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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实供述与无罪推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国际法和一些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而且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有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设置。如实供述与无罪推定的内容和精神背道而驰,剥夺了被追诉人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令被追诉人承担起帮助控方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将被追诉人的如实供述义务落实为刑讯逼供的现象屡见不鲜。文章针对如实供述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了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背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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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由于经历时间久远、证据缺失以及造成损害结果的事实不确定等因素,对诉讼裁判的准确性造成极大困难。不确定性的存在以及后来法庭无法对事实进行裁定,有时是由于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所致。这些不当行为人才应该对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应的致错风险承担责任。是否应该让这些当事人承担这种证据损害的责任、其法律标准应该如何设置以及对于那些遭受证据损害者法律应该给予他们何种救济都是这种特殊侵权诉讼中可选择理论———证据损害理论所要探讨的重大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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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西方国家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分析其特征及其发展规律,详细阐述我国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现状,对完善庭前审查程序的设想,对于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适用差别性的证明标准都有详尽的论述。将"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的较大可能性"作为实体法事实的一般证明标准,将"可以推定事实存在"作为程序法事实的一般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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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的证明责任问题是证据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但是,对人民法院在刑、民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却殊少涉及,尤其是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从“谁主张,谁证明”传统法则出发,干脆予以否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刑、民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本文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大家讨论。否定人民法院证明责任的几个原因人民法院在刑、民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本来不乏法律上和理论上的根据,而且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为何对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直不予理直气壮的承认和研究,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干脆予以明确否定,我认为可能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个概念的简单等同和并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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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刊》2021,(4):35-61
日本将巨量核污水排入海洋的计划可能危及全人类整体利益、相关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同时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上责任救济的相关规定。保障跨界损害的"国际和国内救济"是国际法委员会有关责任条款草案中的原则要求,也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诸多条约的相关内容所确认。统筹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责任救济路径来分析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有助于更全面地解读相关法律问题并考量应对方案。从国际责任救济的角度看,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来自诸多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定,而获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支持并不能证明日本履行了所有国际义务。从国内责任救济的角度看,日本行为存在触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定并面临各国政府和国民进行国内追诉的可能性。不管是通过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寻求司法救济,均有其局限性,有必要结合法律、外交和舆情手段做好综合法治战略预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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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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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权责任是夫妻一方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方民事权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夫妻侵权责任首先是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但是其构成要件又有特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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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刑事侦查权与关押权的分离--阻却刑讯逼供的有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并设立诸如律师提前介入、非法证据排除、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全程录像监控等手段与制度来遏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残酷的事实说明我们的努力并不太成功.作者在分析我们已经采用和将要采用的诸多方法之利弊得失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刑事侦查权与关押权不分"是主要根源之一,从而以新的视角提出了一种阻却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和制度--刑事侦查权与关押权的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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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作为调解这种愈益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中之关键人物,其中立性是与其权责有关的一个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调解的正当性。在中立与公正的关系,中立与调解员对争议介入的程度,包括调解员只能介入程序还是可以介入实体、调解员能否直接提出和解建议等内容,以及调解员违反中立义务的责任诸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可以肯定的是,调解员应该做到独立与公正,即公平和没有偏见;保持中立是调解员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调解员在违反了此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在此问题上必须要顾虑到调解这种方式所具有的诸如当事人的高度自治性、非形式主义等特质,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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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著作权并致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与过错。损害赔偿涉及到利益分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念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不应承认著作权侵权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权利人行使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著作权请求权时不要求对方有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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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能够证明给付的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据,此种情形可按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在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如果不是即时拒绝履行债务,而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且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对借条真伪的证明责任,原告应对其主张事实成立负证明责任,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以分别主张,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借款逾期未约定利率标准,还应按约定的利息计算。如果双方在借款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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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广东珠江典当公司诉广州南方公证处案为例,探讨公证机构是否应当对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问题。经过对公证机构的实质性审查权和形式性审查权的分析,借鉴国外对审查权的规定,得出我国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结论。通过程序性规范以及公证人员的阐明权和经验法则的运用,公证机构的实质性审查权才能实现。但是实质性审查并不等于客观真实,如果公证机构已经达到了"谨慎、勤勉"的审查标准,则无需承担公证不实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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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审视刑讯逼供,认为刑讯逼供根本违背了我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要求,经深入分析认为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其特殊原因,并根据其特殊原因提出避免刑讯逼供的相关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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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化,国家也以各种形式的“国家代理人”的身份而参与国际商事交易。这种行为往往构成国家规避其国际责任的理由,对当事方乃至该国家本身都有损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要求国家为其“国家代理人”的商事行为承担责任。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件为背景,分别从四个不同的视角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可以通过限制国家豁免权、扩大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泛化国家责任的承担机制以及否定“国家代理人”的法律人格来防止国家采用这种方式规避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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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真”的标准体系的科学重构(英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吸收符合论、实效论、融贯论、语义论等真理学说的理论精华并对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等证明标准理论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真的标准体系: 真的保证性标准就是“命题与事实符合”,它是对真的规定,是真的识别标准;真的核证性标准由真的证实标准和真的证明标准两个部分组成,真的证实标准就是“命题与经验证据符合”,真的证明标准就是“命题与科学证据符合”,它们是对命题真性的提示和展现,是真的证成标准;真的有效性标准就是“命题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符合”,它是真命题的“有用性”、“能用性”的评价标准;真的现实的合理的可接受标准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标准体系澄清了以往证明标准问题上的理论混乱,使真的各种标准在诉讼证明实践中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作者认为,这种标准体系才是科学的完整的,因而也是司法实践应当遵循的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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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政策作为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公共政策,应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为价值取向来实现其效能的最大化,关注实质性效能,而非程序性效能。文章从政策文本设计、政策运行过程、政策衔接协调等方面对大学生村官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系统剖析;从解决大学生就业、党政人才培育、夯实基层民主建设、新农村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等方面,构建目标性的政策效能评价体系,评估大学生村官政策的效能。提升大学生村官政策效能,应构建政策实施中的修缮机制,政策运行中的责任监督机制,政策实施后的安抚机制,政策追踪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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