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日益频发。投资仲裁是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最主要的方法。然而,国企运用投资仲裁上存在长时间、高金钱的投入和高败诉率的困境。《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公约》的生效给投资调解带来重大发展机遇。投资调解将成为投资仲裁的重要补充,为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提供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方法。国企因其产权的特殊性在使用投资调解上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挑战,如当投资调解的结果使国企的实收账款远少于应收账款时,国企可能被指控造成国有资产的恶意流失或存在腐败行为。为有效应对上述法律困境,应提高国企对投资调解的认知和接受,建立国企参与投资调解的科学评估制度,设立国企投资调解报告制度以及推动公正有效投资调解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年间,沿线国直接投资数额显著增加、投资结构持续多元化,但也有若干项目由于投资者和当地政府矛盾而被迫中断。“一带一路”是和平之路、合作共赢之路,可以效仿国内法中的强制调解制度,通过引入程序上的强制性来扩大调解在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发挥其比投资仲裁更为经济、灵活、有助于合作关系修复的优势。强制调解制度并不会改变调解作为ADR自愿性的本质特征,和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双方同意。“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引入强制调解制度时,应该选择适当的路径,明确适用范围,综合考虑磋商、仲裁、东道国法院诉讼等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劣,通过程序规则衔接,着眼于一整套高效、灵活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4.
海峡两岸双向投资争议既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不同法域间的投资争议,也是WTO与ECFA框架下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的投资争议。针对两岸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应侧重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并完善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针对台资与陆资分别与投资地主管机构之间的投资争端,则应参照ICSID模式统筹考虑由两岸四地共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加以妥善解决;而两岸主管机构之间发生的因履行世界贸易组织TRIMs与GATS或ECFA及其后续投资保障协议而产生的争端应当在ECFA框架下,与其他经贸争端(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综合考虑,通过政治与法律混合模式加以妥善处理。  相似文献   

5.
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争端逐年递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强制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特别仲裁以及非强制性解决方式的谈判、调解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随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签署,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条约化之路迈出了可喜的一步。CAFTA争端解决机制现有构架不能简单复制NAFTA,其完善也必须考虑各成员方的贸易依附程度、经济实力、自有的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及各成员方的政治、文化与历史诸因素。CAFTA争端解决机制应从引进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促使磋商、调解或调停程序机制化、具体化、完善现有仲裁程序三方面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7.
以探讨国籍继续原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的适用为目的,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习惯国际法中国籍继续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具体内涵,结合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宗旨和目的,指出为了推动国际投资争端的顺利解决,国际仲裁庭不应当僵硬地适用国籍继续原则.  相似文献   

8.
“一带一路”倡议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在全球贸易向更深更广层次迈进的进程中,由此产生的投资争端日益增多,其样态和类型也更具复杂性。就目前而言,建立统一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基于国际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以及投资规则趋同化的态势,尝试制定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承认与执行规则,能够为构建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应当涵盖五个要素,即:推定互惠规则、管辖权审查的规则、程序正义规则、效力审查的规则以及公共利益例外规则。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可参照《纽约公约》制定。  相似文献   

9.
2008年《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的实施,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运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不仅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还有单独的调解。依前述规则,调解的采用费用低、时间短,即使调解未成功也不至拖延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时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固然获得成功,但单独调解理论上更有优势。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相似文献   

11.
论BOT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由BOT特许协议产生的争端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在其他合同中不常见的问题,因而具有鲜明的特点.为了妥善解决BOT特许协议争端,世界各国通过各种形式对BOT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途径作了规定.在我国关于BOT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途径的立法中,应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国民待遇以及国内解决与国外解决相结合原则,消除各种阻碍,将协商、调解、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司法程序等方式规定为BOT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途径,以保证BOT方式在我国的顺利推广实行.  相似文献   

