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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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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合同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不同于民商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两种不同的合同适用同一法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照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审理行政合同案件。  相似文献   

2.
李佳伦 《社会科学战线》2021,313(7):210-220
中国民法典将自然之债规定在合同编的"准合同分编",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例外情形路径进行规制。各国法律、各历史时期对自然之债的效力认定不同,导致其一直缺乏要件衡量标准,因此自然之债的所指范围浮动不定,导致概念界定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文章建议从自然之债发生原因切入,运用整体观方法解释自然之债的理论,从非债的变异、债的误认、民事之债胜诉可能性排除和裁判免除之债四方面展开分析。从而使自然之债制度从不当得利返还例外情形中独立出来,呈现更全面、更丰富的适用领域,发挥自然之债理论对合同制度、亲属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等的实践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3.
死刑作为一国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保证并提高死刑判决的质量显具正当性。"提高判决质量",其首要含义就是确保证据适用的正确性。以故意杀人罪案件为例,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选取近5年的死刑判决文书200份,对其中证据采信进行分类,能够总结我国现阶段故意杀人罪案件死刑判决证据适用方面的相关规律及其背后的司法考量。就其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诸如具体证据种类适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对证据适用的反作用等,可以勾勒出"通过程序进一步控制死刑适用"的另一侧面。  相似文献   

4.
《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实现了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规则的统一,是欧盟国际私法"共同体化"的重要进展。《条例》在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则中采取结果发生地、意思自治、共同属人法与例外条款相结合的做法,同时规定了具体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法律选择中的其他问题。《条例》为我国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立法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5.
许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  相似文献   

6.
合同僵局并非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实践中由金钱之债引发的"合同僵局"时有发生。解除合同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不仅可以使双方摆脱合同的束缚,免去诉累,也可节约社会资源,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遗憾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尽管为"合同僵局"提供了解决之法,但该条无法适用于金钱之债引起的"合同僵局"。在实践之中面对此类僵局,不同的法院的裁判路径不尽相同,且皆存在不足之处。目前,金钱之债造成的"合同僵局",最佳的路径选择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7.
王忠平 《理论界》2010,(6):85-86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进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二审程序当中调解结案的案件特征的分析与总结可以看出,一些二审上诉的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可调性,即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性(特征及性质)适宜运用调解的程序进行解决。另一些案件具有可判性,即案件通过裁判方式(判决、裁定)结案的案件体现出来的性质不适宜于运用调解进行解决或无法运用调解程序,亦称判决可能性。调解性、判决性本身并非固定不变,随着二审法官调解方法的运用,部分案件可以达成调解结案。  相似文献   

9.
杜承秀 《学术论坛》2012,35(1):185-191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内蕴着丰富的价值理性,同时也存在着天然的价值缺陷。为张扬其价值理性同时又能够力避其价值缺陷,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施以立法规制是必须的。文章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之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及作出的程序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的适用展开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10.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①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债的定义。 我国历来有“欠债还钱”之说。这个“债”一般仅指财物的借贷或借用。而现代民法中的“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其他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相似文献   

11.
“绿色原则”具有司法可适用性,能够扮演裁判依据角色对案件判决结果起到实质性作用。内容上反映出较高的要件事实可还原性、方法上对法律论证涵摄模式的适应以及功能上对法律规则局限性之弥补成为“绿色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的正当性基础。但仍需认识到,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着较高的失范风险,一旦适用不当会危及私人自治的践行和破坏法的安定性。“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应当以谦抑性为基本理念,以“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为情境要求,以干预情形类型化为程度参照,以排除认定合同效力、判断合同解除权和推导公法责任为后果约束。  相似文献   

12.
督促程序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台湾民事诉讼法近年来频繁修改,其对督促程序的立法有较大的发展:少量文字改动,注意前后照应,语言更为顺畅,条文意思更为清晰、外延更为周密;规定采用计算机处理案件,督促程序操作方法更为便捷;异议范围的具体限定,扩大了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延长债务人撤回异议的时限,最大限度地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对此,大陆督促程序应在立法和实践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使之受到司法裁处对建设美丽中国意义重大.然而近年,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污染案件总体上数量并不多,但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存在原告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划分、损害赔偿确定、有关法律适用、调解和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适当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科学确定损失数额计算方法、进一步完善举证规则、加大案件调解和判决执行力度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效果,以环境司法的有效开展来推动环境污染诉讼实践的发展,促进实现生态环境健康、美丽的愿景.  相似文献   

14.
受国外督促程序运行良好的启发,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连接,督促程序终结后应自动转为诉讼程序,从而发挥督促程序解决纠纷高效、便捷、经济的独特功能。同时,可以对督促程序的适用对象做扩张性解释,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也可以考虑采用督促程序。  相似文献   

15.
程宗璋 《学术论坛》2001,4(6):111-115
本文围绕银行跨国业务中抵销之实践,对债之准据法的确定,法院地法对抵销之影响,有偿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抵销和破产程序中之抵销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的必要性.以发生原因为标准,不真正连带债务可分为数个侵权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合同之债竞争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等类型.  相似文献   

17.
民事再审改判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盛焕炜  车军 《社会科学》2001,(11):39-42
所谓民事再审改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后 ,对于有错误的原裁判予以变更的审判形式。根据改判是否将原裁决的实体内容加以改变 ,可以将再审改判分为形式性改判和实质性改判两类 ,撤消原裁判并发回重审属于形式性改判 ,撤消原裁判并直接改判属于实质性改判。民事再审改判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一般按照民事再审案件适用原审程序的原则操作 ,即再审的民事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作出的 ,就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再审的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  相似文献   

18.
殷玥 《广西社会科学》2022,(10):114-123
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19.
步洋洋 《社会科学》2021,(7):105-115
认罪案件中的口供适用兼具实体、程序和证据层面的三重正向功用。将认罪口供置于认罪案件证据体系的核心地位,不仅回应了认罪口供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语义联结,而且契合了此一证据与协商性诉讼模式及简化审理程序的因应关系。为复归认罪案件中口供适用的客观评定立场,防止"口供中心主义"之传统积弊在认罪案件中的回溯与复燃,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当以从口供取得和口供采信的两个维度,通过强化值班律师的协商实质参与、完善激励型的自愿供述机制,以及规范认罪口供之庭审实质印证的具体方式,切实保障认罪口供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以此为基础划定出认罪案件中口供适用的应然限度和基准。  相似文献   

20.
既判力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具有新的内容。只有在对即判力基本理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才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先决之诉判决、同类案件判决、法院调解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和外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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