试,即将审理活动设置为两个独立阶段庭前和解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并对庭前和解程序中的辩论范围作了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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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在WTO/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不可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WTO/DSM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分析WTO以往案例,阐述非违法之诉的本质和适用范围,美国若在WTO/DSM对人民币汇率争端提起违法之诉,是滥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表现是不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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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完整的诉通常由三方面要素构成: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诉的要素对于诉的识别具有重大意义,此问题之关键即是诉讼标的这一要素。本文通过分析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利弊,尝试提出恰当的诉之识别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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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原本可以同时提出给付请求却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理应以确权请求缺乏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仲裁机构则应当继续审理确权案件.以请求权或形成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但以财产所有权等支配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则在实践中可能被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当事人经法院释明或仲裁机构提示追加给付请求但仍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或者当事人虽提出给付请求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支持其确权请求的,以财产权属关系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同样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坚持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并释明当事人另案获得执行名义,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真实诉讼意图、现实生活中确有必要等为由强行将确权判决、确权裁决解释为给付判决、给付裁决,甚至还有的法院创造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等奇葩概念.实际上,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仅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享有物上请求权,而没有涉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等情形,故不宜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在立法论上,宜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允许当事人以确权判决或确权裁决为依据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不提出实质异议的给付请求径行作出许可执行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并非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的抗辩事由的,则应当通过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对抗辩事由进行实体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