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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全球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行业自律作为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方式之一,愈显其价值.行业自律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有三种基本模式,即建议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和技术保护模式.行业自律保护个人隐私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弊端.就完善我国行业自律保护网络臆私权而言,第一,应加强政府对行业自律保护个人隐私的行政监管;第二,应加强相关行业自身的监督;第三,应完善有关规制行业自律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于向阳 《理论界》2013,(7):99-101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其成员同样具有个人隐私信息数据受到保护的权利。当前在"网络社会"中同样存在着一些对个人隐私信息数据的非法收集、利用和泄露,对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与现实社会存在一定差别,使得存在于"网络社会"中的这种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形式多样、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等特征。现阶段国内外对于"网络社会"中个人隐私保护主要集中在法律维护层面,但个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网络加密技术的升级和国际社会间的合作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高文苗 《兰州学刊》2012,(3):167-170
网络的诞生为自由的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同时网络信息传播的开放性与隐蔽性,使网络主体确认的难度增加,进而使网络侵权的法律保护陷入困境。网络实名制作为网络管理的一种手段,能够有效地界清网络主体身份,有助于解决网络行为监管,避免网络侵权现象救济难的问题,但网络实名制又会涉及网络自由保护与限制、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问题。因此有必要探析网络实名制的内涵,分析其推行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4.
网络实名制: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必由之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中国及发达国家,网络实名制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且已见成效.网络实名制是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必要手段,是继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自律约束之后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必由之路,是创建和谐网络信息传播环境的迫切需要.网络实名制展示了网络信息传播自由的真正内涵.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个人电子信息具体保护对象的范畴。本文分析了公民个人隐私电子信息和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立足法律分析个人电子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对行业自律机制在个人电子信息法律保护的设置和作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网络社会语境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呈现出膨胀和多元的态势,“偷拍”“偷录”等能够被评价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另外一种表达,旨在突出规定的相关性和广泛性,但是并不降低国家规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定位.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不要求可识别性.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不是对立关系,个人隐私在内容上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个人生物信息和个人社会信息、个体信息和涉众信息、动态信息(行为信息)和静态信息、识别信息和非识别信息.对个人信息进行多种分类,可以为以后新类型信息识别打开通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是一个泛称概念,包括所有自然人,也包括死者.  相似文献   

7.
网络实名制是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而处于演进过程中的一种制度现象,其本质是将主体在网络中言行的权责利对应到现实中存在个体的身份确认机制。网络实名制的产生及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降低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成本,其演进历程兼具自下而上式的诱致性以及自上而下式的强制性的特点。网络实名制归根结底只是一项制度工具,需要在网络社会管理制度演化的边际上,以合理的方式,建立相配套的法律、政策,以及技术机制,才能较好地发挥明晰权责利主体、维持网络社会运行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中韩网络实名制之精神分野与网络管理理念更新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网络实名制身份验证制度的技术性、工具性以及伦理特性压缩了实名制的功能。中韩实名制规范意旨以及社会功能存有分野。韩国实名制旨在治理“恶意回帖”、“网络恶搞”等网络暴力行为,以净化信息网络环境,增进社会福利。我国网络实名制作为转型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对网络形成一定的行政约束力,也反映了公共领域对公共决策等行政活动之监督以及回应。韩国过分倚重实名制之工具性价值、伦理导向却在黑客技术面前不堪一击,引发大规模个人资料外泄,也加深了源起于科技负效应的社会、文化裂痕。我国应调整规制网络暴力之逻辑思路,即加强民事立法的赋权,从个人数据资料保护的角度进行制度建构,在一些需要更多技术营养的社会领域发挥实名制之工具性价值。而对网络市民社会的“声音符号”以及“决策监督”,我们要有更多的远见,以宽容、保护、引导其发展。当法律遭遇新兴科技冲击,人们不仅要处理科技与法律之关系,更要关注科技、法律以及文化三者之间的对话与博弈。  相似文献   

