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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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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 ,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本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中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内容包括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界定和评估作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东德 《学术论坛》2007,(4):128-133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且扩大了其出资的最高比例限额,具有一定的知识经济时代先进性,但却是一次并不彻底的改革。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价值目标不但在于风险防范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且在于方便筹资和公司设立,以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知识产权出资通过比例界定和评估作价来确定其在公司资本结构中的地位,其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应该体现上述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3.
张云 《天府新论》2007,(Z1):181-182
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该出资转让既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又要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股权的继承是一项在公司实务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5.
股权集中与股权制衡是股权结构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核心内容。通过构建数理模型研究公司股权集中和股权制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得出公司适当的股权集中和股权制衡能够提高公司价值的命题。选择中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适当的股权集中度有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公司其他大股东对控股股东的制衡程度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关系。  相似文献   

6.
当前围绕公司劳务出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劳务能否量化评估;二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实际上,劳务能否作为公司出资方式与此两点并无必然关联.经济学中的企业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对于支持公司劳务出资可以提供充分而深刻的理论依据.公司作为各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的一项特别合约,其根本目的在于营利,至于生产要素的类型即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并非最为重要.但若要充分发挥劳务出资的积极作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以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得以设立,非货币出资股权的范围扩大等新的规定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强制执行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执行,非货币出资股权的执行和一些特殊股权的认定,被执行人在同一公司的股权是否应整体拍卖等.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有利于确保债权人利益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8.
随着深圳南海创投基金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实务中,有限合伙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但目前仍存在法律制度的障碍。同时实务中需要处理好公司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平衡各方的利益。分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及它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以求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及实践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9.
论国有股权之国家宏观管理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 ,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益则变相地体现为公司的股权 ,因而探索一种新的国有股权管理模式 ,已成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后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领域内又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对丰富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股权国家监管理论具有重大的价值 ,它是今后构建国有股权国家宏观监管制度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10.
戚枝淬 《兰州学刊》2005,(3):202-20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对出资的处分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在对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不适当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四种典型的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主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实体上明确规定出资瑕疵的责任认定及承担方式;程序上完善对瑕疵出资者诉讼制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从性质上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 ,该出资转让既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又要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为此 ,继承人股权的继受、公司形式的变更等均可作例外处理。  相似文献   

12.
股权激励的一种理论解释:公司核心价值分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的分享利润或剩余索取权观点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股权发挥激励作用的障碍.股权激励的本质在于股权持有人对公司价值增长的分享要求,公司价值增长不仅体现在利润和实物资产的增加,也同时体现为公司成长过程中形成的难以量化的无形资产和体现为企业的核心价值的核心能力上.只有让股权持有人分享公司成长所创造的核心价值,才能对股权持有人产生强大的激励作用.股权激励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这种思路来进行.  相似文献   

13.
虞嵘 《江汉论坛》2004,(10):139-14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以列举的形式对出资方式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争议,比如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的合法性问题、用以出资的实物定性问题以及工业产权出资这一提法稍显狭窄。同时,在有关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适用及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善股东现行出资制度,完备股东的瑕疵责任机制和资本充实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900家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检验其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对公司价值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地区差异未对公司价值产生显著影响.本文认为,从目前看来,一味追求股权分散似乎并不是最为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较为合理的股权集中程度,使控股股东既能受到强度足够的激励经营公司,又不至于产生过度的掏空行为.因此,尽管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会进一步推动股权的分散,但在目前我国的政策、制度背景下,保持一定的股权集中度,同时积极建立相应的监管、约束机制,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优化股权结构.  相似文献   

15.
现行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性规定,实收资本制的规定,把注册资本比例与股权比例等同起来,对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作出最高限制性规定和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规定等资本制度的规定,实质上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而忽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对风险投资家、风险企业家积极性、创造潜力的发挥,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已构成制度障碍,亟待创新企业资本制度.本文从建立授权资本制,扩大企业出资资本形式,视注册资本比例与股权比例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无形财产权占股权的比例允许投资者依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但其占资本金或注册资本比例应当加以限制等方面论述企业资本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16.
作为连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相较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债权而言,股权这个新近出现的异物在内涵与外延上更具抽象性与复杂性,在制度价值上更具冲击力,立法者把持的立法尺度与力度难言精准。就股权转让而言,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设置专章对其予以了详尽规范,凸显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然即便如此,立法者并未对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予以定调,实乃一大遗憾。鉴于此,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中转让合同之效力、风险承担的探讨,对今后公司立法修订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熊健奎  杨宇 《学术探索》2004,(11):34-38
股权是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股权转让 ,作为股权受让人 ,其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 ,但股权转让能否交易成功 ?受让人能否取得该股权 ?一方面受到转让客体有无权利瑕疵、转让主体和价格等实体性因素的制约 ,另一方面受到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等程序性因素的制约 ,同时 ,还受到理论与实践悖论的制约。本文就股权转让的制约因素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通说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公司章程设置某些限制,股权作为股东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与公司维护全员持股等封闭性特性权利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忽略实际存在两个层面的权利配置,是学界分歧及裁判抵牾的根源所在.股东出资入股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并默示章程对于股权的特定安排,章程内容只要不违背强行法,即对每个股东均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必要的催告程序,公司按约或者照章"强制"收购处分设限股权,即为贯彻自治规章或者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在先约定,新的权利配置师出有名,其行为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如需当事股东同意,势必经过重新谈判,属于成本高昂的不良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9.
论公司的资本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经济结构的变化、资本市场创新的加快及融资工具的多样化,对传统资本制度提出了挑战。资本提保功能日益削弱而投资理财的功能进一步加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债权人提供的保护,应限于限制股东的机会主义地运用公司形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能力。我国在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时应统一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公司的类型及股东出资的比例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灵活安排,增加股东现物出资的类型,放宽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充实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王翀 《江淮论坛》2022,(2):128-135
采用股权奖励方式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对企业、高校等成果产出主体具有较强的激励性。目前,在法律制度层面,科技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成果出资入股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评估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导致了高校等科研单位难以对股权奖励方式实现有效运用。应当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赋予成果产出主体分配成果转化利益的自主裁量权,以保证科技创新的成果所有权人和完成人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拥有平衡的权益。与此同时,应当加快培育和发展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成果产出主体与企业公开协商成果转化的程序,进一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股权的制度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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