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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鸿鹄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4):69-73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利益关系均衡的基础上的,要实现医患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功消解就必须有一套合法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来协调医患双方的利益。通过对南平医患纠纷事件的相关调研分析,从利益导向、利益诉求、利益分配与补偿、利益调节、利益约束等五方面构建医患纠纷型群体性事件消解的利益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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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已成为我国公民实现舆论监督、评论社会热点的最主要的平台.网络言论名誉侵权纠纷也频繁发生.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同属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保护并没有一个简单的顺位,应遵循利益衡量原则,把网络环境中的两种权利的价值置于社会的整体背景之下综合考量,判断应向那种权利适度倾斜.而且,对于不同的名誉权主体,利益衡量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3.
信访是领导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推行信访代理工作,对石油企业践行群众工作路线,引导员工群众依法逐级反映利益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推动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观念引导、健全代理网络、畅通代理渠道、整合信访资源、依法合规解决好员工群众的各类利益诉求等方面,对推行信访代理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4.
利益表达是利益主体旨在影响政府决策而通过一定渠道将自身利益诉求表达于外的行为,其结构包括表达主体、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实质上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其产生原因缘自利益表达制度化建构的缺失。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构需要保障集会游行示威权、改造信访制度、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从而增强制度对利益冲突的容纳能力,并为利益冲突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5.
民事纠纷如果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必须具备"可诉性"或"可司法性",即具备由诉讼来解决纠纷所需要的条件或特征.关于纠纷的可诉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模糊、不确定的.本文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下,纠纷可诉性范围存在的问题,引申出"诉的利益"的概念.诉的利益是我国诉讼法上所没有的概念,通过对诉的利益的分析,纠纷的可诉性可以得到合理的界定.此外,还对诉的利益的制度保障提出了对策和思路,并建议完善诉讼外的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6.
网络购物知假买假与线下购物知假买假既有共性,亦有不同之处。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关切。在线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客观上加剧了知假买假者“以暴制暴”、通过打假行为牟利的趋势。惩罚性赔偿诱发的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畸形化发展扭曲了法律适用,知假买假者的职业化演变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应对,应从宽认定消费者身份、从严认定欺诈行为、以权利行使机制限制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目的性。 相似文献
7.
利益衡量法为认定数字经济时代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新的视角。利益衡量法契合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制法属性,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客观认定标准。在零和型竞争纠纷中展开利益衡量,要坚持多元利益的整体权衡,并以良好竞争秩序的制度利益作为最终衡量标准;在非零和型竞争纠纷中展开利益衡量,应借助比例原则实现受损利益与正当抵消利益等多重利益冲突的协调。 相似文献
8.
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及原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价值的上升,土地权属的争议也开始大量涌现。在调研乡镇,按照纠纷主体划分,当前的土地纠纷主要包括三种基本类型:农户之间的土地争议、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以及村民小组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在某种程度上,三种类型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升值所导致的利益之争。因此,土地纠纷的化解既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一种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9.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冲突只是社会冲突的表面现象,而行为各方所依据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以及由不同社会规范所保障的利益冲突才是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正因为规范多元和利益多元,人们用以解决纠纷的相关途径和方法,均不过是在寻求不同规范之间、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故而人们在社会纠纷解决中最终所能实现的也只是纠纷双方大致能够接受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卓超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4):542-543
在网络购物这种特殊的买卖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传统购物产生了极大区别。需明确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该消费群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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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不畅,长期得不到有效回应,是多数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主要原因。研究群众利益诉求的内容、特点,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机制,是促进公民参与、缓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2.
《广东社会科学》2017,(6)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方政府从竞争转向合作,共同治理跨区域公共行政事务是共赢发展之道。府际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能否就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促成府际间利益协调从政策调整向法律调整转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时势所需。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府际间利益协调当以法制协调为导向,关涉府际间利益协调的立法,可以采取"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并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互信共赢原则和公开参与原则,通过构建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磋商机制、利益协议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协调监督机制与利益纠纷裁决机制,从而将府际间利益协调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3.
利益平衡: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石——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当前社会中出现了许多诸如房屋拆迁纠纷等不和谐因素。本文从利益角度分析当前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根源,并将其放大到整个社会的范围内,以寻求目前社会不和谐因素产生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措施,以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4.
李红玲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6):60-66
网络标价错误事件的频发引起了判断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探讨.网络商发布的出售商品信息的法律性质成为认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学界存在三种学说:要约邀请说、要约说以及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网上登载信息的意图来认定该信息是要约或要约邀请.鉴于我国法律对错误制度一般规则规定有所不足的背景,以规制合同成立为突破口,平衡网络商与购买方的利益,是我国目前处理网络标价错误纠纷的较优路径.除网络商明确声明受其发布的出售商品信息的约束外,该信息的法律性质认定为要约邀请更为合理.网页信息属于要约时,购买人的订购下单行为即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若网页信息属于要约邀请,则买受人的订购下单行为属于要约,而网络商对订单的接受即为承诺,双方合同始能成立. 相似文献
15.
区域利益与议长之争——1946年广西省参议会议长选举纠纷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46年的广西省参议会议长选举纠纷,背后隐含着纷繁复杂的关系,纠缠着众多的矛盾与利益冲突.但纠纷以省内桂北与桂南间的区域利益矛盾与冲突而显现,则提示了区域间存在着不容讳认的、由来已久的利益冲突与心理隔阂.纠纷的最终解决也没有能够从根本上弥合双方的心理隔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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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的相关利益主体、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多种利益实现途径构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旅游地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实际上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旅游地各利益主体间会展开三种博弈,即共同投资博弈、监督博弈、定价-接受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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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网络是农民利益表达的重要资本。因熟人社会的内在逻辑、互惠逻辑、人情面子逻辑以及制度供给滞后的影响,转型期中国农民不断地以关系网络表达的日常利益表达形态以维护、实现与增进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