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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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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足村庄社会基础,从土地的社会生命、价值属性和制度实践出发,阐释土地秩序的弹性,揭示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蕴。土地秩序定义了土地价值实现的路径和空间,凝结并沉淀了厚重的村庄生活政治内容。集体土地制度实践通过嵌入土地秩序的社会历史脉络,彰显了土地秩序的连带性、公共性和动态性,促进了村庄秩序整合与土地价值实现。以土地秩序作为政治分析的起点,在真实具体的乡村社会和制度结构中还原土地的政治社会学意涵,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乡村政治的研究视域。  相似文献   

2.
土地调整与村庄政治的演化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农村土地内在的资源属性、社会属性和制度属性,土地调整不仅是集体产权的更新实践,而且也是村庄政治的生产实践。在土地调整过程中,组织动员、矛盾激活和“结平衡账”的辩证过程赋予了村庄自主化解矛盾和达成秩序的能力,村庄政治实现了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进而形成与国家政治的良性互动。但是,以“确权”为导向的国家地权调控否定了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空间,逐渐侵蚀了村庄政治内核,村庄政治塌陷,村庄内部大量矛盾通过“上访”问题化。村庄政治与国家政治的关系渐趋失衡,基层治理陷入深层困境。因此,村庄政治是村民自治和基层善治的基础,找回村庄政治的关键,是重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能,完善集体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3.
民国时期,随着政治实力的消长,各派势力像走马灯似的纷纷粉墨登场,其政策也一直处于频繁的游移与兴废之中。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华北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就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状态,而租佃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弊端、农地的细化分割现象、农民离村多年后返村重新确认地产以及频发的自然灾害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华北乡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出现,这不仅折射了民国时期的土地经济实态,同时亦是华北乡村土地秩序的纷乱之源。在处理华北乡村土地纠纷、维系土地秩序的过程中,契约习惯具有重要作用,其所具有的特殊约束力不仅能使土地秩序自行调整,而且还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纷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土地秩序的较为稳定的格局。但契约习惯并不是万能的,当其无法维系土地秩序时,要使土地秩序免于纷乱、重新达于稳定,就必须求助于法律、依靠法院来裁决,而且这种裁决常常是强制性的。实践也证明,法院裁判在强制重构土地秩序以及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4.
农民是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主体,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过程中,应重视农民分化的经济社会基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发展改革创新。基于湖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改革试点的经验调查,分析改革试点实践过程中,农民、村集体、地方政府、工商资本等多主体间不同的实践逻辑。认识农民与土地经营关系变化基础上的生计分化所形塑的农民分化,基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非农化家庭逐渐脱离土地和农业,半工半耕家庭以及纯农家庭仍对土地有一定依赖性,农民分化体现出差异性地权诉求。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践缺乏对不同类型农户的识别机制,村集体难以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秩序。应加强农民分化识别机制研究,建立多元化退出模式,并强化土地集体所有权规则,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秩序,保障各类农户利益。  相似文献   

5.
“乡村秩序何以维系”一直是基层治理的核心议题,通过考察韩村村集体与村民间的土地承包费纠纷,着力探讨法律在乡村中的运作实践和乡村秩序体系的建构。研究结果表明,法律运作逻辑与农民认知间存在明显差异,农民持有整体性的权利义务观,法律则遵循局部性的权利义务观,导致双方往往对同一事实形成不同判定并产生分歧,降低了农民对法律的效果认同。法律在乡村的实践过程呈现出“运动式”特点,强制的法律只能实现对乡村一时的主导,一旦退出村庄,情理便再度兴起,由此形塑出“情理长期在场、法律间歇主导”的乡村秩序体系,在建构乡村双重治理规则空间的同时也影响着纠纷的现实走向与结果。当前村治困境部分源于国家使用法律来改造既有的乡村秩序体系,却难以保证法律的执行效果,未能建立起法律的权威,鉴于此,要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执行体系,保证法律被彻底贯彻,强化在农民生活中的效用发挥。  相似文献   

