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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然后传入日本,再由日本传入中国。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在特别的行政领域内,为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实施不受"法治原则"支配和控制的特别的公权力,而相对人只具有服从义务,并没有权力救济手段的行政关系。二战后,顺应实质法治国原则和人权保障的要求,世界各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均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限缩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甚至废除特别权力关系,引入法治保障相对人权利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研究借鉴当今世界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新趋势,以推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2.
如何处理法律与权力、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是改革和制度建设过程中不能不面对的问题。特别是,以往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与权力的一体化传统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使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有新的思考和定位。虽然国家权力是法律产生、形成及发挥作用的必要因素和条件,但在法治国家,法律又必须反过来成为制约、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的重要力量。对权力的法律约束,是当前制度建设的关键。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必须抛弃那种视法律为国家权力工具的习惯性思维,按照法治原则整合法律与权力的关系,理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法律的社会化发展。  相似文献   

3.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打击恐怖犯罪的立法活动理应纳入法治框架之内进行探讨;法治是权衡自由与秩序、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艺术,打击恐怖犯罪的立法活动需要权衡好自由与秩序、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维持自由与秩序“各占一半”的均衡式法治思维忽视了打击恐怖犯罪的阶段性特征,故不可取.而权衡式法治思维照应到反恐的阶段性特征,值得倡导.打击恐怖犯罪的立法原则有遵循宪法原则、秩序维持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科学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整体显现出“厉性有余、柔性不足”的特点,其依赖权力强行维持秩序的极端观念与法治理念相悖,亟需运用权衡式法治思维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它以民主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础,其核心理念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侵害行政延伸到给付行政和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已得到运用与体现,但也存在着诸多缺失与不足,需待重新检讨和进一步修正,以充分发挥该原则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5.
法治行政是现代各国行政法的法治理念,WTO法律在法治行政的"权利授予权力,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利控制权力,权力向权利负责"各逻辑阶段,对其均有体现并对国内行政法提出较高要求.从权力、权利关系视角阐述了WTO法律的法治理念,并回应WTO法律的具体要求,结合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对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法治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6.
从务实的角度看,特别权力关系因回应了现实法制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但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它必然会向一般权力关系演进,并最终将被抛弃。在中国,实现特别权力关系向一般权力关系的演进,需要选择法治化路径:权利保护注重优位化,权力配置实现规制化,自由裁量体现合理化,自治行为彰显程序化,司法审查趋向渐进化。  相似文献   

7.
香港行政法制的启示--香港法治行政的观察和联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行政法制富有特色法律在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同时有效地推动和支持着政府管理;特区行政以灵活方式实践法治,既恪守严格法治主义高度尊重社会自由,又克服僵化法治主义积极拓展人权内涵;严谨而宽容的立法将政府权力纳入法制框架内并容忍行政自由;程序法治建立和发展着行政与社会和市民的对等、对话和对抗机制,促进行政民主和公开;别具一格的香港申诉制度特别是申诉专员制度促成的行政合理建立起社会和市民对行政的认可和信任;英美法系式的司法审查制度维系着权力制约原则并在发展法治行政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香港行政法制的理念和实践对内地行政法制建设有深刻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高校行政权力控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校行政权力控制亟需法治,庞大的行政管理机构,官多、衙门气重,滥施行政权力,计划经济体制下造成的高校与政府关系的混乱,至今仍然对高校发展产生副作用。依法明确教师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确立高校行政权力的公益性原则,设置高校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设定高校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坚持高校自主,建构保障和促进教学的法律机制,确立国家对高校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是目前高校行政权力依法控制,实现高校与国家关系在法制架构内的协调与平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应该采取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9.
"两少一宽"属于民族刑事政策,具有权力滥用的弊端,控制其滥用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使命。实际上,控制"两少一宽"的法治路径,以法治为核心主体,以规则为法治载体,以价值为控制精髓,以程序为控制规则,以"依法"为控制根据,形成以法治为标志的刑事控制路径。法治基础价值确立控制前提,刑事法治原理提供科学素材,法治原则规划控制纲领,价值控制铺造法治主道,程序控制增量控制方法与步骤。  相似文献   

10.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需要相应的法治政治。法治政治由其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实践主体要件构成 ;而法治政治的模式应该充分体现权力制约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 ,有利于依法治国、克服权力腐败 ,有利于党政分开、改善党的领导。政治体制改革的优选之路应从简政放权着手 ,有领导有步骤的进行  相似文献   

11.
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必须有限行使,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仅仅是刑事审判的原则,它应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追诉权应有期限、有次限地行使,强制侦查手段一般不允许重复使用,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后因同一事实对同一人再次侦查和起诉应原则上禁止,对例外情况下的重复追诉要有国家补偿。审前程序中的国家权力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约。  相似文献   

12.
民事简易程序亟需加以完善.完善的现实必要性一是"权利的勃兴是一般背景";二是"冲突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是客观需求".完善时必须遵守最低程序保障原则、确保基本公正的原则和司法大众化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罗本琦 《东方论坛》2002,(5):119-123
权力制约理论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近代化、理性化的科学依据 ,也是构建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文化传统的惯性和特殊的社会结构是构建我国错案责任追制度的现实基础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则是我们构建这一制度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14.
从法律程序上为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保障当事人拥有选择程序的权利,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提高程序效益.但是,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滞后和治权主义的影响,使诉讼选择权制度没有形成法律原则和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完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应体系化选择权制度,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丰富的诉讼程序"菜单",提供具有弹性的诉讼程序加以实施.  相似文献   

15.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及其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存在显性与隐性两种冲突。现行立法处理显性冲突的基本原则是破产程序优先于执行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的性质各不相同,对此应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在发生隐性冲突的场合,则应区分被执行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的不同情况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16.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道德原则的法律化。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的实施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保障,而以理论和现实依据来看,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7.
人们之所以服从和信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具有合法性。合法性理论的发展有三种不同的路径,即理性建构主义路径、经验主义路径以及“重建性的”路径。在这三种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之上,法律的合法性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的要求:(1)符合当代社会的价值规范;(2)获得人们的认同与支持;(3)其制定符合既定的程序。立法程序是唯一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也是合法性进入法律文本的管道,应当按照法律合法性的三个要求重新审视立法程序。同时,我国的立法程序也应当从加强法律合法性的角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既判力原则的例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既判力原则存在已久,其基本价值在于对诉讼效益的提高和人权的保障。法理分析证明,刑事既判力原则不绝对排斥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应从既判力原则出发进行重构。刑法的溯及力与刑事既判力存在价值上的暗合,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应扩展到既定判决。  相似文献   

19.
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我国的法律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20.
“职权法定”原则最初是一项行政法原则,但根据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包括“职权宪定”的要求,所以,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都适用“职权法定”原则.依据“职权宪定”和“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要求,全国人大也不得随意越权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可以行使的包括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的职权.鉴于“司法职权”的概念已经成为法治实践中的政策熟语,但却没有在宪法文本中明确加以体现,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及早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将“司法”、“司法机关”和“司法职权”的概念写入宪法,以确保“职权宪定”原则得到彻底的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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