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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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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产生从而适用都有其特定的前提条件.在该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中要特别注意,争议不等于疑义,有疑义也未必要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而当存在多种有利解释时应该选择最有利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必须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大原则进行完善,以适应实践中个性化特约条款备受重视和非格式化保险合同大量出现的新情况.  相似文献   

2.
日前,我国保险法中只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运用较为混乱。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结果,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有具体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的。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始终在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寻求动态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美国通过判例的方式确立合理期待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制约保险人优势,矫正当事人缔约失衡地位。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该原则已经在司法裁判中大量适用,从586个保险案件判决显示,法官能够运用该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符合普通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进而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期待原则已在美国、加拿大、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裁判产生实质影响,且有立法化趋势。我国现有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不利解释制度不足以应对保险双方缔约失衡困境,应适时引入该原则,与不利解释原则、说明义务等制度协同适用,更好地平衡保险合同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4.
保险合同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保险法律在保险合同解释方面的规定却不很完善.法院、仲裁机构在解释实践中,不能准确平衡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介于此情况,本文试通过阐释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在立法中的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比较英美、大陆两大法系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参考众学者观点,论述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体系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随意性。为此,须明确界定歧义,将保险合同作为整体,以一个保险"门外汉"所能达到的理解力为判断标准。同时,不同的歧义类型在价值取向上也存在差别,包括促成保险人谨慎起草、消除合同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实现公共政策等。不利解释原则只适用格式合同,对个别商议条款并不适用。并且,该原则与其他合同解释原则或解释方法组合适用时,应遵循外在位阶关系,仅为备用解释工具。  相似文献   

6.
论保险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无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使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的特殊性质,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除了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外,保险法还应当对其有特别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海上强制保险由立法者强制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是法律对私权干预的结果,所以,应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海上强制保险到底应在多大范围内适用,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公共利益,同时海上强制保险在适用时还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合同解释直接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真实意思之实现,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该注意不利解释与保险人说明义务之间的关系,要同时适用其他解释法则丰富和充实不利解释的内容,而且还应以普通人的智识去理解保险合同疑义条款.  相似文献   

9.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10.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11.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依然存在内在的困惑与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而保险合同关系人显然已无法完全体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鉴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功能以及理论体系的考量,应当将被保险人重新定位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并将其体现于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投保人解除制度中,增加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在团体保险中增加被保险人的契约转换权;在中止复效制度中增加保险人催缴保费并说明后果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申请复效的资格;在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制度中,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在总原则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倾斜保护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2.
当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宽限期期满时仍未能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有两种可能性。这两种可能性到底会发生哪一项,不是由保险人单方决定,而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减少保险金额的相关条件,保险人就应依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以维持合同效力;如果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此类事项,则其法律后果只能是合同效力中止。这符合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保险免责条款之创制是商事惯例契约形式的集中体现,并亦为传统保险立法所接纳。随着"私法自治之社会化"理论的渐兴,对现代保险业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理论也备受质疑。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滥用免责条款推卸给付责任之弊为人所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应以重塑最大诚信原则为指导,并将"不正当的不利"和"不恰当的失衡"作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化的两个要件,以此认定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一方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为询问回答主义,履行有限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包括保险人解除合同和提高保费,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一般保证责任或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分,要看保证合同的文字约定。然而,若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在文字约定上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则将囿于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难题。文章从一则涉及保证法律关系的私募股权回购争议案出发,通过对我国担保法与合同法相关案例与学术观点的考察,认为应当综合采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来解决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文义冲突问题,用诚信原则检验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并适时采用公平原则进行价值权衡,从而维护民商事活动交易的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全面履行的原则,但基于合同自由、公平正义的要求,合同法还应有实际履行优先原则和实质履行原则作为补充。三项原则结合起来才能较好地解决合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民法上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理,不能完全适用:保险标的因法定 原因而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当然转让,因约定而转让的,则不能。当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交付时间不一 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间。  相似文献   

18.
保险损失补偿是保险人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对危险共同体成员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体现了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职能。在称谓与内涵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补偿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行为,在原理与制度上与民法的损害赔偿不同;在协同机制上,保险利益将实际损失限定在合法的利害关系内,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义务在法律与合同上的最大值;在规则体系上,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竞合、保险代位等均由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这些概念、原理、制度共同构筑了损失补偿原则的法理基础与规则体系,确保了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发挥奠基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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