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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在理论界、实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与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前后顺位问题更是矛盾集中的焦点,劳动债权应当优先受偿。其实现途径为:在制度设计上,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此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于其他一切性质的债权,或在立法中把劳动债权作为物权优于债权原理的例外进行规定;针对劳动债权人享有的民主权利过于象征化的立法现状,应具体、细化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并完善相关立法,建立配套措施;通过借鉴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劳动债权的破产保险金制度,达到对劳动债权的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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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制执行中的补充程序,植根于衡平法,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替代债权人诉讼之责。其主要功能是发现判决债务人的财产,将不适用于执行令程序的衡平法上的财产利益用于金钱判决的给付和取消欺诈性财产转让。该程序主体由询问债务人听证和法院的命令两部分组成,内部诸要素之间各司其职、相辅相成,推动金钱判决的整个强制执行程序有效运行。该程序注重发掘当事人各方的潜力,事半功倍地解决查找判决债务人财产的关键问题;兼顾判决债务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富有灵活性,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这些都对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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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发生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及同意,但在履行时却往往给债务人增加一些额外负担,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是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重要方面。我国《合同法》对此仅在抗辩权和抵消权上有所涉及,由于其涵盖内容的局限,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从立法宗旨上看,受让人即使不知抗辩权或抵消权的存在,也不应影响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此项权利;受让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应在债权让与合同中予以解决。对于给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承担,但当事人间有约定的从约定,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表见让与制度的借鉴,则使法律对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加周延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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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是在票据及票据行为存疑时对其作有利解释,各国的票据制度均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向往。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持守严格主义的态度,该原则并没有在我国票据立法中成为主导因素。在商法一统的进程中,票据立法从严格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自觉转变是不可逆转的规律。建构最大有效性原则统率下的票据制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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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合同的第三人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权利义务仅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合同效力又常及于第三人。现行《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而让债务人为所有“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是显失公平的。“第三人”应界定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和上级机关。我国立法应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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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的保全概述三角债、连环债是经济运行中的一个巨大障碍,仅靠行政手段不易解决,债权保全制度可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之处。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原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债的担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用两种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制度。前者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后者于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其担保物变卖的价款优先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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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审查听证"制度是为让判决债权人发现判决债务人财产所设置的一项制度。作为当事人主义在执行阶段的反映,该制度具有判决债权人较大程度上的参与性、被审查主体的广泛性、审查过程的严肃性和法律后果的重要性等特性。这一制度对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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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结果。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了债权调查、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等债权协商制度,但在实践中出现了操纵危机、债权人利益保护失灵等问题。我国应设置预重整制度,即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接受或反对重整计划将被视为已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接受或反对该重整计划,该表决结果拘束全体利害关系人,以利于财务危机企业迅速进行重整。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破产管理人应在关系人会议召开之前提交重整说明书。完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应包括债务人经营方案,以及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之间有关批准重整人交易的职权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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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存在不少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完善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建议有:实现破产和解制度的一元化,坚持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并重,贯彻政企分开原则,赋予破产和解协议执行效力,强化破产和解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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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以债务人财产明示制度、不履行债务者名单制度、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制度和债务人财产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以债权实现为中心、兼顾程序利益保障"的基本理念。韩国的经验为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诸多启示:在制度形式上,应以增强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作为首要任务;在制度内容上,在加强执行威慑功能的同时,还要兼顾当事人程序利益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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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债权优先权——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权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权利冲突及其实现顺序的问题.我国虽没有规定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已有规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优先权制度,从法哲学基础范畴看,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合理性在于生存权高于财产权.劳动债权优先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属于生命权的范畴.从法经济学角度,劳动债权的优先实现符合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债权的先天弱势地位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个人防范风险途径的缺失,决定了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在立法价值的博弈中,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反思,进一步揭示了劳动债权的特殊性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通过建立优先权制度,合理保护劳动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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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改革中的若干理论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应该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只有在正确的理念引导下,民事执行制度改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由于对执行权的性质认识不清,一些学者提出把当事人主义、举证责任制度、保持被动与中立以及平等对待债权人和债务人等民事审判原则引入执行制度之中。执行权与审判权不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因此,在执行制度改革中简单套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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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法院错误或不合理的裁定得不到纠正,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有必要有义务对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法院违法、错误裁定,赋予检察院抗诉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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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没有一部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综合性的法典。各省除了在民事诉讼规则中对执行有专门的规定外,还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令。尽管大部分省的立法在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各省的立法在对判决的执行程序上仍具有较大的差别。此外,魁北克沿袭的是大陆法系传统,而其他各省则是普通法法系。这样,一般的普通法规则在魁北克并不适用。最近,加拿大也曾讨论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法,但至今仍无结果。本文拟对加拿大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试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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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论视阈下第三人违约问题研究——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其中"第三人"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人.履行辅助人不属于"第三人",对其规定见于<合同法>第65条.二者显著区别在于第三人在履行自己义务,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履行辅助人则是在帮助债务人履行,后果归属于债务人.在撤销权中,当受让人为恶意时,<合同法>第121条与第75条可以衔接.但该条不但不能作为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基础,更与其无涉.后者理论基础不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而是基于善良风俗另辟蹊径的制度创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