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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的道德维度思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人作证制度是证据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高证人作证率一直是各国立法努力的方向.然而证人本身也是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在道德维度上存在着个体差异,证人制度也应当对这种需求予以考虑.而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却未考虑到个体的道德需求,只是以一种圣人之德来对证人作证义务予以普遍性的要求.缺乏证人免证特权的规定,也就成为我国制约证人作证率的一个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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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波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47-53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免于强制出庭的义务,但我国并未因此而建立起证人拒证权制度。本文拟从“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礼法制度展开,认为无论是基于天理伦常的亲属拒证权,还是基于社会分工和职业伦理的职业拒证权,抑或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及公务秘密的公务拒证权,以及为了保护人权的不强迫自证其罪拒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均具相应的伦理基础和现实意义。进而,本文从证人拒证权的主体、拒证权行使程序及拒证权之例外情形诸方面,尝试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制度建构,认为近亲属、享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士、持有公务机密的公职人员或曾经担任公职的人员及可能因为作证而受到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拒绝以任何方式作证;但是,在证人自愿放弃拒证权,以及在某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或因证人兼具被害人或共犯等其他身份时,亦须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3.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 ,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面对关于设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激烈论争 ,通过考察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不难发现 ,只有设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才能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 ,加强对证人人权的充分保护 ,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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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由于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同,对于证人范围的划分也存在着区别,但是两大法系关于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均有全面系统的规定.特别是授予证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的权利.而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有关证人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目前非常有限,至于拒绝作证的问题更是法律上的空白.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拒证权的比较,分析并探索这一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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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作证义务是指证人、被害人对于国家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刑事纠纷所具有的公法上的协助义务.证言特免权是对于证人、被害人刑事作证义务的免除,其立法动因在于保护具有特殊社会价值的私人关系,以及对于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尊重.而作证豁免制度是在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得到尊重的前提下,对证言特免权所进行的合理限制.以在一定范围内回复证人、被害人的刑事作证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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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法律规定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实体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而证人的依法作证义务具有特殊性,其人权保障要求也具有特殊性和正当性。因此规定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受保护权和受补偿权等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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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璐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27(3):22-2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国家立法以及学者研究都在努力通过各种措施维护证人权益,包括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等,但证人面临权益受损的潜在威胁是不可忽视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作证作为了解案情者的法定义务,应当找出其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证人法律制度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分析外国证人法律制度的背景及其构成,与我国证人法律制度作客观比较,对完善我国证人法律制度不无裨益。一、证人的诉讼地位:证人作证的性质及其确认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属于刑事诉讼参与人范围,与国家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当事人相区别。这表现在进人诉讼的原因各不相同:司机机关进入诉讼是基于国家的权力;刑事诉讼当事人进人诉讼是基于他们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而证人进人诉讼的直接原因是他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情况。很显然,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诉讼地位的形成,既不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权力或权利,也不可能是基于指定或委托。从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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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作证拒绝权,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而获得的秘密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律师作证拒绝权的根据在于律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与律师辩护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密切相关。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拒绝作证的权利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有可能会导致一些事实上有罪的被告人因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无论从辩护律师的职责、立场还是从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来看,赋予辩护律师作证拒绝权还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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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证人制度包括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刑事诉讼证人制度和行政诉讼证人制度,依照规定,证人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然而,证人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实施效果不理想,普遍存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的现象.从法理角度而言,完善我国证人制度,应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与情的关系和证人宣誓与作证效果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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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义务及保障制度的规定及缺陷 1.有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第2款: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2)《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2项: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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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证人制度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证言是民事案件中证据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常用的证据,而证人制度则是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一个比较完善的证人制度应该具有如下功能:第一,能够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能够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第三,能够维护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对证人作证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证人制度的规定不能满足民事审判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单位证人、拒绝证言、宣誓、出庭,已成为制约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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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证人证言立法的一些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或民事证据法 ,都把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种证据取得、质证、认定各方面存在操作的难度 ,以致基本不予采信 ,以致证人证言这种重要的证据种类未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其本应有的作用。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证人一律是自然人 ,取消单位作证人主体 ;二、在证人作证制度中 ,我国也应建立有自己特色的拒绝作证制度 ;三、完善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范 ;四、明确证人的保护和保障问题 ;五、规范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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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欣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3):72-75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问题有所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对证人保护不力的问题。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司法机关有保护证人安全的义务。为切实保护证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明确证人保护的机关,采取对证人事前保护的措施,扩大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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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率低既有证人主观上的原因,也有执法活动中的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立法不完善,在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设计上只强调作证前的“应该”的一面而忽略了作证后“保护”的一面,使“司法为民”的理念得不到始终如一贯彻,本文试从保护证人的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的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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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规定了,证人违反作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出庭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因此,深入挖掘证人拒证的根源,解决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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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7,(12):199-206
证人具有社会个体人的属性,在市民社会中其作证行为应达到承担作证义务与享有证人权利的对等。作为社会家庭成员的构成主体,亲属在作证时面临维护社会伦理亲情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选择,不可避免地发生两者价值的冲突。目前,我国确立了不得强迫被告人近亲属到庭的亲属拒证权条款,但这与亲属免证权所蕴含的"证言豁免"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诸多问题致使亲属免证权存在被架空的风险。因此,需要将亲属免证权的本质从法庭职权角度回归至亲属自行选择,将亲属免证权从基于行为的拒证扩展至基于豁免的免证,扩大近亲属免证权的主体范围,增设亲属免证权的告知程序,对例外规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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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事证据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在刑事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作证等方面与内地刑事证据制度有所不同 ,造成两地差异的成因主要有立法沿革、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借鉴澳门刑事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 ,重构刑事证明标准、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