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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限定继承与放弃继承制度入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林林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1):54-57
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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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旷缺是指继承人有无或生死不明的状态。为保障未知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继承人旷缺制度,并对无人继承遗产的性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权利,以及无人继承遗产的最终移交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论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进军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备,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违背其立法目的的手情。本文就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些探讨,指出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完善限定继承制度,进而完善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4.
张博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0,(2)
目前,我国台湾海峡两岸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均采用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只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其立法目的,无疑都在于公平的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至于其适用方面,规定得太过于简单。也正因如此简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已导致偏离该原则最初的立法主旨。现首先将简介我国台湾两岸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过程,再以我国台湾地区做出的与限定继承原则配套的详细规定作对比,来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该原则的简单规定所产生出的问题,以期能对未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5.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表现为生前侵权、普通侵权和规避侵权三种形式。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疏漏与不足。要全面充分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对现行继承制度,尤其是遗产范围界定、限定继承、遗产破产及遗产管理等,进行整体改造。 相似文献
6.
蒙冬梅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7(2):123-127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如何进行遗产债务的清偿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纠纷。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立法上有必要对遗产债务清偿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遗产债务的范围应包括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是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 相似文献
7.
杜江涌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6):31-4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自然人死后其遗产状况也越来越复杂,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外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用大量条文详细地加以规范,使之有序运行.而我国继承立法对遗产债务的处理仅有原则规定,司法解释也很少涉及.缺乏完善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不仅使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没有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司法机关在面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此类案件时也无法律依据可以遵循.遗产债务清偿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对此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8.
郑晖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5):54-56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继承习俗的影响,被继承人死后有数个继承人的,继承人一般并不立即要求分配遗产,往往一段时间后才进行分割。我国《继承法》并未规定继承人在这一期间的法律地位。对遗产分割前遗产的归属及各继承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共同继承纠纷,有利于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9.
段苑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4,(4)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10.
在限定继承原则下,遗产的清算既是保障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保护遗产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权及债权之一般担保不被侵吞的重要措施。遗产清算程序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公告权利人、制定遗产清册及遗产分配四个阶段。遗产管理人作为遗产清算的主持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在遗产清算程序中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遗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受损害之权利人亦得主张不当受领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大多数学者认为继承制度中,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既得权。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学者们有很多观点,大多认可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五大民事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之一。但没有给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定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继承制度中不存在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前,遗产仍然归被继承人所有;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2.
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不仅关乎继承人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整个社会经济交往秩序的稳定与安全有效的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显得非常重要.中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疏漏与不足.本文章将尝试对这种疏漏及其产生原因做出探讨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14.
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承法颁布以来,中国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长足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新的继承纠纷层出不穷,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问题显现得尤为突出,而中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疏漏与不足。对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继承法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完善的方式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5.
王惠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0,(3)
继承制度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制度的一个中心问题,与公民的财产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死者(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受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除依本人自愿和法律规定消失外,任何人不得侵犯。继承权的消失是相对继承权的享有而言的。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出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处分态度,我们可将继承权的消失分为积极的消失和消极的消失。 相似文献
16.
刘戈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7-71
网络时代中使得存在于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了商业性价值,其可以进行转让使得网络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属性,构成网络个人用户的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发生继承。但是仅具有财产性价值的网络个人信息能够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纯粹人格利益的网络个人信息是不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归属于被继承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网络个人信息财产。 相似文献
17.
王建文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57-61
死者生前债务经继承后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属于一种法定的债务承担。此后 ,第三人作为承担人与债权人或继承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取代继承人成新的债务人。从性质上说 ,该债务承担合同应为无因合同 ,但作为合同本身仍应受合同行为之约束。债务承担通过债权人、第三人与债务人、第三人合同两种方式完成 ,均会因此在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8.
19.
刘耀东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4):109-115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