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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2 毫秒
1.
用益物权客体主要为不动产,这一认识已成为民法理论的主流。我国《物权法》17条只是在概念上对动产用益物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类型。如此一来,在坚持物权法定的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身份实难确定。实际上,用益物权客体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自罗马法就存在。在“物尽其用”成为物权立法指导思想的今天,动产用益物权凭借其制度优势应当重新焕发其制度的光芒。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3.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内容及特点出发,比较考察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从而提出我国现有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主要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律规范。通过重点对其法律规范进行剖析,揭示《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被认为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通过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进行考证,剖析其自肇始起即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语境、与民法意思自治理念冲突并使其自身体系封闭的僵硬特质,揭示在中国农村现有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农地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定中法的渊源、用益物权的权能及民法平等性方面突破物权法定的藩篱而应具有的张力,为农地用益物权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研究认为,及时立法、衡平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和法律拟制可以使农地用益物权法具有包容力和扩张力,是克服物权法定僵化性所带来弊端的重要手段;农地用益物权在权能上应具有张力,只有赋予农地用益物权以接近于所有权意义上的相对完整的权能,才可使农地用益物权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除法律有规定以外,物权法主体应呈现平等性和广泛性,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6.
由于质权对质物使用价值的限制,质权的民法功能正在衰退,因而在对"用益债权"这一概念认同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动产和权利两种质权所包含的收益和使用两种"用益债权"所应当具备的基础功能,对当前理论界关于质权中是否包含"用益债权"的初步探讨做了进一步论证。该观点在分析了物权与债权进一步融合发展的基础上,攻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质权对动产和权利两种质物使用价值的限制,对物权与债权项下对权利权能的完善具有实然法意义。  相似文献   

7.
论中国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对中国《物权法》第24条进行解释,结果表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除外,登记仅是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平等理念,但制度化的物权法定主义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封闭在土地一种,将用益物权的种类封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这三种,这就导致了不同的物及同一物的不同利用关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为财富资本化人为地设置了制度障碍,关闭了物权创新的制度空间。物权平等理念要求将可物权化的物之利用关系扩展于可公示的各类不动产与动产之利用方式,而无名物权理论及其制度设计则为物权平等理念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9.
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修正了“民法”用益物权和占有章。用益物权和占有章所修正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在用益物权章,修订了地上权的规定,鉴于土地立体利用之需要,增订区分地上权;废除永佃权的规定,增订农育权的规定;地役权章的修正非常大,鉴于需役及供役之客体已经从土地扩张至其它不动产,为符合这一变化,将“地役权”之章名修正为“不动产役权”;此外,关于占有的修正,增订了占有权利推定之例外规定;修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用益物权地位的变化反映了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有些学者主张用益物权在物权中的“中心”地位的观点有待商榷 ,以土地不动产为例可以进一步论证完全物权 (所有权 )的地位才是物权的“中心”。在立法和实践中当务之急是整固土地所有权的控制力 ,即完善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和实效。  相似文献   

11.
论水权的概念及性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水权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水权是指权利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水权属于一类特殊的用益物权。在制定物权法时,应考虑将其纳入用益物权制度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2.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能够特定化的不动产——海域,其性质为集合物。海域使用权在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拥有了一席之地,标志着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第一,不动产的范围扩大,由传统的土地逐渐发展到海域、空间等新类型的物。第二,集合物不仅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也应当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第三,用益物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扬弃。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资源有效利用目的的肯定,用益权的完善就变得甚为重要.而我国目前对于用益的概念只有用益物权,且范围介定也非常狭小,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对各种用益现象的法律认定.而我国用益物权本身又与债权的法律规定在法理上存在着争议,引发学者众多讨论且矛盾未能很好解决.故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考用益权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自20世纪以来,所有权呈虚化倾向,所有权绝对性受到抨击和动摇。因此物权立法出现他物权优位化。其中用益物权的地位尤为重要。关于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学界分歧较大。针对现行用益物权制度的主要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几点构想。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应由地上权、地役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空间权、特许用益权八种具体用益物权的类型构成。  相似文献   

15.
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土地于一定高度加以水平性分割规定其上下范围的地上以及地下空间的利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新型的、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行的独立用益物权,各分层利用空间因其特殊性而体现出依附性、层次性、独立性及有限性等特点。应当用"一般规定"形式增设"用益物权分层使用权",对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制度性建构。  相似文献   

16.
"对物采掘"的资源利用权在客体、权利取得程序、利用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不同学说及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在对其定性方面存在分歧.资源利用权的客体符合一物一权所要求的客体特定性;获得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前置程序--行政许可并不影响民事权利的定性;对物采掘的用益物权利用方式也可以在传统民法中找到依据.因此,资源利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资源利用权为用益物权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7.
林业物权是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以及与森林、林木、林地有关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是构建我国林业物权制度体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8.
自然资源利用权对民法物权理论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利用权是一组新兴的权利群,其权利类型包括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狩猎权、采伐权以及放牧权等。自然资源利用权与传统用益物权有很大的差异。自然资源利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也亟待协调。自然资源利用权催化民法物权理论发生变革: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物权法的价值之一;应该从客体的角度对我国的用益物权进行分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不动产的含义应重新理解。  相似文献   

19.
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排污权交易属于动态之债权,其前提应该是排污权作为一种物权的确立。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造,首先的着眼点就是在法律上确立排污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本文认为:科斯在对社会成本的论证之中,是将排污作为一种权利进行处理的,这一理论的应用已经使得排污权在中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将排污权从现有主法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确立它的用益物权地位。这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并不矛盾,也与民法对于物权的理解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20.
从比较法角度看,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搭配、以为特别法持有的强制登记态度为其适用前提以及仅将"善意第三人"限定为未经登记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所不能对抗的主体,此三项为我国《物权法》第24条记载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要件的具有制度意义的标新立异。但这些标新立异都显得非常不恰当,致使此条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这部法律中,故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实不宜再将此条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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