9.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且形式新颖,竞争法的立法现状与之不适应,构建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势在必行,可考虑以下几方面: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名词进行重新解释和定义;重视行业自律公约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网络实名制、不正当竞争保证金等相关制度;构建电子商务立法;统一网络技术标准。共同营造和谐的网络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10.
网络隐私保护行为:概念、分类及其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系指互联网用户在面临个人隐私被侵犯威胁时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反应,它包括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提供行为和对信息被不当使用的抱怨行为。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互联网用户面对网络公司的信息索取要求,会采取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伪造个人信息等行为;面对网络公司的信息滥用,则会采取删除个人信息或负面口碑等个人抱怨行为,或者采取直接向网络公司投诉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投诉等抱怨行为。互联网用户的网络隐私保护行为,受其隐私关注程度、感知公平程度、感知投诉效益等因素的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11.
数字技术和电子网络的发展带来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的新问题。保护网上个人隐私信息不受侵犯 ,除了开发新技术、加强网络使用者的自律性外 ,还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了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活动的空间,但也可能为不良信息传播提供了渠道。美国运用"软""硬"兼施的监管模式,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民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网络舆论的监管立法、实名制、舆论引导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借鉴其有益经验,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解析及监管应对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通过对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探究,认为网络借贷平台存在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和金融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格局,提出通过明晰监管结构、完善个人征信体系、规范中间账户管理、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或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监管措施,增进行业自律来完善我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相似文献   

14.
表达自由权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三种权利属性的综合体,网络表达自由权是表达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达自由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而网络具有的匿名性特征为公民匿名行使政治表达自由权提供了物质和技术的可能,并成为政治表达权利本质中的一种天然属性。然而,网络匿名政治表达权与网络实名制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冲突,因此实行有限的实名制就成为必要,即排除网络政治表达的实名制,将实名制局限于非政治性的网络商业活动和网络民事活动。  相似文献   

15.
白雪 《兰州学刊》2010,(9):111-114
文章以"人肉搜索"现象为视角,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尚待完善,笔者提出在立法上应该建立全面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机制,完善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体系。同时,应该加强行业自治管理,构建政府领导下的行业自治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6.
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惊人、受众范围广、证伪困难等特征,从而具有一般谣言无可比拟的危害。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立法缺乏专业性以及网络监管的权力结构不合理等原因,网络谣言治理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今后我国政府应通过完善立法惩处造谣传谣者、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推广网络实名制、强调互联网行业自律和网民自律以及革新网络规制技术等方面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同时,应当在制止网络谣言和保护言论自由之间划定精准的界线。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一项政策工具,网络实名制在推行过程中引发了各方议论。这些议论背后,实质上是涉及多方的政治诉求,也隐藏着建构我国公共领域的风险。以网络实名制为切入点,梳理中国近年来实名制政策的变迁历程;以政府、公众和网络运营商三方为分析视角,探讨各自背后的利益诉求与风险。作为哈贝马斯语境下典型的“公共领域”,实名制无法将虚拟网络的公共性和批判性有效发挥,反而对其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基于对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构建中的责任和困境的论证,总结网络实名制推进过程中的三种错误,即绝对自由主义,实名与匿名对立和推进过程中的一步到位;提出建构虚拟公共领域的两条路径和三个关键。  相似文献   

18.
陈箐 《南方论刊》2014,(12):51-52
自网络实名制实施以来,关于其对公民隐私权的利弊之争便从未断绝。网络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自身的特点也决定其法律保护与传统的公民隐私权保护存在着诸多差异。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网络实名制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以期完善网络实名制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9.
伍光红  曲墨 《社会科学家》2023,(11):113-118
互联网时代对司法信息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法院系统积极应时而动,搭建了数个网络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产生了诸多的司法信息公开新形态,如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新形态的司法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及促进法治宣传,但同时也存在泄露个人隐私、放大诉讼瑕疵引发舆情效应、增加诉讼成本等“双刃性”问题。因此,要完善网络司法信息公开的立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明确网络司法公开的标准,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建立司法信息公开的异议申请和反馈机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并平衡司法机关经费预算。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电子政务与信息公开出发,分析了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重要方面,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但是信息公开不可避免的给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在分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应采用利益衡量和权利限制原则,并借鉴欧美的经验,构建安全港模式,从而实现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两者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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