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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8 毫秒
1.
随着我国刑法在惩治腐败犯罪领域的规定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接轨情况也应当引起重视。通过对公约规定和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规定发展历程的分析研究,得出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对死刑的规定尚未实现与公约的接轨,并根据现实需求对我国刑法在反腐败犯罪领域未来的发展、完善,提出将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公约规定统一、平衡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法规定、适时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在腐败犯罪领域的适用等建议。  相似文献   

2.
作为世界第一部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社会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是与《公约》相适应的,然而,在罪名体系、犯罪主体、贿赂的范围、贿赂方式、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行贿人的主观目的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严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有效打击贿赂犯罪,与《公约》规定接轨,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贿赂犯罪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加强了同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合作,而且表明了我国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甚至忠实履行了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国际义务。当然,惩治腐败具体落实到立法和司法的层面,就是要侧重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遏制。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完善国内反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一大良好契机,尤其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设置方面存在着一些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内容相脱节之处,这势必影响到国际社会和我国国内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实际效果,因此实有必要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相关内容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并对之加以重构。  相似文献   

6.
影响力交易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因应我国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腐败犯罪以及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义务,《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制了部分影响力交易行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七》仅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作法,既有悖于《公约》要求和国际化趋势,也不符合我国具体情况。客观要件上,该罪乃属单一行为结构,而主观方面则为目的犯,如此理解,有助于贯彻“预防在先”的反腐败理念。相较于《公约》,该罪主体范围明显过窄。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缔约国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立法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公约"的基本刑事思想及对缔约国的要求主要是以预防为主,更加高效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2009年3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0年8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是我国履行"公约"的积极成果.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距"公约"的要求仍有差距,主要是缺乏反腐败犯罪的专门立法以及在反腐败犯罪的定罪体系、法定刑、特别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这也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反腐败犯罪立法的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8.
郭杰  刘国章 《南都学坛》2006,26(3):92-93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将以转化为国内法的形式在我国实施,《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将对国内反腐败立法、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腐败犯罪所得资金追回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公约》适用也将使我国面临诸多挑战。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确立了全面的反腐败法律机制,对于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积极履行了缔约国的义务,对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总体上顺应了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化趋势.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我国关于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刑事法网粗疏、刑罚过于严苛的问题,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0.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一项腐败领域中的新罪名。它具有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交易行为的多样性、交易的双向性与惩罚的双向性、交易的隐蔽性等特征。影响力交易罪是行为犯,存在未遂状态。法人也可以构成影响力交易罪。强烈建议在刑法中规定影响力交易罪。  相似文献   

11.
《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细化规制了威胁航空安全罪,体现了风险社会背景下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当代刑法思潮。近年来威胁航空安全行为在我国频繁发生,对飞行安全形成了现实的危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威胁航空安全罪,对这类航空犯罪的处罚存在漏洞。基于对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和中国刑法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考虑,增设威胁航空安全罪具有必要性,从刑法理论关于行为概念和功能的界定角度分析,理论上具备增设威胁航空安全罪的可行性。应当在我国刑法第291条第2款之后增加 “威胁航空安全罪”,以实现履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规定的义务和合理而有效预防和惩治威胁航空安全犯罪以保障航空安全。  相似文献   

12.
刑法应当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归责条件,存在着立法指导思想偏颇,刑法条款之间、刑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矛盾,司法补救功能无从发挥等系列问题。侵犯著作权犯罪不要求具备营利目的,已成为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最低义务。但在具体修改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使我们的刑法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相似文献   

13.
社会风险不能等同于刑法危险,但二者存在动态交叉关系,社会风险可以通过刑事政策转变为刑法中的危险。风险刑法首先是现代刑法应对风险过程中"自觉"的结果,是现代刑法体系的同质组成部分。从贝克划分社会形态的时间考虑,我国早已进入风险社会,且是全面而非局部风险社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使我国社会风险在质上表现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在量上表现为风险的相对增多,从刑法的应对上来看,似乎只能选择刑法提前介入。风险刑法理论的中国展开应该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出发,前者旨在突出风险刑法的教义学研究,后者需要从社会风险自身的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调整刑法体系,以期防控风险、创造安全。  相似文献   

14.
由于没有先弄清犯罪本质与犯罪本质特征的关系,故国内刑法学至今还在回避犯罪本质问题,对犯罪本质特征也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看法。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犯罪本质是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着犯罪本质特征,而犯罪本质特征则是犯罪本质的外在体现;立于犯罪构成的内在联系及其结构和刑罚的目的与功能,犯罪本质应是犯罪人之于社会秩序的极端蔑视态度,而立于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犯罪本质特征应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相似文献   

15.
伴随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在刑法学界提出了风险刑法理论,以预防风险为目的的处罚的早期化是显著特征。而在风险刑法理论背景下,又出现了扩大抽象危险犯的主张。尽管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有一种理论上的支撑关系,但实际上各自有其独立的社会基础,只是这种独立的社会基础表现出了高度的契合性。因此,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法应当以谦抑为精神,其保障法的地位不能动摇。当然,不能否认社会危险的增多,但又不能以此为借口盲目扩大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应该持理性而冷静的态度,从现实出发,从刑法保障人的利益的视角考虑,尽量借鉴该理论与国情符合的方面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适时地、合理地肯定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并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6.
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法律关系 ,受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受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不应是具体的物、智力成果、行为。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中均将法律关系客体界定为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与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一致。在理论上应将其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17.
要把握违法性认识,必须理解什么是违法性。汉语中的"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不同。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中的"法"理解为抽象的、概括的法,取决于其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逻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逻辑中,证明行为"违法性"的方式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方式是不同的。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所代表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将"违法性"混同于刑事违法性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8.
中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有其特点,而这种特点与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和刑法制度本身是密切联系的。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决定了刑法入罪门槛的高度,因此若要讨论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的问题,从罪刑均衡和法律内在和谐一致的角度,就必然要考虑该类犯罪的刑罚轻缓以及其他犯罪门槛相应降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或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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