6.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7.
项目进村中的“最后一公里”主要是指“钉子户”治理困境。综合全国多地调查经验,从实践中提炼出行政治理和社会治理两种“钉子户”治理机制。前者通过行政动员治理“钉子户”,形成了一套县乡村、包工头、“钉子户”之间的分利秩序,导致乡村去政治化、农民无参与主体性、基层治理合法性危机的社会后果。而后者则是通过社会动员治理“钉子户”,形成了村(组)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再分配秩序,激活了乡村政治和农民参与主体性,但在分配型民主逻辑下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在国家无法与9亿小农建立直控式治理的前提下,需要具有一定自主政治空间的乡村社会,成为国家与农民个体之间的利益整合和再分配的中间结构。因此,在由行政治理向社会治理机制转变的同时,还应当恢复村社集体的土地调整权作为配套制度,以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8.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权利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宅基地利用中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要解决这些利益冲突,使三权关系得以明晰,应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下确立住房土地成本最小化原则、“三产”土地配置最优化原则和集体土地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作为人类社会私人领域的一种抽象,“市民社会”是平等主体构成的人际关系的总和,其本质上是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具有一定自主自治性的私人领域.农民与国家之间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存在不可回避的冲突关系,社会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范的缺陷使得该种关系变得不可调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须通过转变农村土地立法价值取向,确立以农民利益维护为核心的原则,以及明确征收补偿的主体、提高补偿标准和建立农民参与土地征收的权利保障程序等诸方面的具体制度矫正来实现农民与国家间紧张关系的缓和.  相似文献   

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土地要素不断市场化的过程,同时我们要警惕土地要素市场化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本研究通过文献回顾,首先提出了乡村土地秩序的分析框架。依此解释框架,首先结合晋东南远郊村DS村的状况对乡村土地秩序的概况和土地制度改革进程进行了回溯,揭示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和经营格局;其次结合DS村土地纠纷典型事件进行了叙事分析,对乡村土地纠纷类型和土地社会风险进行了剖析;最后总结出了土地要素流动的规则,对当前乡村土地秩序生成逻辑进行了论述。最终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中的承包关系、经营格局、土地纠纷类型与土地社会风险存在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这正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深化的难点。据此提出针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模式属于政府单一中心模式,它受制于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和集体二元分层制度,排斥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资本化,使得失地农民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且农民土地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不畅。基于农村集体土地是其所有权主体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宪法修正案》、《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模式亟待进行多中心变革。政府权力、社会权力和市场权力多中心治理的路径,可以实现政府主导、司法救济、社会参与和市场契约的和谐的征收与补偿秩序,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模式的变革之道。  相似文献   

12.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实践中纠纷迭起,理论上争论纷纭。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弱化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对当前各种改革思路具体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摆脱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立法上明确规定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设立村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村民集体行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通过构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4.
城镇化进程中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转移,农民群体逐渐分化,农民分化导致农民在土地产权认知、流转意愿、养老保障需求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差异,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农户从农村有序退出成为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它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权力,更与成员身份紧密结合的社会保障权。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需要保障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和土地权益的实现,重点是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模式、经济补偿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引力机制。  相似文献   

15.
农村大学生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问题是由于户口、职业非农化引致的成员资格瑕疵与承包经营权物权支配性之间的矛盾冲突所引起,同时,农村大学生融入城市难度增大与农民身份利益凸显所形成的强烈反差,使得农村大学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土地权益。农村大学生非农化过程中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主要包括:集体非法收回,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混乱。根据农村大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了四种应对策略:土地保留、土地流转、土地置换与土地退出,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保护农民地权,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体现,已成为十七届三中全会农村新政的重要内容,更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这一目标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农民地权的扩大。但扩大地权的良好愿望不能仅归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变革,还需立足于当前法制体系的整体构架,以强化并完善地权的基础权利效力为根本,进而逐步取得所有权的改造。  相似文献   

17.
通过中部某省三个村庄的土地调整显示,农村土地问题并不只是农民权利问题,而是与村组权力相关联,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以村组的土地权力为保障的。村组的土地权力在当代中国农村主要表现为村组的土地调控权,这种乡村地权是当代村组得以维系的基础,是农民“成员权”意识的主要来源。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农民土地权利与村组土地权力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农民土地权利需要村组权力的保障才能得以实现,而只有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利,村组的土地权力也才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18.
在肯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发展适度规模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转型的现实选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静态的物权质变为一种可自由处置的财产或生产要素,即财产化;而这样的变化将促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转化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虽然社区统一组织的全员土地股份合作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但现行《承包法》所确立的农户自愿流转方式已经能够支撑不同规模的经济形式,应是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转型较为现实的道路。目前最重要的是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转型之间的关系,清晰描绘新农村经济体制目标和内容,然后探索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但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因此需要按照法人治理模式,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农民集体"的法人资格,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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