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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京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4):13-18
虽已呼吁多年,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未在中国得到根本解决。这与中国动产担保登记分散化、纸质化有一定的关联。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倡导的电子登记系统渐成发展趋势。相较于文件登记制,声明登记制更具借鉴意义。中国应当建立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的统一的电子化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中国的信用状况、立法现状、交易习惯等因素,兼顾效率与安全。
相似文献2.
我国《物权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从属性缓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成立上、处分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物权公示、物尽其用和投资担保等角度考虑,我国不宜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是为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其五种确定的事由需要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3.
李霞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从属性和特定性两方面。最高额抵押的成立应具备原因交往契约、极限额、决算期三要素。对最高额抵押担保使权的范围问题,本文主张应承认当事人间约定的概括最高额抵押之效力,同时并增设减额请求权和消灭请求权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4.
向逢春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79-82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公示对抗主义则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造成物权法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将动产抵押制度纳入到物权法典中仍值得商榷,在今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结合相关制度(如让与担保制度)的考察对该制度之取舍进行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5.
6.
岳德山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21-123
本文从两个方面讨论了最高额抵押的使用范围,一是概括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一是被担保债权的资格。笔者认为在确定最高额抵押范围时,必须注意权利平衡。既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又保护抵押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阮传宝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6)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有其重要的功能和价值.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之规定的有些简略,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困惑.本文主要从最高额抵押设定、所担保债权范围、变更、处分、确定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建议:一方面应合理界定基础法律关系、所担保债权范围、最高额限额;另一方面应重塑最高额抵押登记制度,引入减额请求权、消灭请求权制度,以期望能对未来关于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生国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5(2):162-167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9.
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立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应当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准不动产”的范围之内,在该领域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并将部分适宜标示的其它动产也纳入可抵押的动产之列,辅之以标示的公示方法,这是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10.
动产抵押制度可行性之检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晓娟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559-562
针对大陆法系各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及采纳该制度的国家做了一般性的考察,并就动产抵押制度在理论上对传统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动产抵押在公示问题上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在对待动产抵押上应采审慎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动产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Z2)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目前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法,而公示方法内容的登记虽起到告知第三人动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的功效,却囿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征,若未对标的物的权利信息进行充分考察、核实则易引起交易相对人对于物的权利的"误解"。或有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的外观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导致交易风险的现实化;然,其不能因占有推定力的不确定性而放弃交易行为。由此,物权公信力正是平衡交易安全与效率冲突的法律元件,恰好为动产抵押中交易相对方的救济进路提供法理基础,亦为鼓励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作铺垫。 相似文献
12.
张帅梁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1):46-50
动产抵押物的交易会引起抵押权人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这一冲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有两种选择:或者适用"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绝对地保护抵押权人,或者遵照"物权排他性止于交易安全"以保护交易第三人。但这两种选择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权利失衡。因此,改进动产抵押程序与效力,设置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对抗制度,是平衡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利益的较优选择。 相似文献
13.
麻巧妮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5):63-65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有着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征,在实践中也表现出特殊的成立与实现要件。我国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采取限制主义,在实务中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变动都存在一些缺陷,我国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4.
动产抵押权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动产抵押中第三人是否善意问题、未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以及登记对抗效力的例外等都是动产抵押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修改《担保法》中兴事时宜的规定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5.
张良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0(9)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在同一价值内分别为数个债权进行担保,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我国关于重复抵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理念到制度都历经了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担保法>第35条因违背法理且与<物权法>相冲突,故应予删除;刑法第193条(四)亦应删除.我国动产抵押权之登记对抗主义亟需高效、安全的登记制度的支撑.还可以考虑借鉴英美信托法建构一套特殊的公示机制来保障交易相对人,即:课予抵押人一定的告知义务,以达到缓解双方资讯不对等与节省资讯成本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16.
姜颖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11-13
针对物权法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明确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从而得出了应调整主客体的范围,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的权利,并应完善各项机制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文章针对学理界对于一般动产抵押的怀疑态度和理由,从正确理解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角度出发逐一论证了一般动产抵押既不会导致理论和立法的混乱,也不会导致对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违反和公示作用的缺失。同时,文章通过对一般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与其功效的分析论证了其存在的必要性,指出一般动产抵押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8.
钟婧鸾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2):18-20
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新型担保制度,由于它是以企业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抵押标的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克服抵押标的的浮动性带给债权人的风险,我国《物权法》从浮动抵押的主体、客体、抵押的设立方式及其效力、抵押人的处分权及其限制方面作出了规定。由于目前我国并不存在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浮动抵押在操作中仍然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9.
李莉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58-62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相似文献
20.
动产抵押的公示缺陷及其弥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抵押在公示性上存在着先天缺陷.这种缺陷是由动产买卖与动产抵押在公示方式上不一致所导致的.确立动产抵押制度,就必须要通过一定方式使其能够公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