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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面对小额纠纷的骤然增加,纷纷致力于诉讼程序的改革:简化诉讼程序.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各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已日渐完善.本文拟对各国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系统阐述与比较研究,分析各国小额诉讼程序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在我国建构小额诉讼程序时需要充分考虑的因素,以期对于我国建构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小额民事纠纷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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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 ,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然而 ,这种程序受各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以及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运行情况及其效果迥然各异。当前 ,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 ,也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设想或改革目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 ,研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制度设计和运作中的原理 ,以及实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在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引进小额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探讨了中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应该注意解决和避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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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当代各国进行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实践,具有高效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大众化等多项司法功能。随着农村居民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涉农民事案件的迅猛增加,在农村基层司法程序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显得日益必要。本文从探索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出发,检讨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在农村纠纷解决的困境,并对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一些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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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坚持立足本土、借鉴域外的基本方法,要在确保立法连续性的前提下进行全面修改,保留基本原则的设定、强化程序的多样化设置,让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保持一定的度,强调诉讼与非讼的适当分离,执行立法暂不与民事诉讼法分立,法官在诉讼系属之前持消极态度,而在诉讼过程中应与当事人保持协动,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和家事诉讼程序,增设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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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和民事案件的迅猛增长,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显得日益必要.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构建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并非易事.本文从研究探索诉讼程序制度多元化、不断提升诉讼效益的角度出发,在检讨我国目前简易程序的立法及司法状况的基础上,遵循简便、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改革理念,对实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路径进行了探讨,并就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了一些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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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改革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总体上循着"试点——修法——再试点——再修法"的改革逻辑不断推进。改革突出了应对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的问题意识,较少基于当事人立场考虑程序设计问题;突出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繁简分流"司法改革一环的定位,较少对小额诉讼程序独特的功能定位和当事人必要的程序保障进行深度思考,导致制度设计的理想与现实效果发生较大偏离。我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当赋予小额诉讼制度新的功能定位,不宜将其作为应对"案多人少"问题的举措,也不宜继续将其纳入"繁简分流"的改革逻辑,而应回归保障基层民众接受司法裁判权的功能定位。小额诉讼也不应是一种司法制度供给的"残次品",应从程序选择权、公正审判权和程序救济权等方面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通过保障小额案件审判公正的底线,促进小额诉讼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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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这一制度开始被稀释,并逐渐异化为对诉中活动的参与。这一变化导致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虚化,与其他适格主体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需求相悖,且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要求背离。这一走势不利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未来需要对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应然地位予以归正,明确其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具体应用方式与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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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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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上诉制度是设立于二审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救济和诉讼权利平衡的技术性制度。因其在我国民事二审程序中的缺失,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弊端已经从多方面体现出来。在我国民事二审案件程序中建立附带上诉制度,是平衡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一项精巧技术,很有必要对其予以立法确认和制度完善,以弥补现行民事诉讼法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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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它并不完全契合于通常审理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我国应当根据小额案件的特点建立起以非规范化审理为核心的小额诉讼程序,具体规则内容应当包括程序的任意性、可以无须正式开庭、允许非职业法官审理、立审执同一、表格化诉状、简化判决书或以笔录代替判决书、特殊程序救济方式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的一审终审制为根本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建立起符合小额案件审理要求的、与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并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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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遵循诉讼费用相当性原则,既是实现普通民众“接近司法”之保障,也是诉讼效率之追求。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应通过对诉讼标的金额的划分,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分为两个不相隶属、互不包含的程序;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范围;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简化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代理人的参与,发挥法官的主动性,采取诉讼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限制对程序的救济,实行一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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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现行司法制度 ,民事抗诉制度与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不矛盾 ,民事抗诉监督的不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 ,而是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无损法院的终审权。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监督的对象应由实体问题转向程序问题、由判决结果转向审理过程 ,具体的监督对象应是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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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部压力与外部效果之平衡以及诉讼高成本与低受惠阻碍救济程序的启动,我国小额多数纠纷存在救济难的情形。对此,可通过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的变革,促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吸引当事人,并最大限度地克服法院排斥群体诉讼制度的现象,以期对小额多数纠纷起到有效的救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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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首先应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应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囿于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多方面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非但不明确,范围也过于狭小,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从世界范围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应突破原有限制,在诉讼信托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具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不断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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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刚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28-3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活动的目的和任务必然包括保障人权,具有强制性,但不同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差异。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它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来实现的,主要体现为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并以间接保障为主,包括诉讼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行政违法监督、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实践领域。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存在缺陷,需要从监督职能和起诉职能(公益诉讼)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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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证据保全制度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建立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当前学术界对是否应建立该项制度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这些观点的分析论证在我国建立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和价值,进而对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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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2016,(5)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专门程序,较多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而适用,具有高效、简便的显著优势,在解决日益繁重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设置简易程序可以消除诉讼拖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意义。尽管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还专门规定了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等制度,对促进我国公民诉讼大众化、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状况看,现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亟需在立法构想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得到改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