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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起来,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了票据流通的需要,极大地保障了交易安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被借鉴到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持票人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应当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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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或支付工具,其基本的特征是要经过多次转让,从而在多个当事人之间流通,因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就成了票据法首要的目标。但同时又绝对不能忽视票据的安全性,因而票据的流通与安全就成了整个票据法所追求的核心法律价值,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票据抗辩正是实现这一价值的重要制度。(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票据权利人之手善意而无重大过失地依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方法取得票据,则自始地取得票据权利①。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协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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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学界对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存有争议。文章通过论述善意取得的渊源和适用范围,评析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两种对立的观点,对比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护第三人上的区别,论证《物权法》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对《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期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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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仅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要件,没有规定债权的二重让与,对于第三人保护不力。根据我国民法法理,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应为事实行为。可对我国债权的二重让与制度作如下构建:增加债权的表见让与规定;以通知作为对善意第三人的生效要件,但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移植美国判例法规定进行限定;对债权让与合同规定公证规则,作为优先取得有效债权之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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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一个法经济学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是商业秘密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立法对商业秘密善意取得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并不享有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商业秘密持有人无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而支付了适当的对价.比较法上的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有许可说、禁止说、附条件的禁止说.无论从民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经济学关于效率的分析,还是从利益冲突的协调与平衡角度比较分析,我国的立法宜在商业秘密善意取得问题上采用美国的附条件禁止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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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相对于民法来说是特别法,且在商事法中属于技术性规范最强的一部法,因此在具体规则中应当允许其作适当的变通.票据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当然适用于票据代理.不过,针对票据行为中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处理方法,应该分别不同于民法上的适用规则提出适度的修改和补充,并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范围问题提出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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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4):177-185
促进信赖保护是登记对抗模式制度的基本宗旨。而在权利或行为的真实状态与外观事实"错位"的情形中,相对人基于外观而产生信赖,信赖保护主要表达的是对外观事实的倚重和偏好。因此,基于登记作为一种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更能全面和准确地反映权利状态且更具效率的权利表征形式,具有更强的物权外观效力的事实,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应当赋予登记与交付相同的生效要件地位,并合理运用登记的对抗效力规则和善意保护制度,妥善地解决登记与交付的冲突问题,以完善其物权变动规则,强化对相关当事人的信赖保护。而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内涵,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善意第三人"因登记而产生的主要是消极信赖,因此,可获保护的仅是因信赖落空而遭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而且,其可获保护的范围也需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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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任务.在德国法中,保护交易安全有两个基本制度,一个是无因性原则,另一个是善意取得制度.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德国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它们对交易第三人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不同.善意取得制度将所有权的取得系于第三人的善意,而无因性原则强调所有权转移的正确性,与第三人是否善意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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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比原草案第六稿有重大改变,特别是关于善意的主观、客观判断标准问题,以及善意取得是否以转让合同有效作为有效要件等问题.将二者相关条文进行对比,并与<合同法>第51条中关于合同生效的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物权法>模糊善意判断标准和取消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特定背景下的科学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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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利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持有人无权利,拒绝其权利行使的抗辩。其不同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与有效性抗辨,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虽然无权利抗辩是全部票据债务人都能够提出的抗辩,但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并出于对票据第三取得人保护的需要,其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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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沟通的桥梁,前者把不动产登记视为物权登记,后者把不动产登记看作行政登记。行政登记信赖保护的适用要件要求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强调第三人善意且不存在重大过失以及真正权利人具有归责事由。在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杌关不能撤销违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而是要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采取存续保护的方式,同时赔偿因其过错导致真正权利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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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的保护是物权立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第三人的保护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区分原则等规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构建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应以物权区分原则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最优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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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从理论上分析了构成要件,并阐述了此制度对其他法律关系造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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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制度的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均具有保护第三人的重要功能 ,但对于如何在适用中保持这两个制度的和谐统一 ,始终未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 ,应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而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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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善意第三人基于无偿行为而占有动产时,不应当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也规定只有有偿才能成立善意取得。这实际上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误解,就善意取得的宗旨而言,应不以有偿为限,无偿亦可成立。在善意第三人成立无偿善意取得后,其与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当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