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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位市民来电咨询:王某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今年1月,我和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于3月1日一次性支付给他42万元房款,他再把房屋钥匙交给我。当我付款时得知,王某已将该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并且已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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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刘某共同对一处房屋拥有产权,该房屋一直出租给王某使用。今年刘某准备出售该房屋,并提前通知了王某。王某说在该房屋里住惯了,要求买下该房屋,而我也想买下该房屋,因此我与王某发生了矛盾。请问:我对房屋拥有一半产权,刘某出售该房屋时,我也应当拥有优先购买权,当共有权和承租权发生冲突时,谁更有权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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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位读者咨询:我于2008年2月9日至今将位于昌平区的某房屋对外出租给郑某,约定月租金为人民币1700元,近期我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我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我出租房屋期间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并通知我如果拒不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将对我作出罚款处理。请问:出租房屋是否必须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如果不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将会有怎样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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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方秀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9(6):93-96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登记与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出卖依法自建的房屋,即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也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应属无权处分,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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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买卖合同的一种 ,但不是一般的买卖合同 ,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它也不同于一般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它虽然是预售合同 ,但不是预约 ,而是本约。预售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这种登记不同于产权登记 ,房屋预购人取得的权利不是房屋的所有权 ,仍然是一种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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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宁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3):432-437
房屋联建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而司法实践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常常无所适从。从房屋联建合同的义务和内容入手,正确分析房屋联建合同的性质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前提。以此为基础,分析、评价可能影响房屋联建合同效力的相关因素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关键。同时,将名为房屋联建合同的合同与真正的房屋联建合同进行区分可以真正清晰、正确地认识影响房屋联建合同效力的因素,从而正确处理房屋联建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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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用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Z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其生效与否的认定是处理这类合同纠纷的关键,而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是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却是一个有争议的观点。本文以民法的一般理论为基础,以有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了简要分析,阐明了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房屋产权变更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对统一认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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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位读者来电咨询:2009年11月19日,我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房屋的产权人杨某确定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由我购买杨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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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管部门登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不同于简单的备案,房管部门在接受登记申请后,应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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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鸣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90-91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把是否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传统观点 ,是对登记制度属性的误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只发生公示的效果 ;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买卖合同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对合同履行有所影响 ,但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要结合《解释》的法律依据和发布的背景 ,正确理解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惩罚性赔偿责任不是普通违约责任 ,适用条件消除 ,只要不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 ,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并非“双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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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 ;合同登记虽与物权相关 ,但其本质仍是债权 ,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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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鸣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把是否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传统观点,是对登记制度属性的误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只发生公示的效果;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对合同履行有所影响,但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要结合<解释>的法律依据和发市的背景,正确理解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责任不是普通违约责任,适用条件消除,只要不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并非"双倍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