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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意识:宪政的观念支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私契约理论演化而来的社会契约意识,可以逻辑地推演出宪法产生的必然性。宪法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契约意识决定了宪政的外在制度框架和内在价值诉求。通过权力制约实现对权利的保障是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也是宪政的价值取向。社会契约的成立与履行是以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来实现的。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及通过直接控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间接地影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实现宪政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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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侦查破案的能力,但是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主要是一个保障权利和规范权力的问题。考察法律史,会发现刑讯逼供的存在和废除,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形势、国内国际民主力量的强弱密切相关的。民主政治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国家的、世界的权力是保护谁的,又是如何保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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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制约权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巍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3)
“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以法制权”中的两大制约权力机制。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相比 ,“以权利制约权力”具有更深层次的制约权力的根据和优益性 ,作者提出 ,权利制约权力的关键在于优化权利结构和以权利群制约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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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应通过法律尊重和保障人的正当权利。现代意义的权利理念是从西方起步的,但权利公理作为本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其论证路径必定依循本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就当下中国而言,需要处理好民本的固守与正当性权利概念的引进、"国家悖论"与地方性权利的参与、回归政治国家与权利的程序法则三个基本关系。中国的权利公理在前现代社会是以福利为基点的,而在现代社会则是以权利为基点的。权利本位导向的"积极福利"理论应是法治发展的基石。权利公理的证成及"积极福利"理论的兴起,都要求在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建设中关注权利的程序性规范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司法公正的特殊品质决定了程序公正优先,它是走出"丛林正义"、迈向法治社会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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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宪政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典作家在唯物史观基础上深刻阐发了国家服从于社会、权力服从于权利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弘扬这种民主契约法律精神,可以消除国家权力的神圣性和贤能性,实现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平衡,也可强化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民主、自由价值取向,因此,对推进中国民主宪政和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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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法的社会权力基础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间法以社会权力为基础,国家法以国家权力为保障。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同起源于原始习惯,二者的互动与互补既符合历史的逻辑,又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社会权力是指以特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的同意为基础、以契约为表现形式,并受到一定程度程序控制的社会强制力,具有“同意性”、“契约性”和“多元性”特点。社会权力视角的民间法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具有“冷暴力”、“文化性”和“族性”特征。社会权力的变迁必然引发民间法的发展,社会权力是民间法实效的重要基础,应为民间法与国家法沟通的理性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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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政理念下的监管权力与受刑人权利宪政主义的逻辑前提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与对立.在西方传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理念中,国家权力的势力范围仅仅限于政治国家领域;对于市民社会领域,国家权力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只要市民社会中的自治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就是多余的、非法的.这样,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逻辑划分,在社会生活中便形成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划分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区分.在宪政理念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种对立与冲突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实现与保护首先要防止和避免国家权力的侵犯.在宪政主义者看来,国家权力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主要威胁者.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无限膨胀,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侵犯,人们通过制定宪法达到规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之根本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达成的政治契约,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宣言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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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公共权力能否干涉弱势群体的权利?救助弱势群体是否只是社会的责任?在宪政法治条件下是否需要法制强权?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时代背景,正确处理弱势群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弱势群体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自我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关系;宪政法治与法制强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