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片面共犯能够成立,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概括起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片面共犯理论上的争论掩饰不住片面共犯问题的客观存在.片面共犯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修正的共同犯罪形态,可以适用共犯处罚原则.片面共犯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是成立的.就其成立范围而言,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共同犯罪类型中,只有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2.
虽然关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没有定论,但是有必要肯定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存在于片面帮助、片面实行,不存在片面教唆、片面组织。  相似文献   

3.
论片面共犯     
从正反两方面对大陆法系共犯说及中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片面共犯的各观点予以评析,概括阐释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承认片面共犯为共同犯罪形态的必要性,同时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说明了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不同类型的片面共犯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传统的刑法共犯理论是形成并发展于现实的物质空间中的,而新兴的信息域的共同犯罪是以虚拟的信息空间为场域的.因此,以传统的"实在"的共犯理论来调整"虚拟"的共同犯罪必然会难以自圆其说.但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共犯理论在信息社会的初级阶段并没有失去生命力,相反在进行理论时代更新之后会同时适用于现实域与信息域两个空间.  相似文献   

5.
片面共犯是相对于普通的典型的双面共同犯罪而言的,是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而暗中参与犯罪,并不为他人知情的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将之称为片面共犯,以此区别明显的典型意义构成的共犯.而在英美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中,被称为"潜在的同谋犯".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把片面共犯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片面共犯的社会现象,这就使得对片面共犯的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片面共犯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片面共犯不是共犯。片面教唆犯不可罚;片面正犯只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承担罪责,认定时应注意与帮助犯和先后犯相区别;片面帮助犯是单独的帮助犯,处罚时应考虑其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力大小,类推适用从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概括起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从哲学和犯罪论的角度来看,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共犯类型中只有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我国<刑法>应在"总则"中对片面共犯问题作出规定,从而使片面共犯的定罪处罚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8.
片面共犯应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予以肯定。片面共犯区别于完全的共同犯罪,但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当今的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片面共犯的现象。因此,应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相似文献   

9.
单向意思联络应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之一。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暗含了片面共犯的情形。如此解释法条,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拉近了刑法规范与现实生活的距离。  相似文献   

10.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片面共犯对全面共犯构成要件的修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上。片面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片面共同犯罪故意也具有双重认识因素和双重意志因素,与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不同的是,其意思联络具有单向合意性。片面共犯必须有加功、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片面共犯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1.
承继共犯是共犯的一种特殊现象。它的特征是先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同时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形成犯罪合意,而且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共同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承继共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属于共同犯罪里的一种,不论在复行为犯还是在单行为犯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在复行为犯中当先行为人实施了前行为之后,且造成了重结果的产生,根据共犯构成理论,后行为人和先行为人触犯的是同一个罪,但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所造成的重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执而未能解决的问题。与国外立法例相比较,我国大陆刑事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目前仅限于贪污罪,效力尚不及于其他身份犯,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更不涉及此类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总则中专门规定这一问题的定罪与量刑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大陆刑法典所借鉴。  相似文献   

13.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因果共犯论(又称为惹起说,包括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混合惹起说)。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修正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连带性;纯粹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相对性;混合惹起说肯定部分的违法的相对性。必要的共犯,分为多众犯和对向犯。法律明文规定处罚以外的对向方的行为,不能作为共犯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4.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其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共犯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不成立共犯说、成立共犯说和成立共犯待定说。后两种观点不具有可取性,不成立共犯说的结论正确但路径错误。事后知情型受贿具有不同于标准受贿的特点,其受贿的故意属推定故意,不能以推定故意为基础再行推定共犯的成立。而且,在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其不法即已确定而不可能再随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将财物退还或上交而发生变动。因而,在事后知情型受贿的情况下,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