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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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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后的《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并设置了防止其滥用该项权力的系列制度,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最为关键。不过,《立法法》没有规定批准制度的报请批准程序和审查程序,没有详细规定审查内容和审查之后的处理方法。完善批准制度,应通过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进行,并且在立法时要坚持"不抵触原则"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原则。具体的制度完善,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围绕报请批准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之后的处理方法展开。  相似文献   

2.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相似文献   

3.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鲜明的地方性,体现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实施范围和规范内容等几个方面。正确认识和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特征,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大陆)“分工型”立法体制之下,高层级法律性文件有权规定低层级法律性文件所规定的事项;由于前者的规范能力和法律效力高于后者,因而基于“分权型”立法体制之下的“辅助原则”缺乏适用的前提;为了有效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针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甚至是县(市、区)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动力,自下而上、来自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下属县(市、区)本身,因而省级立法机关“干预”设区的市级立法机关的命题并不符合实际;为了节约立法资源,省级地方性法规着重规定“全省范围共通的事项”“本省(自治区)内的重大事项”“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重要事项”“超越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明显没有能力规范的事项”。  相似文献   

5.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订后,全国200多个设区的市首次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通过对安徽省的实证考察发现,这些“晋级者”们由于立法经验匮乏,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还存在立法名称使用缺乏统一性、立法根据表述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表达上存在模糊性、立法修辞逻辑缺乏严谨性等问题,这有悖地方立法权扩容初衷,有损地方法治化进程和地方人大公信力。对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而言,目前亟待加大对相关人员立法用词用语知识技能培训,引入语言修辞学专家进入“智库”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立法用语“护航”等路径措施,提升立法语言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相似文献   

6.
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之间存在内容冲突的现象。这是当前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不充分的直接体现。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涉及地方性制度间冲突化解机制、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和备案审查衔接机制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为高效化解两类地方性制度间的冲突,助推二者衔接协同,相关部门亟须在厘清二者关系的基础上,从明确行为规范和创新完善运转机制两方面出发,建立一套系统性冲突解决方案。该方案既要明确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意涵、制度间冲突化解的取舍规则以及冲突处理的具体方式,又应从事前统筹、事中控制和事后保障三个层面出发,建构和完善冲突解决的常态化辅助机制,系统解决地方性制度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7.
我国政府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由《宪法》、《审计法》、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五个层次组成,其中《宪法》居审计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审计法》是审计法律体系中专门性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是依据《审计法》建立的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范.审计法律由于各种法律层次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力等级.  相似文献   

8.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遵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围绕经济建设和服务改革开放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原则、协调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地方性法规具有从属性、不相抵触性、实施性、自主性、地域性和超前性等特征。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着盲目性、地方保护主义、缺乏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  相似文献   

9.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无上位法依据、缺乏程序规范、可能妨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容易导致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流于形式等问题。但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确实能够满足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不足、事前预防立法权限争议、降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风险等现实需求。“提前介入”既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考虑通过由上位法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提前介入”的指导性质、确立“提前介入”的被动性原则、限定“提前介入”时间阶段等措施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0.
赋予全部"设区的市"立法权,既是渐进式的纵向分权的体现,也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优路径。"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并非"违宪",而是宪法规范对社会的滞后性反应,从规范与事实的龃龉角度可以作出解释。《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等"字规定,应从立法实践与草案三稿变化得出"等外"之义,而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应从短期与长期两个方面作出理解。此外,新修订的《立法法》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化解了"较大的市"立法事项收缩与法定事项以外的法规效力之间的张力。在"设区的市"行权问题上,未来的对策应从设置立法机构、强化人大对立法的主导地位等角度考虑,通过多层次的审慎举措推动地方立法实践的良性发展,使之契合国家治理的导向和良法善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此次大规模赋权中,立法机关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能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三个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厘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加强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定期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审判"依据"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存在忽视实质内容合法性、难以处理具体规定违法等问题,从而引起行政审判活动缺陷,导致行政诉讼制度瓶颈。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必须考虑到优化行政审判的功能,有利于监督行政权、强化权利救济以及发展法律。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参照"规章,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引入"参照"机制,按照"抵触"标准认定地方法规性违法情形,有权拒绝援用违法的规定判案。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规主要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是地方性法规的一个重要分支。近年米,地方性法规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但其中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却是一个被淡忘的角落。笔者意欲在两者的结合部作一探讨。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狭义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虽然在书本上有定义,但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尚  相似文献   

14.
比较国内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法规规章名称的特征,以江苏省和上海市两地的翻译实践为例,指出我国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英译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并给出改进对策,以引起相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英译统一化和规范化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5.
论地方性法规的批准与备案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批准”制度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过于繁琐,并容易在实践中造成混乱,因此,应明确界定批准的含义、标准和程序,或者废除批准制度,代之以备案程序,赋予两类市以完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审查并不必然是备案的内容,而是法定机关为行使撤销权所进行的一项前置性工作;将审查视为备案的内容反映了人们的一种政治情感并有其现实依据,然而,要克服立法工作中的无序现象,关键是应该尽快启动事后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6.
区域经济模式改变了传统的纵向分层的地方性立法格局,出现了横向之间跨越行政区划进行立法的情况。由于地方性立法事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等诸多问题,立法格局的变化必然产生立法范围及立法效力的冲突,在尚无先例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决地方性法规的冲突需要立足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尝试立法协作机制,并以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原则处理具体个案。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各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遵照此法,陆续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逐步摸索出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相似文献   

18.
翻译项目管理是一种思维和工作方式,需要一套合理的管理步骤,确保翻译工作的标准化。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不仅需要译员具备专业素质、丰富的翻译经验,也需要渗透项目管理的思维,在译前、译中和译后三个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工作任务,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翻译质量。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法的名称结构形式多种多样,极不规范,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混乱。法的名称要规范化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法的制定主体或效力范围、调整对象、效力等级。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名称使用的规范化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建议修改《立法法》,增加法的名称规范化内容的设置。  相似文献   

20.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立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尚处于初级阶段,对相关评估程序和评估要素的梳理还不够全面系统,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模式。从评估准备、评估实践和评估结果转化三个方面归纳总结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方法的一般性规律,为我国构建科学民主、高效有序、程序合法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模式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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