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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网约车服务具有自己的特点与运营模式,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界定,将直接影响网约车驾驶员是否能够获得劳动法所给予的倾斜保护,以及社会保险和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完善网约车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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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时代的到来,不仅满足了广大民众的出行需求,也符合共享经济的发展进程.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标志着政策层面对网约车合法性的认定.然而,随着新政策的出台,网约车的监管难题并没有得到全面地解决,相反出现了新一轮的讨论热潮.政府面对网约车的持续动态的发展,应当采取包容的,引导为主规制为辅的监管路径,建立一个符合民意,顺应市场,合理平衡的法律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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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约车司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问题展开分析,对网约车司机和平台公司双方的关系进行了重点讨论,在此基础上对网约车司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原则和路径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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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互联网+"时代后,随着快递公司、网约车公司、网餐店的出现,快递工、网约车司机等与民生服务紧密相关的各种新型的用工也多了起来,使用工关系更加复杂.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渐模糊化.因此,在新老用工形式交织的情况下,更应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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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外卖等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这些平台就业的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用工形式和就业方式相对灵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日,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中国式现代化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发展”专题研讨会在成都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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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式相比,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薪酬计算上都存在较大差别。如今,快递、外卖、网络主播、文案写手等新行业、新岗位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从业群体数量逐年上升。新就业形态与传统的就业形式相比,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薪酬计算上都存在较大差别。为全面掌握成都市大邑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情况,大邑县人社局对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行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深入快递公司进行实地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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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面临较大的工作风险,但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为其提供保障。学界试图扩展劳动关系概念以包容灵活就业,但在学理与制度两个方面均遭遇阻力。以职业伤害保险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亦是进路之一,审视既有试点可知,职业伤害保险虽能覆盖工伤保险力所不及的劳动者群体,但也存在发展定位走偏、参保人数少、认定难度大、部门监管难等问题。应厘清职业伤害保险的发展定位,立足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安全,从向全国推广职业伤害保险、加强宣传针对性、强制平台购买职业伤害保险、缩短缴费周期、完善伤害认定的举证责任配置以及完善筹资机制等六方面着手,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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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学界与实务界均未形成一致观点。选取法院判决进行整理分析,可知法院多持劳务关系的裁判观点。网络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劳务关系的认定不利于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保护。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平台+"经济的发展,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业健康稳定发展,网络平台向网络主播说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异同后,双方可以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我国劳动法可以借鉴德国劳动法"类雇员"的立法规则,并适时拓展完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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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超龄就业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日渐普遍的用工现象。但该群体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仍存争议,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态度多元化,致使超龄就业者难以享受基本的劳动权益,超龄就业纠纷不断。基于超龄用工关系的法律本质,我国立法应正视超龄就业者劳动权利,为其建立特殊的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劳动保护制度,加强超龄就业的引导和管理,以解决老龄化背景下的超龄就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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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以网络为主导的社会中,我国相继出现了大量新兴行业领域。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法律关系之一,受到了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冲击,导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的动摇。为适应互联网用工的特点,我们必须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做出适应性变革。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认定标准,认定互联网用工中劳动关系应根据不同单位特性以及不同类型工人的实际用工性质,在以核心判定标准即“从属性”为前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个案事实,以更加灵活的要求进行具体分析。我国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表现出“僵化”“指向混乱”“涵义不明”等显著缺陷,以一种非泛化的标准去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内容,将是未来法律完善的关键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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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自兴起之时就对现行劳动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际上在应对这些挑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司法手段、工会创新、行业自治等主要改革路径。这些改革目前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障不足的困局。因此,各国开始转而跳出目前的劳动立法体系,并尝试从打破劳动关系认定与权益保障的捆绑关系和扩大社保覆盖范围两个角度进行立法重构。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改革与国际潮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未来可从明确平台从业者基本权益保障、扩大社会保障尤其是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严厉打击虚假自雇三个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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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澳大利亚传统的劳动关系处理模式,强制仲裁制度贯穿了澳大利亚20世纪大部分时间,该制度建立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主导,对澳大利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在劳动关系领域实施了深刻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强调市场基础上劳资双方的自主谈判和协商,强制仲裁制度出现重大转变,劳资冲突与对抗增加。工党政府扭转了劳动关系过分自由化的倾向,增加了对劳工权益的保护,重新实现了劳资双方的平衡。澳大利亚劳动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变,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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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迅猛发展,电传劳动作为一种新型的非正规雇佣形式已经悄然兴起。电传劳动是指利用情报通信技术(ICT),即借助电话、因特网、电子邮件等通信设备或工具,在传统办公地点之外有效地利用时间和地点的灵活工作方式。电传劳动由于具有鲜明的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点,因此很难进行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对电传劳动没有明确定义,也尚未对电传劳动作出法律规制。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电传劳动进行分析,对电传劳动进行类型化并以“软法”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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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现代科技革命发展趋势,智能化加速劳动力替代进程,触发市场震荡中的职业迭代。通过梳理职业迭代的内因溯源和外化表现,洞察AI与人力的差异,可以明晰AI主导下的职业迭代特征及其对失业、再就业等社会问题的影响。机器换人、灵活就业等现象衍生劳动困境,映射传统法制的兼容性不足。应对迭代中的失业危机,深度认识劳动价值,建立社会良性循环反馈机制,健全法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才能及时回应弱势劳动群体的权益保护需求,缓和矛盾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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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影响下,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是亟需关注的重点。基于资源保存理论的微观视角分析发现,疫情对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存在“双刃剑效应”,既有严峻挑战也是重构机遇。一方面,疫情会增强企业降低人工成本的动机,从而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员工经济权益两个代表法律规范性与保障力度的指标产生巨大的消极效应;另一方面,疫情带来的危机凸显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会建设、集体协商制度在实践中长期被劳资双方忽视或运行实效有限等诸多问题,彰显了其重要性,必将重塑劳资双方的认知,并为这些资源发挥作用创造契机、提供空间。企业可采取多种举措对身处压力情境的员工及时给予有效的资源支持,以重构更高质量的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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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权是其满足自身生活需求、实现自身长远发展所必需的权利。随着我国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残疾人的劳动权亦得到了较大保护,但目前仍处于低水平、低质量的状况。在新时代我国人权法视野背景下,对残疾人劳动权予以保障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基于人权保障视野,从残疾人劳动权的涵义界定及内容明晰出发,通过检视我国既有残疾人劳动权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足,进而结合残疾人劳动权保障的历史成就及现实困境,对我国残疾人劳动权法律保障体系予以体系化重构,应该从立法层面明确反歧视原则及内容,逐步建构残疾人劳动安置比例制度,加快设立残疾人劳动解雇保护制度,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及使用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