12.
ICSID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应被解释为不可撤销的"单方同意"。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在通知退出ICSID公约前于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或促进投资国内立法中所作的受ICSID管辖的"普遍同意"即便在这三国的退出行为生效后仍能被外国投资者接受,从而达成两者间"同意仲裁的合意",ICSID据此拥有管辖权。但基于平衡退出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应将有权按照ICSID公约下仲裁或调解程序提交ICSID管辖的外国投资限定为在东道国退出生效前已进行的投资。部分拉美国家退出ICSID公约的行为对ICSID保护国际投资作用的发挥影响有限。有关拉美国家应采取积极主动举措,以期改变目前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事项上共同所处的被动局面。  相似文献   

13.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重视为成员国提供积极高效和公开透明的争端解决办法,并以独立章节形式将争端解决机制固化下来。RCEP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专家组(裁判庭)仲裁等争端解决办法,是一种将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相结合的多维度解决模式,也是一种多样性包容和渐进式改革的有效尝试,这些机制创新传递出更加互惠共赢的积极信号。但RCEP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ISDS谈判也尚未完成,将对我国的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行业造成影响和冲击。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中国应大力推动缩小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不适用范围,积极参与RCEP中ISDS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并提前评估后续可能产生的贸易摩擦或争端。  相似文献   

14.
国内法院在国际投资争端治理中呈“回归”之势,但其需要在争端解决的政治与法律效果,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监督与干预立场,以及争端预防新维度的开发等方面做好统筹。同时,国内法院的参与也面临政治化风险加剧、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尚待形成、治理能力不足等挑战。基于我国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诉求相对更为紧迫的客观实际,应在投资协定层面对东道国司法救济的适用采取相对限制性的立场,并加强国内法院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机制建设。同时,我国法院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司法审查和程序介入制度应予完善,并在投资法律的适用与释明、争端风险信息收集与预警机制的构建上积极探索争端预防的功能建设。  相似文献   

15.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仲裁是处理气候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气候监管冲突的专门争端解决机制.传统上,投资仲裁存在投资者保护偏好,且仲裁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存在脱嵌.在解决此类争端时,仲裁庭主要面临投资保护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法律选择适用冲突、气候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标准判断模糊、气候监管政策构成间接征收的判断标准冲突、气候变化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多重困境.为使投资仲裁发挥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仲裁庭应该对传统制度偏好进行逻辑修正,更多地将气候变化协定纳入实体裁决考量范畴,同时也要保障投资者正当程序利益.  相似文献   

17.
国际投资协定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运用。而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公正公平待遇的规定存在三种类型,由于我国对外签订的新式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仲裁机制采用了几乎毫无限制的模式,这使得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存在讼累的风险,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要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了一个由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组成的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一般程序兼具包含交换意见和一般调解的非强制性程序,以及包含强制仲裁、强制司法裁决和强制调解的强制性程序。该机制还设定了特殊程序以解决由深海海底开采、快速释放被扣押船舶和船员,以及裁定临时措施事项引发的特殊争端。在我国与相邻国家海洋争端日益尖锐的今天,明晰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对于妥善解决海洋争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弥补学术研究不足以及澄清媒体误解,都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从国际海洋争端机制的适用范围入手,着重探讨该机制的内容建构与运行特征,并对其效力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数量的急剧增长,使国际投资仲裁这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基于《ICSID公约》而产生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寻求争端的合理有效解决提供了可能。但是,ICSID仲裁不仅需要国际法上的制度,也需要国内法上的有关制度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国家豁免的问题。所以,ICSID缔约国有必要制定与《ICSID公约》相配套的国内法,尤其是有关国家主权豁免方面的立法,使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更为便利。  相似文献   

20.
晚近,以条约为基础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备受质疑,而其监督机制的改革备受关注。继美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之后,欧盟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设计了国际投资仲裁初审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基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等考量因素,国际投资仲裁上诉仲裁庭运作面对的问题仍需逐步解决。我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及其多边化问题,使之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