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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公权的私法化和私权的公法化现象使得公私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公权的私法化是指公权力主体采用私法方式完成公共任务,与社会各类主体平等合作;私权的公法化是指在本来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领域中,出于某种需要,公权力介入其中,并对私权自治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面对公私法相互渗透、融合的客观现实,行政法学的研究应重新调整学科研究内容,并引进其他社会科学的成果,以促进行政法学的理论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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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经济学和法学诠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的内涵是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都具有虚拟性和实在性的双重属性 ,外延包括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劳动者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和国家职能的二重性。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的根源是受公法一元论支配的融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为一体的国家职能二重性 ,因而导致所有者缺位和经济低效益。转轨时期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的表现形态是资本非人格化 ,即所有者缺位表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 (“全民”)的虚拟性和劳动者资产所有权客体 (生产资料 )的虚拟性。规范公法和私法主体 ,把国家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合二为一的载体分离为公权力的载体国家和私权利的载体企业 ,把劳动者产权主体的实在性和国有资产产权客体的实在性结合起来 ,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这就是解决所有者缺位或资本非人格化的根本途径 ,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的最好形式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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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国家主义的整合作用,新中国获得了较为统一的国家形态,但国家主义也给中国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市场经济文明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城邦之间的关系更多地成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以个人自主平权为前提,另一方面又促进了个人主体意识的增长.不论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利的保障.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对私权利的最大损害来源于公权力的滥用.因此,在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环境下,应当大力弘扬民法平等、自由的契约精神,坚持民法的市民权本位即私主体或民事主体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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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审视中国法制传统,可以发现其四个基本特点: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上,整体主导;在立法和执法、司法的关系上,立法主导;在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上,国家法主导;在公法和私法的关系上,公法主导。与这样的特点相适应,我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应当是“政府推进”型的,而不能是“社会演进”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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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为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追逐微观效率,必然导致公法大规模私法化。无节制地追逐个人私利和微观效率,必将导致缺乏宏观效率而产生私法公法化要求。资本主义社会公私法之间相互转化的不断“轮回”的消长规律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固有矛盾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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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公法实施中,不仅存在传统意义的法律类型化结构问题,还存在着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典型问题与复合领域的拓展问题。形式理性的固有缺陷与国家法治综合水平、公法价值目标的模糊与冲突及其带来的空隙、隐性公法维权人与显性私权益人的反差、合理限制的私法化实施方式更具有比较优势是其四个主要原因。就我国现实而言,总体上是需要吸收借鉴私法化的实施方式来突破公法实施的理性瓶颈制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法私法化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建立健全公法实施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辩诉交易与和解制度、私法化实施效能调控制度,从而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现代公法实施私法化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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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公法"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法观念、公法理论以及公域法治目标在法律体系范畴内的集中表达,被视为当代中国公法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深刻命题.关注公法制度建设,完善公法体系,应当充分注意公法观念从传统公法向现代公法变迁的历史维度,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公权力主体构成、运作方式与功能要素的深刻变化推动着公法观念的不断更新和公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由此导致公法价值由单纯的宪政秩序扩展为公域秩序,公法构成亦由单纯的国家法发展为国家法与社会法的合体,公法建设目标呈现多元化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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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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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在军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1):22-24
刑事和解在人类历史上之所以时隐时现,时强时弱,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长期博弈互动的体现。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与让与,及公民私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构成了刑事和解在当代社会存在及兴起的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的普及提高,国家公权力能够介入私人空间的范围将越来越小。国家应尊重公民的意愿,尽少干预公民权利的行使,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多的保障,而非限制、挤压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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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法、私法的划分历来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而且片面强调了私法的作用 ,在当今时代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 ,出现了大量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公法、私法不是水火不容 ,公私融合将是未来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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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的重要权利,为保障权利实现,需要深化权利救济理论,探索完善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法。从分析社会保障权的法律属性入手,以具体权利内容的法律性质及权利行使方式为标准,划分社会保障侵权类型及分析相应的救济方式。反思我国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立足国情提出完善司法救济的路径:一方面要加强公法救济,保障公权力积极作为;另一方面要改革私法救济,对现行救济方式实行渐进的变革,最终秉承社会法理念构建司法救济体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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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具有公权力主体身份与私权主体身份。在特许物权设立的过程中,会出现国家依其双重主体身份作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且二者会呈现交织在一起的状态,国家身为公权力主体作出的公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私法效果,国家作为私权主体作出的私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管制效果。行政特许不应被理解为特许物权设立中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审批等某一个行政行为,而应被认定为动态的复数行政活动,行政特许实际上是特许物权设立中的一系列行政活动。行政机关通过确定特许物权受让人的行政审批等方式进行行政特许,并产生了授予特许物权买受人以特许物权资格的效果。行政特许是特许物权设立的基础条件,特许物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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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存在位阶秩序。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对私法立法和司法具有效力。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要求私法立法不得与其相悖,当其变化时,私法须及时调整。实践中,私法立法可能滞后,导致二者间的矛盾,并产生法院依据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衡量私权利冲突的必要性,这是晚近宪法私法适用的根本原因。实质上,宪法间接适用是普通法院对私法原则或不确定概念所作的合宪性解释或控制。权利位阶秩序上,我国宪法与私法不相一致,面临着在宪法和私法上对权利位阶秩序双重调整的任务。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在私人诉讼中采用宪法间接适用模式,进行个案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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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以其对权利事实的私法配置,决定了它与社会特别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联系,即私法不仅揭示着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而且也以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价值决定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取向。现代法治社会,以对社会关系的私法调整为其首要条件,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本内容是私法之治,没有私法和以私法为核心并体现私法价值的国家法治结构,也就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和法治社会。所以,我国在实现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特别是在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条件下,应当特别强调和突出加强私法建设和私法之治的意义,着力培养和树立人们的私法意识和私法之治的观念,以私法的价值观认识社会与社会法治,从而为我国的法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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