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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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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是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客体、形态、故意方面不同 ;二是与窝藏、包庇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赃物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对象、行为、故意方面不同 ;三是与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目的方面不同 ;四是与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2.
现实社会中大量出现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表明仅靠民事救济和道德说教来抑止逃债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刑事立法设立专门的“恶意逃避债务罪”来打击这些“逃债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恶意逃避债务的恶劣行径。从犯罪构成来看,恶意逃避债务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履行期限满后,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其他阻碍方式,逃避债权人债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其主观方面是具有恶意不归还债务的目的。从刑事责任来看,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犯罪人应主要进行经济别裁,大敢适用罚金刑和缓刑。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的处罚模式引发了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否突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原理的激烈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模式之理论评价概括主要有三种,即"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以及"不作为处罚说",但均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解释法条并指导实际办案。为了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应当倡导"综合性说"处罚模式,即分情况分别坚持共犯从属性原理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原理:当被帮助人犯罪时,依被帮助人实施的罪名之共犯处罚;当被帮助人未犯罪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帮助行为才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坚持"综合性说"处罚模式的理论基础上,对"主体""明知""情节严重"等罪状要素进行了新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4.
唐律的“官司出入人罪”是指官吏故意或过失酿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它从客观上分为“出人罪”和“入人罪” ,从主观上分为“故意出入人罪”和“过失出入人罪”。对“故意出入人罪”的处罚是“以全罪论”或“以所剩论” ,对“过失出入人罪”则比照“故意出入人罪”分别减五等或减三等处罚。唐律对于该罪的规定极具特点 ,其可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王延君 《北方论丛》2005,(4):149-152
挪用公物的行为不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但应将该类行为犯罪化,改挪用公款罪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挪用行为”本身就包含个人使用的含义,立法中规定“归个人使用”与“挪用公款”存在语义重复的问题,是导致对“归个人使用”看法不一的根源;集体决定下的挪用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身份与无身份共同挪用公款应从身份犯定。  相似文献   

8.
共犯论与非共犯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两条解释路径。“共犯行为正犯说”“片面共犯说”和“量刑规则说”三种观点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帮助行为例外禁止性规定说”和“从犯主犯化说”两种观点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这些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观点虽然理论根据不同,但在具体问题的解释上并不对立。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本质。基于非共犯论路径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共犯化说”“积量构罪说”和“正犯化说”三种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在尊重其共犯行为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刑事立法特性进行。共犯独立性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定罪量刑的独立化是其附随的结果。  相似文献   

9.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10.
认定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的行为是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存在着行为说、限制行为说、诉讼阶段说及诉讼类型说四种不同的观点.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行为说较为合理.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实施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行为的应按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既帮助毁灭证据又作假证明包庇的.应按照吸收犯处理.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惩治诉讼诈骗的相关规范存在多重缺陷,有避重就轻、放纵犯罪之嫌,法律约束力不足,对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认识有误.基于依法惩治诉讼诈骗行为的现实需要以及“诉讼诈骗的性质仍为诈骗”的认识,国家无需修订刑法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而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和统一对诉讼诈骗的刑事处罚.同时,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扩充为涵盖所有诉讼领域,将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扩充为毁灭、伪造证据罪.  相似文献   

12.
税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妨害国家税收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1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的补充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我国当前税收犯罪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款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文献   

13.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规制“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但未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加以说明。理论界关于该罪性质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共犯性的视角,但是以共犯性解释该罪的性质又会产生正犯不存在或者难以查证时归责标准阙如、意思联络趋弱而难以认定共犯、共犯与正犯危害性异化致使按照共犯理论归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等适用困境。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等以完全共犯性为着力点的学说,忽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属性,造成了适用困境并违背了对该罪的立法初衷。故此,跳出传统的对罪名性质解释单一的桎梏,承认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性,根据“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与“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的不同,在“共犯性”与“正犯性”双重视角下区分认定该罪的性质,使得同一罪名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呈现动态的性质解读,以突破现有理论的适用困境。这对于契合司法实务向多元性与不可预测性发展,应对因传统刑法理论相对滞后而导致适用冲突不断的现实难题,对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等,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对于在犯罪中收取被害人所转款项的取现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其原因是取现行为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使用相同的“明知”表述。准确把握“两罪”“明知”的区别,对每个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性。取现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则构成诈骗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取现行为人明知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取现,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15.
黄曦瑶 《天府新论》2021,(1):125-133
伴随互联网迅猛发展出现的网络帮助犯罪行为危害性日益凸显,为了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前,该罪在司法适用上呈现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犯罪行为方式类型化、量刑差异较大、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认定不一的整体样态,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成为一大难题。对该罪名的适用,亟需从进一步研究该罪的性质以及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入手,为司法人员提供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6.
自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大化适用问题颇有争议,对《解释》进行合理解读,有利于防止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大。《解释》肯定了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公共秩序不限于公共场所秩序,具有合理性,但为防止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只有具有公开属性的信息网络才属于公共场所,同时仅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寻衅滋事。实践中应严格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举证行为与“严格混乱”的因果关系,处罚上做好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17.
为更好地践行实质刑法三部曲的理念,必须对其整体思维加以分析.面对刑法规范中成文或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尤其是后者)需要补充解释的情形,应基于古典法哲学的理性主义以及经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之实质侧面,建立以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与主观构成要件有责性的实质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同时,对刑法规范予以实质解释,并以此避免“无罪之罚”现象的出现,通过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建构形式上“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通道,从而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18.
婚内强奸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封志晔 《中州学刊》2008,(2):100-102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强奸妻子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我国<刑法>的处罚对象.否定婚内强奸构成犯罪的观点是陈旧落后的,但其指出的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的特殊性如取证困难、婚姻关系的存在等具有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婚内强奸的刑事处罚应该区别于普通强奸罪,可采用自诉原则,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强制罪,对婚内强奸行为按照强制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增加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应该具体结合高空抛物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来确定,即使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之前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罪没有溯及力。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理解与适用应通过司法限定、立法完善和情景预防三种可能路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2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造成的,刑法只是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结果后的相关责任人,却对造成重大事故根源的“偷工减料”行为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罚.只要工程不坍塌或不报废,机械设备不毁坏,人员不伤亡,即使有重大质量问题也无法依据刑法定罪处罚.增设工程偷工减料罪的意义就在于规范建筑市场,从根源上最大限度的减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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